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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被判刑军人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构成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区别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构成

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这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具体说来,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就是破坏我国陆、海、空军的军威、军机、军械、军供、军纪等平时和战时的正常状态与正常关系。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区别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幸福,理当受到特殊保护。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军人职责包括一般职责和具体职责。军人的一般职责,是指每一个军人都具有的职责,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军人的具体职责,是指军队中各种不同人员有执行各种不同任务的职责,规定在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的各种条例和条令如《战斗条令》、《舰艇条令》、《飞行条令》、《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等之中。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行为方式,多数犯罪表现为作为,如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等;也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如遗弃伤病军人罪等;还有少数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如战时违抗命令罪等。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战时”、“在战场上”、“在军事行动地区”等时间或地点,是许多军人违反职责罪如战时自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违抗命令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具备这些特定的时间或者地点就不构成这些犯罪;另一方面,对于时间、地点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来说,特定的时间、地点往往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如《刑法》第426条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

3.这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军职人员才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军职人员具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现役军人,即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现役军人”的资格应当从公民依法参军之日即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算,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因受处分被除名、开除军籍之日终止。关于保留军籍正在服刑的军人以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军人能否成为这类罪的主体,我国学界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服刑军人与被劳动教养的军人不能成为这类罪主体,其理由是:军人服刑与被劳教期间不计算军龄,他们已不履行军职。也有人认为服刑军人与被劳动教养军人可以成为这类罪主体,其理由是他们还有军籍,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其他构成条件,则仍应按这类犯罪处理。[1]上述第二种观点是通行的观点。此外,军人在服役期间犯有这类罪行而在其退役、退休、离休之后才发现,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仍应按这类犯罪处理。其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军内在编职工等。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执行作战、支前、战场救护等任务。

4.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本章还对某些故意犯罪的动机作了具体的描述和限定。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2个条文,其中规定具体罪和法定刑的条文28个,合计31个罪名。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分类,通常有两种划分方法:一是根据各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所侵犯的客体进行分类。按照此种分类法,可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分为如下几类:(1)违反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2)违反兵役法规和国(边)境管理的犯罪;(3)侵犯部属人身权利、阻碍执行职务的犯罪;(4)损害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的犯罪;(5)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6)危害平民、战俘的犯罪。二是根据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分类。按照此种分类法,可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分为:(1)战时的犯罪;(2)平时的犯罪;(3)军事行动地区才构成的犯罪;(4)战时、平时以及非军事行动地区均能构成的犯罪。[2]以上两种分类法各有其分类标准,都能成立。但我们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军事利益的不同方面,将本类犯罪具体划分为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违反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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