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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能否依据发票认定财产归个人所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张某和钟某同在某企业工作。结婚前,张某和钟某共同购买了电视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和衣服、家具等。钟某也主张上述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并出具其娘家所陪送的嫁妆清单。本案中的争议财产系张某和钟某共同前往购买,张某持有购物发票是正常的,但仅此不足以证明是张某个人出资购买。单凭购物发票就认定该财产为张某个人所有,显然证据不够充分。

【基本案情】

张某和钟某同在某企业工作。2002年9月,两人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4月,张某和钟某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订婚并于2004年6月举行了婚礼。结婚前,张某和钟某共同购买了电视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和衣服、家具等。婚后,由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恶化。2005年2月,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提出,两人共同购买的家用电器、衣服、家具等财产是其个人出资购买,并向法庭出具了购物发票。钟某也主张上述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并出具其娘家所陪送的嫁妆清单。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张某持有争议财产的购物发票,而钟某则向法庭提交了娘家所陪送的嫁妆清单。那么,能否据此认定上述财产归张某或钟某个人所有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张某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的证据不足。张某是购物发票的持有人,但持有购物票据的人,不一定就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本案中的争议财产系张某和钟某共同前往购买,张某持有购物发票是正常的,但仅此不足以证明是张某个人出资购买。单凭购物发票就认定该财产为张某个人所有,显然证据不够充分。

其次,钟某主张上述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证据亦不充分。钟某既不持有购物发票,又无证据证明其在购物中的出资情况,其所出具的嫁妆清单中虽然包括上述财产,但不足以推翻二人共同前往购买这一事实,更无证据证明系张某自愿赠与。故亦不能认定该财产为钟某个人财产。

最后,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财产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该案中的此笔财产系二人共同前往购买,无证据证明二人如何出资,又不能认定为归任何一方个人所有,只能推定为二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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