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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刑法化的试金石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禁止令只是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开端,建议我国刑法设专章或通过刑法修正案系统规定保安处分体系,形成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结构。关键词 禁止令 保安处分 人身危险性 刑法化禁止令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禁止令:保安处分刑法化的试金石[1]

张 勇[2]

内容摘要 我国的保安性处罚措施与国外的保安处分不同,而新设立的禁止令与国外保护观察等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相类似,是刑法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禁止令的根据在于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后者需要通过人格调查进行评估。适用禁止令应遵循法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法定性原则又可衍生出处分明确性原则和相对不定期原则。禁止令只是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开端,建议我国刑法设专章或通过刑法修正案系统规定保安处分体系,形成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结构。

关键词 禁止令 保安处分 人身危险性 刑法化

禁止令是我国刑法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8条、第72条进行了修改,法院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于内容过于简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不久,禁止令就出现在上海、江苏、浙江、河南等地法院的刑事判决中,涉及盗窃、挪用资金、贩卖毒品、交通肇事等,禁止令内容不一而足,然而,这些裁决是否真正体现了禁止令的实质精神和立法初衷,仍须加以深究。如何界定我国禁止令的法律性质,理解和把握禁止令的制度内容,合法又合理地实际适用和执行,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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