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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谁有效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谁有效?精品店表示可以进行双倍赔偿,但是拒绝按照先前所做的承诺“假一罚十”。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超市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偷一罚十”的店规于法无据,所收取的罚款应当返还。

1.“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谁有效?

案例一:

2008年春节前夕,江苏省宝应县消费者傅某在一家精品店购买了一块标价40元的镀金手表。由于价格偏低,傅先生当时怀疑手表可能是假货,但精品店老板保证说该表不会有假,并当场在售货小票上承诺“假一罚十”。几天之后,傅先生陪朋友到钟表店修表的时候,顺便请钟表店的师傅对该表进行了鉴定。师傅鉴定之后认为手表肯定是假表,傅先生很生气,于是向精品店老板讨要说法。精品店表示可以进行双倍赔偿,但是拒绝按照先前所做的承诺“假一罚十”。傅先生向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精品店履行先前所做的包赔承诺。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应该双倍赔偿还是10倍赔偿。从表面上来看,精品店的答复是有法律依据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依据该条规定,精品店双倍赔偿就可以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有另外一条规定,即第16条。该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没有针对假货约定赔偿金的情况下,应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话,约定是优先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案例二:

上海市南郊某大型超市有一条店规:发现顾客有偷货行为,超市将按其所偷货物价格的10倍罚款。章某在超市拿了商品没有付款,在出口处被保安逮住。根据这家超市的店规,章某无奈支付了1300元人民币后得以脱身。章某认为:超市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罚款行为不当,应该退回所收取的罚款。于是,章某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要求超市返还罚款,赔偿精神伤害费1万元和差旅费127元。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章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超市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偷一罚十”的店规于法无据,所收取的罚款应当返还。

分析:

在本案中,超市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其二,《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其三,《行政处罚法》第15条、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超市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是无效的,而且超市本身也没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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