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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法律制度预警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危机可能发生的有效信息,指导人们及时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72]金融危机预防法律制度理应成为虚拟经济法的核心构成。其中金融危机预警法律制度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发现、识别和判断的法制保障,是有效预防金融危机的基础性制度,因此需要经济法学界予以充分的重视和研究。

(二)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法律制度

预警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危机可能发生的有效信息,指导人们及时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前文已论,金融危机对于一国经济的破坏力异常巨大,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因此,和事后的危机克服、制裁和弥补法律制度相比,事前的预防机制对于金融危机的避免以及一国经济的安全运行具有关键意义。“危机的预测与防御要比危机产生后的处理更为有效,而现代金融危机的突发性更要求我们将对付金融危机的重点放在对危机的预见上。”[72]金融危机预防法律制度理应成为虚拟经济法的核心构成。其中金融危机预警法律制度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发现、识别和判断的法制保障,是有效预防金融危机的基础性制度,因此需要经济法学界予以充分的重视和研究。

金融预警是指“各种反映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的组织形式、指标体系和预测方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以现实金融活动为内容,以整个金融运行过程为对象。预警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超前预警指示信息、缩短货币政策时滞、平抑经济波动,为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保持金融事业适度平稳发展服务。[73]在经济学界,早在1979年,PaulKrugman发表的重要论文枟一个支付危机模型枠就提出了金融危机的预警问题。[7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莫里斯·戈尔茨曾提出七项经济预警指标:①短期债务与外汇储备的比例是否失调。②经常项目逆差占GDP之比。③消费比例是否过大。④财政预算赤字占GDP之比。⑤资本流入结构是否合理。⑥汇率定值是否适度。⑦货币供应量增加是否适当。[75]Frankel和Rose等人利用的概率单位模型或多元Logistic模型,把危机定义为货币贬值至少25%,并至少超出上一年贬值率的10%。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当经济增长率越低、国内信贷增长率越高、国际市场利率越高、外商直接投资与外债的比例越低、外汇储备越少以及实际汇率越高时,最有可能发生危机。[76]卡明斯基等人认为,货币危机发生的原因大体包括三类:一是基本经济因素的变化,这可称为引致型危机;二是由于政府更关注其他经济变量,这可称为选择型危机;三是完全由外汇市场运作或外来冲击而导致,这可称为自发型危机。可用于衡量引致型危机是否发生的变量是国内信贷扩张、财政赤字、贸易逆差、国内利率、实际汇率、短期资本流动、本国储蓄率金融机构坏账率等。与选择型危机有关的变量可能是利率水平、GDP增长率、失业率、政府债务规模、银行资产状况等。可用于自发型货币危机预测的相应变量是外汇市场价格波动、与危机发生国经济的相似性、自然灾害等。[77]

可见,当前对金融危机预警机制、预警指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在法学界,关于金融危机预警制度的研究如凤毛麟角,存在明显的不足。我们认为,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经济具体样态和具体指标固然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但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在金融危机预警过程中绝非无用武之地。从最本源的意义上来讲,“金融危机不仅是一个经济变量积聚的结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公众心理预期逆转而产生羊群效应,进而使经济在多维均衡点之间发生断裂。这一变化可归结为“经济变量的变化→中介变量(个人目标、价值观念、期望、认知方式、信息搜索及整合信息的能力等)→人的经济行为意向(需求、偏好、选择、决策)→人的实际经济行为”这一演化方程式。”[78]无论我们如何去理解金融危机爆发的缘由,其都与人的行为相关。尽管金融危机预警的技术性指标并非法学界研究的范围,但当一定的指标、现象出现——比如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比重超过一定的临界点,财政赤字、银行资产状况、政府债务规模、失业率,等等,达到一定的比重的时候,应该启动什么样的经济干预模式、权力配置、干预过程和程序、纠错机制、责任设置等问题,都需要经济法学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构造予以明确。

(1)金融危机爆发前预警部门的构成问题。按照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枟中国人民银行法枠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那么,金融危机预警的主体应当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下展开,我们认为,其具体的人员应当包括发改委、外汇管理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证券管理部门以及市场主体代表等来构成。

(2)预警的指标选择问题。前文已论,当前经济学界已经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取得的真知灼见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将之作为在金融危机预警过程中制度化的依赖对象,避免金融危机预警中指标设定的随意性和不当变动。

(3)危机分析的监测机制。“对金融危机有效的遏制与防范必须以及时获取有效的风险信息为基础,因而风险分析监测机制为预警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环,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综合分析制度、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体系、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专项调研制度、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检查机制、及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79]我们认为,由于对金融危机的发现及认定必须以具体的经济数据为依据,这必然涉及对现实中市场主体的经济数据的收集问题,但收集市场主体的经济数据有时候又会和市场主体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及保密权相冲突,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设定在非常时期市场主体经济信息的提供义务,如何科学设定预警机关的检查监督权、信息收集权,都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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