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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解决资金短缺,张某持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书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6个月,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未偿还到期贷款。公司以对张某的任命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为由拒绝承认张某行为对公司的效力,并拒绝承担债务,于是,工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负责人

(一)公司负责人的概念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无法像自然人一样通过自身来实施各种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公司的对内管理、对外代表行为实施必须通过其内部机关,而其内部机关又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我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机关中能在特定方面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基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行中的重要性,对公司负责人既要注重有关的能力、业绩和经验,又要注重人格、品质和道德。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其任职的资格,概括地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可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

积极资格是指成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如经验、品行、能力等,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也可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而消极资格是指成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出现的情形,即由法律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此外,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反之亦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三)公司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

与股东不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公司的所有者,仅仅是接受公司股东委托的公司的“代理者”,却拥有公司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项职权,甚至包括监督权。所以,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和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应以法律形式强化其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赋予董事、经理及监事以法定义务,并在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时,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也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这些公司负责人掌握着公司各项经营上的秘密。对于公司来讲,这些商业秘密就是公司的商业机会和无形财产。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非依法律规定或经权力机构批准,不得向外泄露公司的秘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案例6-5】

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路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名义任命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为解决资金短缺,张某持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书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6个月,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未偿还到期贷款。工商银行要求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以对张某的任命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为由拒绝承认张某行为对公司的效力,并拒绝承担债务,于是,工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请问:公司经理的任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由谁任免?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否为张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参见《公司法》第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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