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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变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宪法产生到被认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而宪法的效力常常被忽视,究其原因与人们的宪法观念关系甚深。因此,从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变迁可以感觉到宪法理念在一步一步地深入人心。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不在少数,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因此,从该案反思我国的宪政历程,对于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变迁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清末宪法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及清末宪政对中国的影响;了解民国宪法的产生,掌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正确评价清末民国时期的宪政立法;正确认识《共同纲领》这一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的基础作用;重点掌握1954年《宪法》的地位及对以后宪法的影响;重点掌握现行宪法的内容。

【引例】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其受教育权案

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宪法》,宪法司法化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诉讼文书中甚至禁止引用宪法。从宪法产生到被认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而宪法的效力常常被忽视,究其原因与人们的宪法观念关系甚深。因此,从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变迁可以感觉到宪法理念在一步一步地深入人心。其中“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就是例证。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齐玉苓所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存在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研究后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批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研究后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直接在“案由”中,确定属于宪法基本权利纠纷案件。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情形不在少数,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让宪法司法化成为现实,标志着宪法观念已开始深入人心,作为公民权利宣言书的宪法,应该取得与其最高地位相吻合的效力,真正起到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

因此,从该案反思我国的宪政历程,对于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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