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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行为赔多少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单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一人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多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行为。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以侵权人的行为方式及其在侵权中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的主体数量为标准,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中间没有其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未经许可商业性复制他人的作品。直接侵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直接实施受著作权控制的行为,但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基于法律原理或公共政策的考虑也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间接侵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和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另一类是“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间接侵权行为的类型,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修订)中明确了间接侵权行为。依照该解释,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如果网络内容提供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单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一人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多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界定了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尽管该解释是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但笔者认为,它可以作为认定共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列举了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行为类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发表权。但需注意,发表权仅能行使一次。如果作者将作品发表之后,他人又将作品在网上发行等,则不是对发表权的侵害。此时,侵害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作品本身进行了改动;另一类是对作品本身没有改动,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如改变作品的用途,使作者的名誉或声望受到损害。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这主要是指法定许可的情形。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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