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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是什么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因此,财产保险合同均属于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分类是以保险分类为基础的。随着现代保险的发展变化,其内在结构与外在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通过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理解保险合同与险种、保险标的、保险性质等方面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全面和深入地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根据我国目前的保险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可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以下划分。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也是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基本类型。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是有形的财产,如房屋、汽车、设备等,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利益,如责任信用等。据此,财产保险合同还可以细分为财产损害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从而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因此,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或身体无法用货币价值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需要,确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额度,并以此决定收取保险费的标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予以保险金的给付。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给付性而非补偿性,属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障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基本类型。

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赔付的性质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一定造成损失,如被保险人的生存;即便造成了损失,也难以用金钱去衡量。因此,保险合同当事人通常会约定只要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必考虑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因此,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都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合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已经给被保险人造成了可以用金钱来计量的实际损失,保险人以弥补被保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原则,支付保险赔款,但该保险赔款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预期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因此,财产保险合同均属于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保险价值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此,该分类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记载于保险单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需要再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而是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保险价值以及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来计算和支付保险赔偿金:若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价值赔偿;若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应按照实际损失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采用市场价格、重置成本减折旧以及其他方法来确定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从而评估其实际损失,并以此为基础,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范围之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四、定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定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后,若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价值进行赔偿;若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5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其与保险价值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则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部分无效主义”。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但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其法律后果不是必然导致整个保险合同无效,而仅仅是超过部分无效,即保险人对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须退还与超过部分相对应的保险费。

五、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根据对同一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的数量,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单一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一个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合同。绝大多数保险合同属于单一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就单个合同而言,均反映了同一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但由于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的同一性,决定了各个保险合同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因此,为防止投保人以此谋求不当利益,各保险人所赔偿的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重复投保合同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存在交叉,即在同一时期,有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指重复保险的缔约行为发生在同一时期,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与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点可能不一致,而后者对于认定是否构成重复保险合同更为重要。

六、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根据投保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主体不同,保险合同可分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为自己或他人投保,但自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其存在形态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有所不同。在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而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主体的财产保险合同即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关键取决于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但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依法推定自己为受益人。

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为自己或他人投保,但他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保险合同。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虽然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而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而指定该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人为受益人。

七、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

根据同一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数量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相对而言,单独保险合同比共同保险合同更为普遍。

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仅该保险人独立承担所有保险责任,不存在保险责任的分担。

共同保险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就同一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其特点在于: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由一个保险合同约定,并就同一保险金额、同一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与投保人达成一致;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共同承担保险责任,从时间和空间角度分析,属于保险责任的初次、横向分担。而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承担则属于二次、纵向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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