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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的婚姻协议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小三的婚姻协议■案情概述33岁的汪某与丈夫李某是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恋爱,两人便闪电结婚。但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汪某提供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保证协议”和邻居的证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汪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同意,准许双方离婚。

小三的婚姻协议

■案情概述

33岁的汪某与丈夫李某是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恋爱,两人便闪电结婚。第二年的12月,汪某生下儿子小凡,汪某为了带孩子一直在家没有工作。李某为了承担家庭的重担,一人打了两份工,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夫妻俩因为日益增加的经济和家务负担及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汪某觉得丈夫不再关心自己和孩子,丈夫则认为妻子有意疏远自己,夫妻关系开始恶化。

2009年5月,汪某为帮助弟弟筹备婚事带着儿子回宿迁老家暂住,16日,汪某从宿迁回家取衣物,发现丈夫李某明明在家却拒绝开门,无奈之中只好叫来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忙,丈夫仍不开门,汪某即拨打了110求助。当警察强行打开门后,汪某发现丈夫与一女性单独在家,该女子的部分物品也赫然摆放在自己家中,家中还有一份丈夫与该女子共同签名的包括“婚姻保证、家务保证、财政保证、违约惩罚细则”等内容的保证协议。

汪某手持这份丈夫与别人内容翔实而又荒唐的“婚姻保证协议”,对家庭彻底失去了信心,于是收拾了自己和儿子的衣物,回宿迁娘家居住,此后两人一直分居。今年8月,汪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并要求对丈夫与他人同居给自己造成损害承担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孩子。但就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汪某提供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保证协议”和邻居的证言。被告则提出,保证协议是双方开玩笑时拟写的,没有实际意义,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汪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同意,准许双方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法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已养成一定的生活习惯,判决儿子小凡由汪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

■分析建议

尽管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是子女的抚养方式却因为父母离婚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父亲抚养,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4)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如母亲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或品德缺陷等对抚养子女不利,或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亲抚养等。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以子女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文化素质、思想品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父母的因素进行判决。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赌博、酗酒、第三者介入等。(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其本人意见。此外,法律准许双方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在父亲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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