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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获刑三年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证据确实,但被告人既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又有上网传播的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够准确,法院予以纠正。

案例10.3 在互联网上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获刑三年——黄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黄某于2003年4月25日至4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3号楼2门604号家中,借当时北京市“非典型性肺炎”疫情高发期易引起人们心理恐慌之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题为《绝对可靠消息,上海隐瞒了大量非典病例》、《中国已因非典而正式进入了经济危机》的文章,使用家中电脑,通过其住宅电话以拨号方式登陆互联网,在“搜狐网站”新闻评论网页和“西路网站”的“海阔天空”等论坛中,多次上网传播,谎称我国上海市已因“非典型性肺炎”死亡数百人、全国死亡3 000多人,鼓动尽快储备物品,制造恐怖气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03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我国人民共同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故意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黄某在网上发表的《如此保安,借非典趁机赚钱》一文,其内容不属恐怖信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对黄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考虑黄某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不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证据确实,但被告人既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又有上网传播的行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够准确,法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在案扣押被告人黄某供犯罪所用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5]

法理评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三)》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置于《刑法典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从立法原意上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当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类别之中,应当从扰乱公共秩序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视角,分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构成要件。其犯罪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公共领域有条不紊的状态。它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作秩序、生产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公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秩序等,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础,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必须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必然带来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产生连锁循环反应,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它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地编造了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足以使受息人产生心理震慑,引起公众心理恐慌的恐怖信息;行为人通过一定的信息传播方式,如计算机信息网络、手机通信、文本传送、言语活动等,向他人或人群或社会公众传递或发布了虚假恐怖信息,并导致其在一定范围内扩散;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有产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了该行为的,都构成此罪。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行为人不知道或不能明确地断定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传播的,即“不明知”的,不构成此罪。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八、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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