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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立法例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公司法的立法例公司法的立法例,亦即公司法的立法模式。这种公司法立法模式,采用的方式是对公司的各种法律问题予以全面、系统规定的法律规范。这种形式的公司法并非为各国所采用。二是我国,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典型的公司法典。公司法事实上成为了民法的特别法。将公司法纳入商法典的自然是民商分立的国家。

二、公司法的立法例

公司法的立法例,亦即公司法的立法模式。由于法律文化的不同和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差别,也有历史的原因,因而,形式上的公司法在各国并非一致,有的甚至差别很大。但总体而言,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例大体有如下几种:

(一)制定统一的公司法

这种立法例,即将公司立法规定于统一的公司法典及其配套的单行法中。这种公司法立法模式,采用的方式是对公司的各种法律问题予以全面、系统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对象包括该国所有的公司类型,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等;其内容是对每种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部法律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其方式是把该国以往有关公司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的内容加以综合整理,使其系统化、规范化。这种形式的公司法并非为各国所采用。其代表者,一是日本,日本于2005年对其公司法进行编纂,制定了《公司法》,将公司分为股份公司和份额公司两类,对其作了系统的规定。二是我国,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是典型的公司法典。

(二)将公司法纳入民法典商法

将公司法纳入民法典的是一些民商合一的国家。世界上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只有瑞士、意大利、荷兰及泰国等少数国家。采民商合一,将公司制度直接规定于民法典中,首开先河的是瑞士。瑞士在其1872年制定的《债务法》中,第三章就是关于公司制度的规定。在这一章中,依次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和合作社。进入20世纪之后,1907年瑞士制定了《民法典》,不久,瑞士《债务法》被纳入了其《民法典》。在意大利和荷兰,公司制度是被分别规定于其民法典的第五编和第二编之中的。这两个国家事实上曾分别于1850年和1838年制定过其商法典,即采用的是民商分立。他们改而采民商合一则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的事了。我国虽制定了公司法,但从根本上说,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所采的仍是一种民商合一的模式,因为我国没有商法典,今后也不可能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出一部商法典。公司法事实上成为了民法的特别法。

将公司法纳入商法典的自然是民商分立的国家。大陆法系中许多国家都采这种立法模式,其主要代表者是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虽然将公司制度直接规定于商法中,但其公司法的内容却不限于商法典中的规定,除商法典中规定有公司法内容外,还制定了一些单行法。例如,德国1897年《商法典》的第二编是“公司和隐名合伙”,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除此之外,德国又分别于1892年和1965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法》。在法国和日本,它们的商法典中都有公司法的规定,但于商法典之外,还分别制定了其《公司法》。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相结合

采用这种模式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其代表者是英国和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它们所采用的是判例法,其法律渊源是判例和习惯,但它们的公司制度,很多都是制定法的规定。前已述及,世界上第一部单行公司法即《合股公司》,就是英国人于1856年制定的,而世界第一部统一的《公司法》,也是英国人于1908年颁发的。英国的《1947年公司法》虽经多次修订,但至今仍然在施行。美国许多州也有关于商事公司的制定法。不过,在英美公司法中,判例迄今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制定法的适用、解释、补充和法官判案时,判例仍处于主导地位。[13]

【难点追问】

公司与企业是否一回事?

应该说,公司与企业是既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企业是公司的上位概念,公司则是企业的下位概念。企业包括公司,公司为多数的企业;而公司未必都是企业,企业也不全是公司。

【前沿提示】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问题。

这个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即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否定说理由有四:第一,一人有限公司欠缺社会性;第二,对传统的公司法人性的挑战;第三,对传统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挑战;第四,对个人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肯定说的理由亦有四:其一,即使对一人有限公司持否定态度,也难以禁止实质意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二,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其三,因为股份自由转让的原则的存在,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手中,也可以通过股份的再转让恢复多数股东的状态,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状态;其四,承认一人公司,目的在于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开创新的风险的事业,并为社会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争论已结束。

【思考题】

1.何谓公司?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2.公司可以作哪些基本分类?

3.何谓公司法?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4.简述公司法的立法例。

【注释】

[1]史际春.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72.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72.

[4]覃有土.商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88.

[5]史际春.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6.

[6]覃有土.商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2.

[7]史际春.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7.

[8]覃有土.商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3.

[9]刘海俊.公司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

[10]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688).

[12]刘海俊.公司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4.

[13]史际春.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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