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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美国共同基金采取注册制,即只要满足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注册的方式进入基金行业,因此加强监管就显得非常重要。除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之外,美国还建立了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中心,依靠多种监管机制保护基金参与者的健全的基金业监管体系。危机过后,美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

二、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美国共同基金采取注册制,即只要满足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注册的方式进入基金行业,因此加强监管就显得非常重要。事实上,美国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与美国政府几十年来长期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起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是分不开的。

美国已经建立起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联邦法律为基础包含各州的蓝天法以及法院判例法在内的规范共同基金业的完备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之下,共同基金的设立、运作及有关参与主体的活动均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除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之外,美国还建立了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中心,依靠多种监管机制保护基金参与者的健全的基金业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依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于1934年成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专门负责对美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包括对共同基金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规定,制定有关基金法规、规章,监管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过户代理商、分销商以及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士是否合规经营,基金资产是否得到安全保管,基金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完整、充分。

美国基金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有投资公司协会(ICI)、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2]这些组织在维护基金行业的职业道德、督促会员机构及基金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基金业自律管理一般遵守以下原则:实施平等、公正的业务准则,维护投资者利益;禁止欺诈(包括公布虚假广告、发行虚假基金、设置虚假空盘等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禁止收取不合理佣金和其他费用,坚持公开原则。

自律组织的主要功能为:颁布管理守则,包括统一业务守则、行为守则、程序守则和仲裁守则;对会员单位实施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为对经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基金资产投资范围的监管和基金资产投资结构的监管;对基金公司经营行为的管理和基金收益分配的管理。

此外,还有一个特殊的自律组织——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该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管理投资公司风险经营的保险组织,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为管理目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规定,所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公司都必须成为SIPC的会员,并上缴会费。SIPC将上缴的会费集中起来,形成一笔庞大的投资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或破产时对客户的债务清偿。

除了上述外部机构监管以外,美国完善的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监管作用也很大。外部审计一般由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这些事务所定期审查基金的账簿、交易记录以及投资公司的内部工作程序。美国基金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也十分完善,如建立了投资公司董事会、基金独立董事制度。这些制度在防范基金经理从事关联交易及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这种既强调政府监管、又注重自律监管,既强调外部监管、又注重内部监管的体制,极大地推动了共同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2008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危机过后,美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此次改革将此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均纳入了监管范畴,还专门针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建立了若干监管规则,制定了被称为《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的法律。其中,涉及投资顾问新的监管规则,对共同基金的发展亦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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