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电视剧主管部门对播放侵权电视剧的行为的处理
有些播出机构未经电视剧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播放他人电视剧,就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国家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这一类行为也采取了一定的管制措施。2001年5月15日,广电总局广发编字〔2001〕445号文件《关于严禁播放并严肃查处播放非法或盗版影视节目的通知》指出,近来,一些地县电视播出机构随意播放非法或盗版影视节目,有的内容反动,格调低下,夹杂渲染色情镜头,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2004年9月22日,《广电总局关于成都电视台影视文艺频道盗播电视剧〈成吉思汗〉的情况通报》指出,2004年8月31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了《关于停止盗播电视剧〈成吉思汗〉的通知》,并提前电告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责成成都电视台影视文艺频道立即停播所谓“国际版20集电视剧《成吉思汗》”,但成都电视台影视文艺频道无视总局和省局的指示精神,在8月31日停播1天后, 于9月1日晚又复播两集。事件发生后,四川省广电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责成成都广电局严肃查处这一事件,省局领导对此进行了严厉批评和训诫谈话,责令成都广电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按照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其一,要求成都电视台影视文艺频道立即停播盗版剧《成吉思汗》,封存播出带,进行认真整改;其二,主持成都电视台影视文艺频道工作的台长助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令即日起停职检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其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成都电视台影视文艺频道节目部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从即日起暂不从事节目购买工作;其四,以处理该事件为契机,在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一次宣传纪律教育活动。
在我国电视剧播放实践中,未经允许擅自播放他人电视剧的行为非常普遍。仅仅靠行政机关的个案查处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这还需要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广大权利人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各方主体共同能力,才能对侵权行为予以有效制止。
【注释】
[1]王维迎:《中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慧聪网,2005年4月27日。
[2]《中国广播影视》杂志2004年11月(上半月)《国家广电总局朱虹解读电视引进与合作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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