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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成夺命之旅,疏忽为事故之因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4 度假成夺命之旅,疏忽为事故之因案例介绍2005年8月8日至8月9日,V市X公司组织单位职工随某旅行社到B省Q市的碧玉岛游乐园游览。事发后,申某的母亲、妻子及女儿将旅行社、游乐园及X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4 度假成夺命之旅,疏忽为事故之因

案例介绍

2005年8月8日至8月9日,V市X公司组织单位职工随某旅行社到B省Q市的碧玉岛游乐园游览。8月9日上午,在到达碧玉岛游乐园后,因没有注意到禁止下海游泳的相关警示,职工申某等多人下海游泳。此时,旅行社导游员潘某并没有陪在游客周围,而是到岸上的停车场内休息。游泳中,申某因体力不支出现溺水险情。由于碧玉岛游乐园既没有专业救生人员也没有专业救护设备,申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溺水身亡。事发后,申某的母亲、妻子及女儿将旅行社、游乐园及X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庭审理,V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职工申某在游乐园下海游泳时溺水身亡事实清楚,三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主张赔偿权利。对于申某之死,旅行社、游乐园、X公司均有过错。旅行社指派没有取得导游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该项旅游工作,违反了相关规定。在申某等部分游客下海游泳后,两名导游员既未予以安全警告,更没有守候在游客身边,其行为对造成申某溺水身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游乐园作为旅游景点,在收取费用后,应尽到全面、安全提供游乐服务的义务。游乐园在其收费的游乐项目内包含有浴场一项,但未设置相关的瞭望、救生等安全设施;在发生游客溺水险情后,亦未有救生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这是漠视游客生命安全的行为,对申某溺水身亡有一定过错,游乐园也应承担30%的责任。公司作为组织单位,没有尽到警示职工注意安全,并对职工危险行为予以充分关注的组织管理义务,对申某之死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另一方面,死者申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充分意识到下海游泳存在的危险性,且轻信自己的游泳能力,远离人们的安全救助范围,导致体力不支溺水身亡,其自身存在过失责任。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游乐园及旅行社各承担30%责任,分别赔偿原告12.3万元;被告单位X公司承担10%责任,赔偿原告4.1万元。

(梁智)

案例分析

游客安全问题是一个旅游景区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作为为游客提供游览、度假和娱乐的旅游景区,应充分保障游客在景区游览观光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某些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片面强调经营效益,忽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这种“一手硬,一手软”的经营管理思想,是导致一些旅游景区发生游客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游客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也同样会使旅游景区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因此,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吸取教训,在注重景区的经营效益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旅游安全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景区的安全标志和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并加强对员工的游客安全教育,为游客提供安全可靠和温馨宜人的旅游景区环境。

(梁智)

案例思考

1.请你谈谈对本案例的看法。

2.请你谈谈旅游安全对旅游企业的意义何在。

3.旅游景区对这类突发旅游安全事故该如何处理?

(汪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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