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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的区别与适用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12月16日,侯某到上海某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审理判决本案由上海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最后,侯某选择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放弃了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经典评析本案涉及的是有关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

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的区别与适用——侯某诉上海某乐器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争议案评析

黄丽泉(5)

案情简介

侯某曾有任外企乐器公司技术员的丰富工作经验,2009年初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9日与上海某乐器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十年,无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侯某的工作岗位为“到技术、生产部门从事技术、生产及与此相关的附带工作”。因工作成绩突出,2009年7月21日,侯某被该公司任命为生产二科科长兼技术科工程师。2009年12月14日,该公司在未与侯某进行协商或告知的情况下,在开早会的时候口头告知因侯某不能胜任工作,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侯某,免除侯某生产二科科长职务,并调到后勤设施科当科员(该书面通知书中未有侯某工作不能胜任之表述),并在会上当场收回申请人持有的该公司的门禁卡。2009年12月16日,侯某到上海某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0年1月8日,侯某向上海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

审理判决

案由上海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开庭过程中,仲裁员指出按上海市劳动仲裁的实践,代通知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只能选择其一,因为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而经济赔偿金是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一个案件中不能存在既有合法解除又有违法解除的仲裁请求,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其一,否则仲裁庭将全案驳回,这也是上海市劳动仲裁的统一做法。最后,侯某选择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放弃了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

经典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有关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统一做法是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但是笔者并不认同此观点,笔者以为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如此观点,是对代通知金及经济赔偿金适用范围的混淆。笔者认为代通知金是专项适用的,只要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即适用,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中,只要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该第40条情况存在就适用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另外适用。因此笔者试通过对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各自适用范围存在的区别进行比较,以便能够比较清楚地阐明本人的观点,即代通知金与经济赔偿金可以并存。笔者的该观点事后在杭州市某些仲裁委员会作探讨时也是得到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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