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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的理由和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著作权限制的理由和原则一、著作权限制的理由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限制的范围、程度等都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否则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不能因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限制的理由和原则

一、著作权限制的理由

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一方面,著作权制度使作者和传播者从社会公众那里获得了报酬,并激发作者创作更多的作品,激发传播者更多地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另一方面,著作权制度还使社会公众获得了丰富的文学艺术作品,满足了他们的精神生活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合理的著作权制度是一种使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双赢的机制。但是,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是一种对知识进行控制的制度。如果权利人对利用作品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收费,那么必然会对社会公众接触知识造成一定的影响。

鉴于此,现代著作权制度必须在保护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也就是说,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以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要达到著作权制度追求的目标,既要授予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使用的专有权,又需要对其权利给予合理的限制,以达到三者利益的平衡,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就是平衡三者利益关系的产物。由此,现代著作权法确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制度。

二、著作权限制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著作权的限制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约束。限制的范围、程度等都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否则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该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Trips协议第13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何谓《伯尔尼公约》所谓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Trips协议所谓的“特例”?这里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特例”要求国内法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描述。[1]

(二)公平原则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要求把握好“度”。如果掌握不好,其积极意义会被负面影响所掩盖。适度的限制能对著作权人进行有效的约束,有利于社会公众接触和使用作品,而过分的限制则会扼杀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科学文化的进步。所以既要抛弃“个人利益至上”的观念,也要摒除“公共利益至上”的想法,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原则

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便于社会公众接触、利用作品,而接触、利用的方式,如复制、发行、展览等,主要是著作财产权控制的内容。著作权中的人身内容与此关系不大,而且,著作人身权与作者密不可分、不可剥夺,对它不能进行限制。因此,在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时候,仍然必须说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出处等内容。[2]

著作权的限制只能及于其财产权利中的某一项或几项内容,而不能及于所有的内容。《伯尔尼公约》第9条只规定著作权的限制适用于复制权。之后,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尽管都将限制扩大到了整个著作权的范围,但在确定具体的限制行为类型时,仍应当明确该种限制适用于哪一种利用方式。即不能因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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