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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境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章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将环境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章我国刑法的章节基本是按照犯罪同类客体的种类进行编排的,这是立法界和刑法理论界的共识。基于上述理由,我国刑法应把环境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章。

(二)将环境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章

我国刑法的章节基本是按照犯罪同类客体的种类进行编排的,这是立法界和刑法理论界的共识。现行刑法将环境犯罪统一规定在刑法分则第6章第6节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由此可推论出,环境犯罪的同类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所有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并且是该类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体现。然而,分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所规定的犯罪,相当一部分并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其行为的危害性也不是体现在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妨害。关于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尽管刑法理论曾经有过许多分歧,形成过“公共安全说”、“环境法律关系说”、“环保制度说”、“环境社会关系说”等不同观点,但时至今日,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及环境犯罪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认识的深化,刑法理论对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环境自身可以构成独立的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它在本质上是具有独特类型侵犯客体的犯罪,而不必寄于社会管理秩序的篱下,环境犯罪的客体应该是环境权和环境生态安全关系。(78)尽管在许多情况下,环境犯罪在侵犯环境权和环境生态安全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并不意味着环境犯罪侵犯的一定是社会管理秩序或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对国家确立的并由法律所维护的正常的运作状态的破坏,但从环境犯罪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来看,它表现为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共有资源的侵害或威胁,具体来讲,其客体是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享有的良好质量的环境和资源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利益,这是环境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它更不同于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正因为如此,将环境犯罪在刑法典中独立成章,或者制定专门的单行环境刑法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有关环境刑事立法的一种主要趋势。另外,目前环境状况日益恶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因此,将环境犯罪独立成章,将彰显出环境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国家对惩治环境犯罪的重视,更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从而为预防、遏制环境犯罪提供基础性保证。基于上述理由,我国刑法应把环境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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