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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概说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理论形态。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系统理解刑法规范,正确认定犯罪的作用。因此,在各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研究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犯罪构成论均居于核心的地位。考虑到这一因素,以下对各国犯罪构成理论共性的分析,主要围绕这两种理论体系展开。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理论形态。[1]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理论按照一定的体系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系统归纳和分类的结果。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系统理解刑法规范,正确认定犯罪的作用。

由于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不仅是犯罪基本社会属性在法律中的表现形态,同时也是理解预备、未遂、中止以及共同犯罪等犯罪表现形态和每一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前提。因此,在各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研究犯罪成立基本条件的犯罪构成论均居于核心的地位。

在研究犯罪构成的过程中,由于各国刑法学者归纳和划分犯罪成立条件的角度不同,于是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比较这些理论的内容,笔者得出以下三点基本结论。

(1)除一般不会对实践产生影响的概念、范畴、体系之争外,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内容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2)在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如犯罪成立应包含哪些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各应包含哪些内容,以及这些条件间的逻辑顺序等),无论是在不同理论体系之间,还是在同一种理论内部,都存在重大的分歧。这种长期存在的现象表明: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现有犯罪构成理论都存在根本的缺陷。

(3)犯罪构成是指导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理论,定罪的法律后果意味着犯罪人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即行为人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以及政治权利等最基本人权被限制或剥夺[2]。如果指导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缺陷,必然会对认定犯罪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公民的基本人权构成威胁。因此,如何在保留现有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扬弃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不仅始终是各国刑法理论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促使各国犯罪构成理论始终处于不断发展、改造、重构过程中的动因。[3]

如何评价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下简称“四要件”体系)与德、日等国“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以下简称“三阶层”理论)之间的优劣,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目前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考虑到这一因素,以下对各国犯罪构成理论共性的分析,主要围绕这两种理论体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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