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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特征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含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但金融市场是核心和枢纽。金融法主要规范的是金融主体的营利行为。此外,金融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金融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税收、结算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无不以营利为其出发点。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金融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金融法的特征

从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金融法的演进历程可以得出:金融法在本质上属于商法的范畴。尽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含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但金融市场是核心和枢纽。培育、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繁荣是金融法的主要目的和功能。金融本身是作为第三种商发展而来的,金融法的演进是商法演进的组成部分。由于金融法属于商法范畴,因此金融法具有商法的一般特征以及其自身的特殊特征,包括:

1.金融法具有营利性

金融法具有营利性不是指金融法本身具有营利性,而是通过金融法的宗旨、原则、制度和条文的规范,激励和促进金融主体的合法营利行为,约束和惩罚金融主体的违法营利行为。市场经济是竞争主体和利益主体高度分化的经济,具有功利性的本性。市场经济利益驱动成为支配人们的行为动机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都会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目标,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因而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金融法主要规范的是金融主体的营利行为。金融主体从事金融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从这一角度而言,金融法当然是一部“营利法”。基于“营利”的理念,金融主体身份的确立,金融行为的界定,金融活动的目的以及金融立法和司法的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金融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如金融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金融行为中一些重要规则的确定,如票据、证券、保险,等等,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的特征。此外,金融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金融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税收、结算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无不以营利为其出发点。但是,金融法并不是单纯只讲营利。金融法鼓励和保护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

2.金融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

现代金融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律尽可能使金融主体的设立程序化,使金融行为的规则简洁,以利于金融活动的快捷发展。另外,现代金融交易更多地融进了先进的科学技术,金融交易的这一特点使得金融法的内容也极具技术性,它不仅要求人们具有诚实信用的道德观念和商业信誉,也要求人们具有更为精准、缜密的经济、技术知识和思维。因此,金融法是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必须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例如,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票据的设权性、文义性、定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执票人的追索权、票据的抗辩等,均为与票据的结算、支付、信用等功能密切相关的技术性规范。又如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危险的确定、保险价值的测定、保险费的计算、理赔程序等,都体现了极强的技术性。

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侵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不正当竞争、垄断、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因此,需要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由此带来了“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私法公法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金融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整金融主体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当然体现了明显的公法属性。因此,在金融法这一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为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金融交易活动的规范。然而,这些公法性质的规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金融法的私法属性。具体而言,金融法在调整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方面,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表现为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时,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量的私法规则和制度,表现为明显的私法性。因此,金融法是典型的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

4.金融法具有国际性

金融法按照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大体分为国内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金融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主要用来调整国内金融关系的国内金融法是否还具有国际性呢?答案同样是肯定的,因为金融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他国经济的发展,国内金融法不仅要积极借鉴别国金融立法的先进经验,同样也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惯例。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金融趋势日益加强,金融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趋向:其一,国际金融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金融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金融法规则,使其相互之间以及与国际金融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5.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要实现国家对金融业的调控和监管为目的的法。金融法通过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汇率和资格审查等四大要素进行规范,以实现对金融关系的规范。由于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引申阅读】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亦称国家干预,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它是国家在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的过程是国家依据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规律,实现定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的调节与控制。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过程。

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发挥调控作用。

【课外阅读】

金融法的国际化。

【课后思考】

1.金融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

2.为什么说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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