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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方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法庭审判方式法庭审判方式,又称审判模式,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在审判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面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格局。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开始探讨改革庭审审判方式,并尝试借鉴英美法系的抗辩式到中国,以充分发挥审判中立、独立的职能。该法实施后的十几年里,原有的问题仍然存在或甚至加剧,这也促使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

四、法庭审判方式

法庭审判方式,又称审判模式,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在审判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面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格局。它决定着诉讼的功能与效应,直接关系到审判的完成与质量。综观现代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庭审方式虽各有不同之处,但以其诉讼结构来划分,主要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大类型的庭审方式。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总体上是注重发挥审判机关的职权作用,不强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积极性的发挥。

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总体上强调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注重其攻击和防御作用的积极发挥,法官的作用是消极的。其具体特点为:(1)法官作为居中仲裁人,主持开庭,并对双方提出的动议或异议作出裁定,一般不主动进行调查,甚至不参加提问。庭审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讯问并负有证明控诉主张的责任;(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活动积极、主动;(3)审判程序规范,证据规则严密。

我国以往的庭审方式比较接近职权主义,但因历史的延续性,与中国古代对犯罪实行国家纠问的传统也具有某些联系,同时,因吸收、借鉴了苏联的模式,结合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司法经验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其主要表现为:(1)审判由以审判长为主的合议庭共同主持、指挥,审判员有调查、讯问、出示、核实证据的权力,作用积极,并负有全面查明案情的职责。(2)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审判长的统一指挥下有讯问、请求法庭出示、宣读证据等权力,负有全面查明案情的职责;同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负有对全部庭审活动及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统一指挥下,可以进行辩护和发表辩护意见。这种庭审方式在避免将明显属事实不清或明显无罪的人草率交付审判、查明案件真相及防止诉讼受控辩双方左右和保障迅速审判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因过分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而对程序的控、辩、审诉讼结构重视不够;偏重控、审之间的配合、制约,而对发挥辩护职能作用的保障重视不够;偏重迅速惩治犯罪,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重视不够。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开始探讨改革庭审审判方式,并尝试借鉴英美法系的抗辩式到中国,以充分发挥审判中立、独立的职能。这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得以体现,增加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和对抗,在我国传统的近似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基础上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方式。该法实施后的十几年里,原有的问题仍然存在或甚至加剧,这也促使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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