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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性质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律师的性质一、律师性质概述(一)律师性质的概念律师性质,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律师的性质作出界定。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中的一支队伍,律师行使着相应的国家公权力。

第二节 律师的性质

一、律师性质概述

(一)律师性质的概念

律师性质,一般意义上理解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律师性质反映了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其实就是关于律师是一种什么样职业的理解。

(二)明确律师性质的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律师与其他许多职业一样,也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专业化所带来的不同职业有了自己的本质属性。如果说企业家阶层,是一个自由流动的管理阶层,那么如何理解律师这一职业?关于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属性,律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人,这涉及律师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责任等重大的问题。

律师到底是属于公权力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是社会的中介机构,还是专业的自由职业者?是营利企业或者是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

如果不能正确界定律师的性质,则难以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有正确的认识,难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作出正确的评价,难以理解律师应享有的权利,难以保障律师应有的权利,难以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秩序。

二、不同时期我国律师的性质

(一)国家法律工作者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就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律师的性质作出界定。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中的一支队伍,律师行使着相应的国家公权力。

1983年7月,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蛇口律师事务所成立,其隶属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全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对恢复法制初期律师制度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扶持作用,为律师工作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由于中国行政机构的特殊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家投资设立,或者是由政府机构(司法局)、国家的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也就带有了一定的行政色彩,具有行政级别,律师纳入国家行政人员的编制系列并享有行政人员的待遇。于是,律师与警员、检察员、审判员一样,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工作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而从事法律工作,只是在履行工作方面的分工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二)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

1993年司法部的律师改革方案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组织的定位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普遍认同。在此之前的1988年5月,深圳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同年8月还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1993年底至1994年初,深圳率先突破以所有制和行政级别套用于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的束缚,对律师体制进行大胆改革,成立了一批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家统办律师事务所的格局被打破了,出现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个人所等不同体制律师事务所并存的局面。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服务的中介组织之间发生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的竞争。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不再列入国家公权力的范畴,因此事务所不再依照行政区划设置,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从行政序列的管理中分离出来而进入行业管理;律师也不再列入行政编制和享受行政待遇(不再是公务员)。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组织的定性,对完善律师制度、唤醒律师的主体意识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专业的自由职业者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沿用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较为准确地阐明了律师的职业特性、执业方式,把律师从市场中介中区分了出来,克服了以往对律师性质认识的不足,较好地解决了律师制度建设和律师发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强化和凸显了律师的专业属性,明确了律师今后的发展方向。

律师职业具有专业性,是以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为表征和内容的。因此,律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达到一定的专业水平,司法考试就是一个很好的考核标准。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其可以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理“流动”(除合伙人以外,一般的律师可以在不同的时期内依照劳动合同加盟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既然是自由职业者,不行使公权力,理所当然也就不存在占用政府行政编制、享有公务员待遇的问题(政府律师除外)。对律师这一自由职业者,要求其加入律师协会,对其进行行业管理,也就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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