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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基本原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对网络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网络金融交易问题、网络金融活动的税收问题、网络金融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个人资料保护问题、网络金融纠纷救济问题、网络金融证据取证问题等。网络金融法是金融法应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产物。网络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网络金融交易关系和网络金融监管关系。目前在专门针对网络金融的制定法上,美国走在世界前列。

第一节 网络金融基本原理

一、网络金融的概念

网络金融是信息技术与现代金融相结合的产物。它是以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为主要载体和运行媒介的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货币运行、资金划拨和资金存贷等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2)证券的发行、交易的服务等证券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3)保险合同的签订、理赔和售后服务等保险业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4)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二、网络金融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

(一)网络金融合同法律问题

网络金融合同指在因特网上签订的金融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一种。电子合同是一种“无纸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除了具有传统合同诸如协商性、平等性等一些特征,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如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传递等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不需经过传统的签字,而且电子合同具有可编辑性、易受侵害等特征。如何对电子合同进行法律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制定上还存在诸多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网络金融风险和安全的问题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空间,给网络金融带来许多复杂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1)技术上的风险,如操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容易受到攻击;(2)网络协议安全性差、文件传输很容易被窥探和截获;(3)防火墙安全性能不高,可能被外部人员获取有用信息等。

除技术风险外,网络金融基于活动自身的特性也存在复杂的业务风险,包括信誉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法律风险等。

(三)其他网络金融的法律问题

网络金融的网络化和电子化给传统金融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提出了挑战。如对网络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网络金融交易问题、网络金融活动的税收问题、网络金融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个人资料保护问题、网络金融纠纷救济问题、网络金融证据取证问题等。

由于网络金融尚属于新生事物,大多数国家尚未有配套的成熟的法律、法规,因此造成众多前所未有的金融活动无法可依,急需进行相关的立法规范。

三、网络金融法的概念

网络金融法是关于网络金融交易和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网络金融法是金融法应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产物。

网络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网络金融交易关系和网络金融监管关系。

(一)网络金融交易关系

所谓网络金融交易关系,是指各种社会主体之间在网络上所完成的存贷款、同业拆借、银行结算、电子资金划拨、证券交易、金融信托保险产品买卖以及在相关网络金融服务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来讲,传统金融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并且地位平等,在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进行特定交易,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普遍适用于金融交易行为。但网络金融交易有所不同,第一,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主体;第二,当事人处于不平等地位。由于金融机构有着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所以与金融机构相对的一方主体在网络金融交易关系中处于劣势;第三,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交易,网络金融交易通过电脑进行集中批量交易,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众多,因此,发生故障时所造成的危害面比较广,而且损失也将更加巨大。因此,传统的民商法原则在网络金融交易中的使用将受到一定的限制。纯粹技术性规则、行业自律和国家的权力干预构成调整网络金融交易关系的重要法律规则。

(二)网络金融监管关系

所谓网络金融监管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网络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和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政府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对网络金融交易市场准入的限定,对网络金融业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与规定,对实施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网上监控,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由于金融业本身的脆弱性、高风险性以及网络金融发展的不确定性,使得对其进行监管变得极为必要。

四、网络金融法的渊源

(一)成文法

除了直接规范在网络空间的金融行为的法律、法规外,一些关于电子商务、数字签名、数字认证、电子交易等的法律文件也属于网络金融法的制定法渊源。

目前在专门针对网络金融的制定法上,美国走在世界前列。1978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电子货币法——《电子资金划拨法》并颁布了供各州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世界范围内第一部《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该法适用于网络金融交易数字签名。1999年7月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通过《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

我国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3日又颁布实施办法,1998年8月31日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第196条确定了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这些均是从网络金融的安全方面加以规定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2月公布了《中国金融IC卡卡片规范》和《中国金融IC卡应用规范》,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与金融卡规范相配合的POS设备的规范,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

(二)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目前由于世界法律趋同化和网络金融法的全球性,判例的法律效力虽不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法的效力,但已为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接受。

(三)民间自律组织的章程及有关其他规则

民间自律组织的章程及有关其他规则对其成员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其中,有比较重要影响意义的有美国的联储电子系统的联储J条例;英国的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的CHAPS清算规则;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SW IFT规则等。但是这些规则只适用于内部成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五、网络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网络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网络金融立法及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国家网络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网络金融法首先应当遵循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维护金融业稳健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等。此外,基于网络金融的特殊性,在网络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计算机病毒的侵害、电脑黑客的攻击以及自然灾害、人为失误都有可能造成网络金融交易的巨大损失,因此,安全性原则是网络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网络金融的高效、快捷应该建立在安全的前提条件下,这不仅是技术上的安全问题,也需要法律上的安全规范。例如,对电子签名标准的法律认定,对金融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规定,都是为了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金融运行环境。

(二)中立性原则

为了平衡在网络金融活动中各方的利益,实现公平和平等,就需要坚持中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一,技术中立,即不能对各种技术中的一种或几种产生歧视性要求;第二,实施中立,在本国网络金融活动与跨国性网络金融活动的法律待遇上不能产生歧视,在对待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的问题上不能产生歧视。

(三)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原则

网络金融的许多实际运行规则都是由行业内部的技术标准决定的,在网络金融管理关系中,行业通过自律组织实现民间管理是一种灵活的、低成本的、有效的途径。但是,由于网络金融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高风险性和国家利益的性质,决定了网络金融法必须强调国家政府的监督管理,打击和防范网络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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