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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地区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西南地区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一、遗传资源的特性决定其加强保护的重要性(一)遗传资源的价值性生物资源是人类创造文明的栋梁。遗传资源的价值性使其纳入产权保护范围成为可能。因此现行的基因专利规则制造了人类法律史上前所未有之恶果,它只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却彻

第二节 西南地区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一、遗传资源的特性决定其加强保护的重要性

(一)遗传资源的价值性

生物资源是人类创造文明的栋梁。生物资源对人类的用处十分多样化,不仅表现在提供基础的食物和衣物材料上,生物遗传资源还支持了许多产业,如:农业、食物、医药、化妆品、制浆造纸、园艺、建筑和废物处理等。遗传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方面。

经济价值主要表现在粮食、医药和工业原料上,遗传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基础,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地球上每一个人的生活。医药方面,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为穷人提供唯一负担得起的治疗。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赖传统医学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此外,植物治疗性能已成为许多近代医学的根源。工业原料方面,生物遗传资源为人类提供多种多样的工业原料,如木材、橡胶、天然淀粉、皮革等。

科研价值主要体现在遗传资源是现代生物技术的物质基础。遗传资源是生产新品种的原料,在对生物资源进行直接商业化过程中,生物的基因特性成分成为医药、美容、农业等产业感兴趣的对象,甚至成为一个新产品研发的基础。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对生物技术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某些领域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反过来,生物技术的发展对遗传资源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

生态价值主要表现在遗传资源对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遗传资源的多样性一个表现为物种的多样性,另一个表现为基因的多样性,此外它还是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一个构成部分。现代产权理论告诉我们,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某一事物成为产权保护对象的前提条件。遗传资源的价值性使其纳入产权保护范围成为可能。

(二)遗传资源的稀缺性

首先,由于物种形成是随机变异和环境选择的结果,由生物进化的这一机制决定,物种的基因结构都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具有天然的稀缺性;其次,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生物遗传资源的减少速度极其惊人。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联合会于1989年召开的抢救濒临灭绝动物特别会议宣布,地球上平均每年有500种动物濒临灭绝的境地。[7]这意味着这一资源不仅是稀缺的,而且这种稀缺性还在加剧。也正是因为其稀缺性,遗传资源的保护才突显出可能和必要。[8]

(三)遗传资源的复合性(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的复合)

一般性的自然资源仅指在自然界中具有有形的物理表现形式的物质,如矿藏等,而遗传资源不仅包括具有有形物理表现形式的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遗传材料等载体,更强调这些载体上所记载的无形的遗传信息及其所体现的遗传功能。无形的遗传基因信息是决定某一物质是否为遗传资源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某些动植物材料中不包含有任何遗传信息,则它可能仅仅是自然资源而不是遗传资源。[9]遗传资源中所包含无形的遗传信息才是其价值的真正所在和集中体现,现代生物开发者感兴趣的对象,也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基础。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任何信息,都至少要存在于一个可受支配的物质载体之上,不存在于任何物质载体的信息,其本身也不再存在。既然遗传资源具有物质性载体和非物质性信息复合性的特点,因此我们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既要加强对有形物的管制,也要加强对无形信息的控制。在法律上,我们可以确定附着在物质载体上的信息与这个载体是两个不同的权利标的,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当然也往往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法律对于有形物体和无形信息的保护方式也不一样:对有形物的保护以物权为主,以占有为前提;而对无形信息的保护则不一样。遗传资源虽然以生物机体为载体,但在本质上,它只是DNA碱基对的特定排列顺序,其本质的东西是一种信息资源。而信息具有易复制、易传递,且复制传递成本极低的特点,因此遗传资源拥有者很难依靠对生物体的占有来实现自己对基因资源的占有及利益保护,同样很难依靠私人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正因如此,产权制度的承认对于确立基因无形信息资源的财产属性具有特殊意义。

二、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公平是法的逻辑前提,法因社会公平之需要而产生[10]。公平的表现方式有很多种,但只有实质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形式的公平看似提供了公平的机会,但事实上由于经济、历史政治等多种原因,在机会的利用和获得上往往是不平等的。这就造成强势群体凭借自身优势能获得更多机会,占有并享用更多社会财富,而弱势群体在劣势环境下一步步走向恶性循环。实质的公平应该提供一种机制使不同群体能够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从现代法律体系来看,遗传资源(其中包括传统知识)的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特别是当遗传资源导致商业利益时,现行知识产权法只保护了基因开发者的利益,而基因载体——遗传资源提供者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报。如由农民培育和保存的品种后来被收集起来用于科研和育种,并通过种子公司进入销售渠道来销售,后者可依据植物育种者的权利保护其改进的品种并且因此受益;而农民们却没有因为他们所贡献的种子和创造的价值得到任何补偿。

在基因时代,基因已成为一种最基本的资源,没有基因资源,根本无法进行任何基因技术的研究。基因资源、技术和投资三者是缺一不可的。然而基因资源不像传统的原材料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研究者随时可在市场上合法地获得。因此如无特定的提供者,则后续的基因和基因技术专利无从产生。而且传统专利的研究本身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其后续产品的生产也是无法离开研究时所需的主要的原材料的。因此只要专利产品继续生产,原料所有者(提供者)便可因此而不断获得利益,虽然他没有参与专利权的分享,但他与专利权人之间并没有产生利益显失公平的问题。而基因技术专利则不同,基因技术的研究人员只要取得很少的原材料,比如一滴血液、一片叶子,提取出其中的基因,就可以对基因进行大量的复制,不必再购买基因原材料。基因专利的后续产品的生产,也不再需要基因原材料,基因资源的所有者无法通过基因专利产品的生产持续获得利益,而基因技术取得的收益则是巨大的,导致了基因资源所有者和基因专利权利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因此现行的基因专利规则制造了人类法律史上前所未有之恶果,它只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却彻底的剥夺了基因原材料所有者在先的合法利益,缺乏法律所必备的公平与正义。

“所谓‘生物剽窃’,一般是指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生物产业的机构凭借其生物技术上的优势,未经资源拥有国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许可和同意,利用这些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在物种、粮食和医药等领域进行研究和用于商业开发,进而利用西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已开发的技术申报专利,完全不考虑资源提供国/者的利益而独自获利的行为。”[11]近年来由于生物剽窃所能带来的巨大利益,使得这一行为更加泛滥,对于基因资源的持有者造成了愈益严重的威胁。基因资源的争夺战,源于基因研究所能带来的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基因研究获得的更好效果、更少副作用或者成本更低的药物,培育更强抗风寒虫害能力、更大丰收的农作物种子,而一旦研究实验成功,其成功商业化运作所能带来的利益,是远远超过研制所耗费的成本的。而保护基因资源的根源在于基因专利制度。目前国际通用的基因专利制度,首先为专利持有者控制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保护,因此造成某些公司和研究机构在全球范围争夺“人类共有的基因”,并对研究成果基因药品进行垄断。当具备能力进行研究的机构形成竞争性伙伴而非垄断性集团时,资源的优先或独占性获取就成了竞争制胜的关键与前提,因此也就形成了资源的竞争。随着基因研究技术的红火,对基因资源的争夺战已经开始,目前仍在继续,不断有新的资源被挖掘、开采出来,工业化进程的强力推进使有价值基因资源的总量也在不断减少,不断寻求新的基因目标的宗旨使这种争夺战愈演愈烈。它的主战场,不是先进和发达的现代军火和喧嚣的都市,而是穷乡僻壤里悠然度日的奇花异草,隔绝纯正的家族谱系。基因资源的争夺战,已在全球展开,争夺的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科研实体和企业,客体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存留的独特的基因族群(由于先天人文或地理因素,以及经济的贫困、交通的不便、现代工业化影响的微弱等原因造成的特定种群发展的纯正与独立性);一般意义上的全球争夺,主要指客体的范围遍及全球,亮点主要在于那些历史上一直“被人遗忘的角落”。

基于基因资源的重要性和巨大的潜在价值,以及对之进行研究的技术手段的进步与研究能力的不断增强,对珍稀基因资源追逐的热情,从未被冷却:一支支的科考队深入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涉足“蛮民”之野,踏遍险滩峭壁,只为探寻“比黄金还珍贵”的基因——这股热情,推动形成了一系列的成果,加快了基因资源的商业化及其福利的惠及大众,使千年备受冷落的传统基因逐渐地登上大雅之堂,成为公众聚焦的支点。对基因的争夺是一个隐性的市场,最终浮出水面的只是其中的绝对少数,大量的基因资源,在各类名目的遮掩之下,在冥冥之中转化成为了专利、成果,走进货柜,捞取了利润,而这一切,往往是基因所有者意料之外的,或者干脆是其未知的。基因资源的全球争战,不是日光下的炮火和利剑,而是月色下的阴谋和强暴,没有终止,而是更加猖狂地延续。

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摆在我们面前的只能是两种选择:放弃基因技术的可取得的专利性,或者对遗传资源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以抵消现行专利制度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实现基因研究者与基因原材料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然则由于发达国家在基因研究与开发利用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要求其放弃基因的可取得的专利也许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也只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为促进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而人为创设的一种制度工具,法是第二性的,社会现实才是第一性的,法律必须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所以我们要重新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设计或调整:对遗传资源也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以实现法律领域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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