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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专利制度二项基本作用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专利法概述一、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专利权权利内容的技术性这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专利法授予的垄断性权利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它的垄断效力是十分有限的。该公约对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规定了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目前该公约已有100多个成员国,是国际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公约之一。

第一节 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除具备其他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专利权的客体的公开性

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条件。它的公开性不仅表现在技术信息的公开上,而且专利权内容也必须公开。

2.专利权权利内容的技术性

这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专利所附载的是能用于实际生产的工艺信息,而著作权和商标权记载的信息不直接与生产相关联。

3.专利权的垄断性的局限性

专利权所规定的垄断只限定在对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专利法授予的垄断性权利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它的垄断效力是十分有限的。

二、专利权的产生与发展

(一)专利权的产生

专利英文为“patent”。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letters pa-tent”。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依靠技术创造的财富愈来愈多,人们开始意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为了鼓励发明创造,英国皇家颁发诏书对新近的发明或引进的技术授予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作为奖励。这种诏书在当时被称为公开证书(Letters patent),这种证书上有蜡印和丝带,但是并不封口,无须启封即可阅读证书内容。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都能知道证书的内容。与之相对的是密封证书(Letters Close),其蜡印将封口覆盖,不启封是无法阅读其内容的。letters patent后来发展为patent。这种钦赐制度便是专利制度的萌芽[1]。但这并不是现代专利法意义上的独占权。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本城市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俟改进趋于完善以便能够使用和应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城其他人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如有制造者,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这部法律虽然很简单,但是已经具有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所以此法被认为是专利法的起源。

(二)专利权的发展

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1623年英国国会颁布的《垄断法规》,此法于1624年开始实施。之后,各国仿效英国的《垄断法规》,制定和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欧洲国家达成一个协议,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对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规定了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巴黎公约》是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目前该公约已有100多个成员国,是国际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公约之一。二战后,专利制度日趋国际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促进了各国专利法的协调。

三、我国专利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第一次提出建立专利制度是太平天国时期洪仁轩提出的。1859年,洪仁干在《资改新篇》中写道:“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准以自专其利,限满准人造仿……”虽然,上述专利制度由于太平天国的失败未能实施,但对中国的专利制度意义重大。1898年,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光绪皇帝还依此章程在兵工、纺织、造船等行业中颁发了几项专利。后来该章程由于“戊戌变法”失败而未能很好地实施。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23年,工商部修订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并废止先前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32年又颁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后分别于1939年和194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于194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为发明、新型、新式样及附则四章,共133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主体、条件及专利审批的程序,复审制度和异议程序等。但这部法律由于战乱并未在中国内地广泛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10月颁发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1963年,该条例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同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取消了专利制度,实行单一的发明奖励制度。文革期间,发明创造的保护制度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认识到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1980年中国专利局成立。直到1984年3月全国人大第四次大会上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又颁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随着人们对科学技术的重新认识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我国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为了适应国内改革的需要及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为了满足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最低要求而对《专利法》所做的较大程度的修改。在建立和完善专利保护制度的同时,我国对发明奖励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分别于1978年和1985年对《发明奖励条例》进行了修改。1985年又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所以,我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制度和发明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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