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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将来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余论: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将来应当看到,禁止令只是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开端。作为世界刑法发展的优秀成果,保安处分应该被纳入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矫正违法犯罪分子和维护社会治安。在此基础上,形成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结构体系。

五、余论: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将来

应当看到,禁止令只是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开端。相对于刑罚来说,保安处分关注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矫治和改善,从而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在这方面有着刑罚所不能及的优势。作为世界刑法发展的优秀成果,保安处分应该被纳入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矫正违法犯罪分子和维护社会治安。但从整体来看,我国保安性处罚措施大多数起源于政策,其内容也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过于注重隔离排害的功能,对于改善、复归社会的功能重视不够。同时,其相关立法或政策往往是就解决某一具体现象、问题或配合某一时期的任务而提出来的,各种措施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和衔接协调,存在界限模糊或功能重叠的问题,如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与工读教育等。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将来的刑事立法可考虑制定单行刑法或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系统规定包括禁止令在内的保安处分制度,将现有的保安性处罚措施纳入该制度体系当中,并充分借鉴国外立法加以补充完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保安处分的宣告、执行、变更、消灭、时效;各项保安处分具体措施及其相应的内容、适用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结构体系。

【注释】

[1]本文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成果。

[2]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兼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3]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4]徐久生:《保安处分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5]翟中东:《保安处分适用的瓶颈及其解决》,《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6]《相关负责人就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规定答问》,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04/3015211.shtml,2011年4月10日访问。

[7]陈鹏展:《对禁止令的理解与适用》,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5/04/449934.shtml,2011年4月10日访问。

[8]张小虎:《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0期。

[9]高仰止:《刑法总则精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11—212页。

[10]〔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0页。

[11]翟中东:《保安处分适用的瓶颈及其解决》,《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12]苏俊雄:《刑法总论》,台湾大地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65页。

[13]翟中东:《保安处分适用的瓶颈及其解决》,《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14]〔法〕安塞尔:《新刑法理论》,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51—52页。

[15]陈立、陈晓明:《外国刑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8页。

[16]徐久生:《德语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理论、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4期。

[17]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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