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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控制,是以犯罪条件的揭示为基础的,针对犯罪发生机制的犯罪因素的阻断。以下选择若干国家的基本犯罪预防模式,作一概述。着重雇用不穿制服的公务员,雇用少数民族的人和妇女,雇用有高学历的警员。通过这些措施,这个理念所要达到的目标包括为民排忧,减少取缔干涉的角色,争取市民的最大认同,密切警民关系,控制犯罪,提高治安效能,从被动的犯罪控制策略到主动的犯罪控制策略。

五、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

犯罪控制的基本模式,是对犯罪控制的具体类型的进一步展示,在犯罪条件的揭示与犯罪发生的阻断的知识平台上,基于犯罪控制的基本特征,犯罪控制模式也可以多角度地考察。犯罪控制,是以犯罪条件的揭示为基础的,针对犯罪发生机制的犯罪因素的阻断。从主体上着眼,犯罪控制分为官方组织控制与民间团体控制等等;从对象上着眼,犯罪控制分为个体犯罪控制与社会犯罪控制等等;从措施上来看,犯罪控制分为情境犯罪控制、管理制度控制、技术犯罪控制等等。以下选择若干国家的基本犯罪预防模式,作一概述。

(一)美国犯罪控制的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各级政府和警务部门意识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不可能仅仅依靠警察的单打独斗,市民参与是控制犯罪的最有效途径,良好的治安必须有良好的社会机制和更广泛的市民参与。于是从1980年开始,美国警务开展了战略、技术创新、管理、操作等方面的创新,逐渐进入了“社区警务时代”(36)。进入社区警务时代的美国的治安控制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主要力量:一是负责治安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二是以职能部门为发端,发动社区居民关心参与社会治安。具体说来,其犯罪控制的措施呈现以下特点:

1.美国警察新的执法理念——社区警务模式的构建

最近20多年,社区警务在美国流行起来,社区警务是一种全新的执法理念和实践。社区警务应该是一种全方位服务的哲学理念,是一种个性化的警务活动模式,警察常驻某一地区巡逻、工作,与居民一起发现社区的问题,处理社区的问题。

美国有大约18000个警察部门,管理相对独立,各警察部门之间没有垂直隶属关系。有文献表明,在这众多的警察部门当中,大约有50%到70%的警察局开设了社区警务。而且,社区警察也通常被冠以不同的称呼,如:巡警、区域巡逻警、社区联络官、警察兼社区执法官、区域巡逻协调官以及安全行动组警官等。

社区警务开展与否取决于警察局局长。首先,警察局局长要相信社区警务是一种重要的哲学理念和组织策略,同时他还要有相应的管理技巧,号召警员从被动反应式的警务活动转向社区警务,并得到警员、社区、当地官员、社区机构以及媒体的支持。

警察不能总是被动反应,应该融入社区,成为解决问题者,犯罪控制者。这就要求警察与社区建立起信任的桥梁,让普通市民参与到警务活动中来,共同使社区成为一个良好的活动和工作场所。

社区警察进入社区必然受到守法公民的欢迎和不法分子的憎恨,因此,社区警察如何开展工作就摆上了议事日程。美国的做法是:社区警察与社区建立社区伙伴关系。“社区伙伴关系”是一个灵活的用语,指居民、学校、教会、企业、社区组织、当选官员、政府机构等单独或共同与警察合作,解决影响他们或与其利益相关的特定问题。建立社区伙伴关系一般包括8个步骤,即:①确定伙伴;②编写社区概况;③提出对话;④组织社区会议;⑤发现问题;⑥制订计划;⑦采取行动;⑧保持关系。建立社区伙伴关系并不意味着对犯罪“手软”,而是一种有创意的,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警察工作。

在社区警务活动中,公民的参与是社区安全的重要前提。这种参与可以包括组成顾问委员会,为社区警察献计献策;组成管理小组,组成内部机构委员会,参与社区管理,参与公民警察学院的培训;主动利用业余时间与社区警察一道实施某些社区项目;与社区、企业团体联络;为社区捐助财务,建立社区基金会;组成特别行动小组;其至自己去解决一些日常小事,以减轻社区警察的负担,等等。

底特律市警方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市区设立专门行使治安防范职能的小警所,至80年代末,总数已达百个。休斯敦市在临街设置社区派出所,进行联络市民的巡逻。纽约市从80年代起实行区域固定,责任明确的社区步行巡警,至1996年底,总人数已达5000余名,占全市总警力的1/6。在此美国的犯罪学家凯令和威尔逊于1982年提出了著名的“破窗户”理论,使得社区警务得到了普遍的发展。他们看到许多社区破烂的空楼房,而这些地方正是诱发犯罪的场所,以往警察只是忙于逮捕罪犯,而不注意清理和改善这些地方,后来修补“破窗户”成了美国社区警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可见,社区警务已越出单纯治安问题的局限,从清除犯罪死角出发,把工作延伸到社区卫生、环境等领域之中。美国的社区警务要求警察与社区群众保持密切的关系,共同解决社区内的各种犯罪问题,为社区群众创造一个安定的居住环境,提高社区的生活质量。

一般说来,“社区警务”指所有警察方面为了改变“以事件为中心的治安策略”,并且为了和居民发展更好的合作关系所做的努力。以街区为中心的治安策略鼓励警官不仅要思考眼前的难题,还要思考每一事件的历史缘由,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可一劳永逸地解决某个反复出现在社区实际问题。

“社区警务”指导下的其他措施还包括步行巡逻、骑车巡逻、双人巡逻、定域巡逻(在犯罪高发区巡逻)、直接巡逻(根据情报,巡逻可能犯罪的地段)等。此外,街区增设小站(相当于派出所)也是许多城市的改革措施。“社区警务”特别注重改善与少数民族的关系。

“社区警务”也要求警察组织内部的改革。内部的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①观念的更新。警察的首要任务不再是打击罪犯,而是帮助民众解决困难。打击罪犯是帮助民众分忧解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唯一任务。提供服务和维护秩序也是警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顾此失彼。②放权。取消警察组织的中层机构,把警官放到第一线去做具体工作。有的学者更建议社区警务要让警官“加强社区本身非正式、非官方的控制机能”,以创造警民的互利关系,这样使警察和居民能够携手解决社区的难题和忧患。③平民化、知识化。着重雇用不穿制服的公务员,雇用少数民族的人和妇女,雇用有高学历的警员。平民化的优点是减少开支,雇用少数民族的人和妇女是为了增加亲和力、扩大服务,雇用有高学历的警员是提高交流素质,减少受腐蚀拉拢的概率。通过这些措施,这个理念所要达到的目标包括为民排忧,减少取缔干涉的角色,争取市民的最大认同,密切警民关系,控制犯罪,提高治安效能,从被动的犯罪控制策略到主动的犯罪控制策略。

此外,对社区警察还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警察局长在授予社区警察处理社区事务的权力的同时,为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也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公民的意见反馈、公民的满意度,也就是说,首先社区警察要受到公民的监督。同时,社区警察还要受到警察局管理阶层的监督。警察局管理阶层的监督是帮助社区警察处理他们面临的各种问题,为他们提供包括现代化科技设备的办公条件,以确保社区警察做好工作。同时,监督者认识到社区警察犯错误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要让他们从错误中学到知识,保证下次不犯同样的错误。监督者还认识到社区警察会遭到错误的投诉,特别是那些来自“麻烦制造者”的投诉,以避免冤枉任何一个社区警察。

社区警务活动的成功还需要社区内部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社区警察很容易陷入日常琐事的包围之中,就愈加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助。美国有的社区的做法是“团队合作”,建立“社区协作中心”,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联合办公,以提高工作效率。

2.警务工作高度透明化

美国警务工作的透明度是很高的,这从很多方面得以反映。比如县、市警察局的全年或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刑事发案数、各类主要刑事案件、警察局各内设科室的联系电话等都是公开的,刑事发案月报表每月公布一次,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案件的活动规律、作案特点、发案区域地段及注意事项等均绘制成图表及时上网通报、公之于众,重点通缉犯的照片、个人信息资料通过网络传输到各个单位、每家每户,提醒市民提高警惕、提供情况。居民还可通过申请,坐在执勤警察的巡逻车内参与警务巡逻,以了解警察是怎么样开展工作的。美国的应急报警电话实现了全国联网,无论是突发事件,还是急病、火灾、匪警,号码均为“911”。除此之外,各警察局还公布非应急联络电话,方便市民在非紧急情况下联络拨打。透明的警务工作,有利于警务工作主动接受政府和公民监督,有利于居民们熟悉警务工作,了解治安动态特点,增加警民之间的交流沟通,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公民参与治安、关心治安、积极反映治安情况的效果。

3.美国的巡警体制

美国的城市居民人口占据了美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城市的市区往往是治安状况最复杂的区域。美国大中城市的警察机构是警察系统中治安作用比较重要的一支力量,且规模最庞大的组织。据统计,在美国每4个正规警察中,就有3个是属于城市警察机构的;城市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治安巡逻、犯罪侦查、交通管理等。例如,纽约市警察局局长由纽约市市长任命,他仅对市政府负责。纽约市警察局下设巡逻处、侦查处等部门,但是巡逻处是该局规模最大的部门;这也反映了美国警界把治安巡逻看做警务工作核心的传统思想。纽约市警察局总警力近3万名,纽约市划分为70个警区(基本按选区划分),每个警区所辖居民约5万人,设一个警署。每个警署配备警察约150名,包括巡警、侦探、缉毒警等警种。巡逻处还有一个特别行动队,任务是为巡警和侦探提供必要的紧急援助。

公众对社会的安全感强弱,很大程度上并非源自当地警察的犯罪破案数或破案率,而取决于警察能否时刻出现或存在于公众的身边。之所以美国的巡逻警务原则之一要巡警在辖区内采用步行、机动车乃至直升飞每天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地实施巡逻值勤,就是为了增进公众对警察工作的积极评价,增强公民对社会的安全感。这种警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巡逻活动,不仅能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及时制止,获得证据,而且对那些准备犯罪或产生犯意的违法者将起到有效的阻却、威慑作用。

只有参加过巡逻勤务的警察今后才可能胜任其他警务和警务领导工作。由于巡警在日常勤务工作中能够全面接触社会,犯罪的控制与侦查、治安管理(在英美国家主要是交通管理)处理群体性纠纷事件,为民排忧解难等等,因此,每位巡警的法律及警务知识、技巧、技能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训练和提高。基于这种认识,美国的大多数城市警察局都做出规定:凡是从社会上录用的高中毕业生,经过警校短期培训的新警察,都必须先从巡警干起,通过巡逻勤务工作来全面获得警务实践经验。

美国对巡警地位和作用的高度重视,非但在认知的层面上加以论证。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制度来加以保障。例如,高科技装备制度。该制度要求巡警配备现代化的通讯及电子资料处理系统,实行步巡、机动车、直升飞并存的立体式巡逻作业等等。再如,弹性巡逻制度。美国巡警在执行勤务中,往往会适时改变治安、交通、便衣等巡逻单位性质,一律混合编组,在本系统警局领导指挥下统一分配巡逻任务;同时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巡逻区域、巡逻方式、活动形态,做出快速反应。

总之,美国的巡警体制在长期的维护社会治安实践中得以逐步完善,发挥着保护民众、威慑犯罪的有效作用。然而,该体制也并非尽善尽美。由于美国的四个警察机构之间关系互不隶属,缺乏统一领导协调性,而且凝聚力差,很难集中全国警力采取统一行动,尤其在发现和打击跨州、跨国作案的犯罪集团时十分困难,未能有效地阻止“9·11”恐怖犯罪活动的发生,便是明证之一。

4.实行以问题为中心的警务战略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著名警学专家赫尔曼·戈德斯登提出了问题导向警务理论,它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即通过发现和解决包括令人沮丧的人际关系和无序的环境在内的基本犯罪根源,犯罪是能够得到成功控制的。动态治安控制体系要求警方摆脱被动应付犯罪活动的工作模式,通过系统调查掌握与犯罪问题有关的充足信息(包括罪犯、被害人、发生时间、地点、地理环境、问题的历史演变、动机、获利、所有涉及者的损失、个案之间的关系,等等),并在对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1979年,这一观点被美国司法部采纳。因此,美国警察一方面从犯罪的先决条件人手,即加强城市公众住房设施中的控制犯罪设施建设、加强枪支、武器的运输检查工作、控制青少年携带枪支等(37);另一方面则尽可能使可能构成犯罪的因素分离,减少有犯罪动机的违法人员与犯罪目标之间接触的机会,例如对青少年采取宵禁措施,禁止青少年夜间在大街活动,以减少犯罪发生几率。

5.运用科学技术提高打击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美国建成了全美执法信息网络,开通执法热线。这与原来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指纹中心和档案中心形成快速高效、电子的全天候信息系统;DNA高科技刑事科学手段已推广使用,并在联邦调查局已建档案库,缉毒、查爆炸物、鉴定枪弹等都使用了较先进的仪器设备。这些有效的物质保障,为执法部门增添了极大的效率。目前美国谋杀案侦破率为66%,民众对警察对付犯罪能力的信任度升至55%,比5年前增加10%。

6.从法律和刑事政策上严惩暴力犯罪

这主要体现在恢复死刑、加强严惩暴力犯罪立法两个方面。美国从1977年恢复死刑至今,已有38个州执行死刑制度,有500人被判死刑,已执行死刑的有130人;1998年66人被处死。美国于1994年通过了《暴力犯罪控制及执法法案》(The 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该法案首先加重了对暴力犯罪的处罚,并增加了死刑;其次,对关于枪支的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再次,对青少年从事暴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案对警察等机构如何控制犯罪,如何建立各种犯罪控制方案,如何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提供药物治疗、教育、就业训练,以及如何建立和投入地方犯罪控制基金等措施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7.多部门参与,共同维护治安稳定

比如加州,除了县、市警察局和县高等法院以及地区检察院等传统职能机构外,各县还设有缓刑局、未成年人管理服务局、青少年司法委员会及公职律师局等职能部门,从不同方面参与治安工作,控制、减少犯罪的发生。在圣地亚哥,还设有第二公职律师局、紧急事务办公室、法医局等,为整个公共安全和司法程序服务。上述所有部门不但和县警察局一样“级别”,而且政府的投入也不少。譬如仅缓刑局,一年财政预算就达1亿1千万美元。还有的部门,虽不属于公共安全系统,也会主动关注安全问题。如邮电局会提醒户主,旅游外出时间较长,应通知暂停送报送信,以免家中无人,信件积压,引起坏人窥视。

8.注重发挥社区居民及社团的作用

很多警察局现在提出的口号是:“通过社区合作,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安全的社会环境”。为此很多警察局设有专门的“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工作小组”,通过与一些关注社会家庭问题的党派、社团、宗教组织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控制和帮教工作。很多警察局还有专门负责义务巡逻的部门,组织“老年人义务巡逻队”,参加人员要“身体合格”、“政审合格”,经过正规培训后才能上岗;有的规定义务人员每周至少巡逻6个小时,以弥补警力不足。警务部门还把一定区域的居民组织起来,开展“邻里看护”活动,要求居民与警务部门配合,互为照应,共同防范。(38)

9.宣传教育深入细致详尽

县和市警局设有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部门,通过经常印发专门的小册子,或在网上、电视、杂志上宣传、介绍警察局内部有关科室的任务、职能及联系电话,告诫、提醒公民如何避免抢劫、入室盗窃、强奸等侵犯,遇到时又该怎么办,如何注意防范形迹可疑的人,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及时同警察联系。警务部门还经常同学校联系,到学生中间宣传、讲解控制犯罪的知识,教育学生遵守法律。美国警务部门的安全防范宣传有两个特点:(1)内容详细具体。比如提醒市民外出旅游期间请别忘记让邻居或警察局隔时帮助查看房子,并把室内的灯打开,或把家里的收音机等通过自动控制隔时开放,给人造成家里仍然有人居住的感觉;尽量用信用卡或ATM卡消费,随身不带或少带现金。由于美国的居民住宅都没有防盗铁门和铁窗,所以家家户户都按警察局的要求,入寝前将门外及外墙转角处的夜灯打开,提高照明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减少了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2)十分重视人的价值,把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如警察局总是不厌其烦地宣传,当有人持械抢劫你的车辆时,请暂时放弃,赶紧离开,不要争夺,因为生命安全更重要,事后请尽快报案;如果在家里看到或听到可疑的人或声音,请立即拨打“911”报警,不要直接采取行动,以免受到伤害;如果钱包遭抢,不要搏斗,因为钱包的损失很快可以弥补,而生命和健康却不能;不要做英雄,不要做任何对你人身安全有危险的事。在美国,警方只鼓励市民善于斗争,而不提倡敢于斗争。

10.全力打击经济犯罪

美国经济犯罪的种类十分广泛,主要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犯罪、涉税犯罪、洗钱犯罪、伪造货币犯罪、信用卡犯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美国的经济犯罪有以下特点:①经济犯罪蔓延趋势很快,造成损失巨大。低风险、高回报使得经济犯罪不断蔓延,成为美国一大社会问题;②洗钱犯罪严重。根据美国有关方面统计,洗钱所占用的资金约为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5%,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③金融犯罪的国际化以及犯罪方式的高科技化和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④假币犯罪突出。据统计,全球流通的美元,有万分之三是假币,给美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在假币犯罪中,集团犯罪尤为突出。

对此美国政府在利用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制的条件下,采取了一些措施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1)美国执法机构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他们强调,打击经济犯罪的关键在于情报,因而十分重视情报的搜集、汇总、积累、分析和使用。联邦调查局于1967年建立的国家犯罪信息中心拥有全国性网络,该系统目前拥有的成员遍及全美50个州及特区、并与加拿大刑事执法机构联网。全天候满足执法机构对重要信息的需要。该系统主要提供失踪人员和罪犯信息计算机检索,包括通缉、失踪人口和不明身份者的登记情况;被盗或犯罪车辆及零部件等;失窃牌照,追缴枪支,被盗船只、证券和其他物品,犯罪记录及指纹档案、票据档案等。

(2)美国的金融防范新体系较为完善。美国20世纪80年代储贷危机爆发后,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加大了对银行欺诈犯罪的处罚力度。面对日益严重的金融犯罪活动,各个执法和监管部门认识到仅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是不够的,逐步从事后惩罚转到事前控制上来。1996年,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五家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颁布了一项规则,要求各个银行对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活动进行报告,由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汇总,然后它根据不同情况,分发给不同的执法机构处理。但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那些银行内部人员的欺诈和犯罪活动,为此,美国货币管理局设计并实施了“迅速执行计划”。如果某一行为是因银行内部的职员、管理人员、董事、大股东实施,并确有大量材料表明该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那么货币管制局就可以提起指控,要求上述人员归还不法财产;或者,如果上述人员承认对某一犯罪负有责任,银行遭受的损失在5000美元以上,而检察官又没有提起指控,美国货币管制局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同时,执法机构还重视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这些机构举办防诈骗培训班,经常与大学、研究机构、学者、金融机构内部的调查人员共同举办专业研讨会,研究探索打击和控制犯罪的措施。

(3)执法协调工作十分顺畅,有关执法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美国的司法体制分散,联邦与州有各自的法律体系,执法机构各不隶属但合作良好。其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保证有效合作,不但约定执法合作项目,对追缴赃款的分享也有明确规定。美国警察机构也非常分散,但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够做到互相尊重,提倡敬业精神和合作,并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习惯。对跨区域犯罪的调查,办案方要主动与当地警察机构联络,请求支持,对于跨州的案件,要经过联邦执法机构协调。执法部门在办理大要案件时,也采取类似我国的专案组的方式,有关部门派人参与联合办案,保障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种复杂分散的执法体制比较适合美国的特点,对一些经济犯罪,比如洗钱、信用卡犯罪,金融欺诈等由多个执法部门管辖,互有交叉,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垄断和腐败的发生。

(4)美国有统一的犯罪报告。美国统一的犯罪报告是一项全国性的犯罪数据统计报告,它包括全美17000个各级执法机构的报案情况。美国联邦调查局对执法机构掌握的犯罪情况进行统计,所有的执法部门有责任每月向联邦调查局写出统一犯罪报告。由联邦调查局汇总,并予以公布。这一报告的宗旨是做一份可靠的犯罪统计以供美国执法机构的运作管理。多年来,其数据已成为美国国内主要的社会参考数据。这个统一的报告,较准确地反映出社会的治安状况和犯罪趋势,对执法机构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11.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社区矫正

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已有160多年,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执法形式,这种项目对于控制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社区矫正项目包括缓刑、释放安置、居中制裁等。

美国最初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形式是缓刑,源于1869年的马萨诸塞州,1899年伊利诺伊斯州未成年人法院建立,正式确立了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至今,美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的内容和形式都得到很大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

(1)对犯罪青少年的缓刑。对未成年人的缓刑案件由法院决定,如果犯罪青少年希望居住在社区,他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制度。缓刑工作者在监督时需要和社区的服务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缓刑工作者也需要花一些时间在学校与教师和指导者进行谈话,了解学校建立的针对违法青少年所采取的项目。强化的缓刑监督是部分未成年人缓刑机构近年来在一般监督的基础上开始采取的监督方法。缓刑工作者通过和警察合作来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强化缓刑监督,因为有警察的协助能够增加监督的力度。平衡的缓刑在控制犯罪方面把保守模式和自由模式的理念有机结合。违法青少年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承担所有个人的义务,但同时要给他们矫正更新的机会并提供矫正的项目。平衡的缓刑试图遵循下列原则:应负责任;社区保护;个人能力发展。

(2)对犯罪青少年的释放安置,即指对他们在从监禁机构释放后的安置,类似成人的假释。确切地说,就是违法青少年从州的工读学校出来后,对他们提供一定的监督并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区的生活。因为他们在离开一些特定的场所后,面对着适应社会的严重障碍,往往有较高的重犯率,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安置工作者深知违法青少年在释放后需面对严重的适应问题,需要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因此需要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注和鼓励。安置工作者通过与返回社区的未成年人进行交谈,帮助他们带入社区。而对于社区来说,应让未成年人获得第二次机会。安置工作者需要密切关注违法青少年对社区的适应,由于他们的重犯率较高,对社区安置的研究往往把重犯率作为对他们安置有效性的主要评价标准。

(3)对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居中制裁指对青少年适用的在监禁的处置和传统的缓刑之间的惩罚方式。与成人的刑事司法相比,现在有明显的发展趋势。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居中制裁形式的出现意味着法官在处决时有广泛的选择。当未成年人连续违背法院的规则但尚未犯罪时,对这样的人可不送进工读学校这样的监禁机构,因为把这些青少年放到工读学校之中容易使他们通过和犯罪青少年的交往接受负面、消极的影响。

(二)英国的犯罪控制机制

1.强调个人责任,重塑良好社区

作为福利国家,英国曾特别强调个人的“社会性权利”,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福利国家计划开始出现危机,社会不公、犯罪等问题有增无减,政府的福利开支不堪重负。在这种背景下,撒切尔主义主张贫穷和犯罪是由于社会福利唾手可得而导致“依赖文化”滋生蔓延的结果,转而强调个人责任,其口号是“还人民以自由”,继之的布莱尔的标语则是“解放个人的潜能”。可以说,英国近二十年来的犯罪控制战略的核心就是使每个人都成为负责任的公民:第一,强调刑事犯罪分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对犯罪分子、尤其是轻微的犯罪分子减少了原有的宽容和忍耐。第二,强调公民在奉公守法、尊重他人的同时对自己的社区安全负责。要求公民对自己的家庭安全采取必要的警戒措施,避免出入危险场所;推出“邻里守望计划”,让社区邻居之间互相警护。最近,英国为了控制与青少年犯罪有密切联系的逃学问题,规定法院可以对不负责任的父母判处罚金。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调在速度上快速遏制犯罪

20世纪30年代,英国在推行“邻里守望”开展社区治安控制建设的基础上,加大了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力度。发展至今,英国警界已经明确和统一了快速反应的目标和作用,各个城市也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快速反应的时间要求或承诺,并从报警、接警、指挥、出警这四个环节的建设上保证了快速反应中“快”字的实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快速反应机制。英国各城市对快速反应时间的要求或承诺各不相同。《大伦敦警察厅宪章(1982)》明确规定了警方对市民紧急报警或一般求助电话回应时间:(1)在9秒钟内答复市民或其他人打来的“999”报警求助电话;(2)在12分钟内抵达紧急意外事件现场;(3)在18秒钟内答复市民或其他人打来的非“999”报警电话。大伦敦警察厅还向市民公布了总部和分区的一些非紧急情况求助电话的号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接线员接听,然后根据内容将电话转接给有关部门或警官。快速反应的实现是建立在诸多因素基础上的,其中英国民众的报警求助意识、现代化的接警指挥技术设备、充足的巡警力量以及警用装备的现代化是伦敦警方快速反应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39)

3.注重警务工作的成本效益比,运用商业管理模式有效地开发警力资源

布莱尔工党在英国执政后,开始以政府名义在全国倡导“最高价值运动”,要求私人行业提高效益,注重投入与产出问题。这场运动对英国警察的影响也很大,第一次要求警察部门回答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提出要考虑经济、效率和有效因素,当前,英国警察纷纷对五年来的工作进行分析,确立评价目标和办法,制定新的五年规划。因此,英国警察已采用了目前各大跨国公司普遍使用的“BEM”质量信誉评估办法,强化了警务工作的目标管理。1995年英国警察成立了质量委员会,对警察工作进行评价和目标管理。目前,这种管理已细化到人、过程、效果三大体系,建立了领导能力、策略水平、管理方式、资源使用、改革情况等9项标准。每项标准都有要求增减的百分比必须回答花了多少钱,收到了多少效果。总的来看,运用衡量投入与产出的商业管理模式英国警方还是收到了显著效果的:(1)起到了奖勤罚懒的作用,促使警员深入实际。社区警察必须按规定到社区工作,否则,考核表格总结填写将不被社区警务联络委员会肯定。(2)减少了交叉重叠,有利于把警力摆到街面上。曼彻斯特一个分局的刑警队,通过运用“BEM”管理方式,减少警员,增加“线人”,把原来投入“线人”的经费由3000英镑增长到1万英镑,并扩大“线人”数量。这样,不但每年节省了15至20万英镑的开支,还把抽出的警力派到街面上搞巡逻,起到了节省经费、增加警力的作用。

4.协调社区安全的警务方式,适应了治安形势的发展

英国警察不同于欧洲大陆国家的警察,平民化是它的主要特征。目前,英国所有的警察局都采用了社区警务方式。一般每个警察支局(相当于我们的派出所)都有3至5名社区警察专门负责社区安全,他们在社区内工作只能步行,以便走门串户、了解情况;同时,还要处理公众报警后,巡警、刑警离开现场而带来的后续工作。并且通过媒体宣传、培训讲课、直接与社区公众谈话等方式大力宣传社区警务,与社区公众建立良好关系。社区警务方式从表面上看,只是方便了公众,公众遇事首先想到警察,包括小猫上树、家里有病人都要找警察。但实质上是警察通过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拓宽了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情报信息渠道,为英国警察“在情报信息指导下的警务”打实了基础。

5.打击反社会行为,采取“零忍耐”政策

英国传统的警务方式中,对诸如乱丢垃圾等轻微违法行为持宽容态度,以免引起公众的反感与敌对。但近年来,诸如野蛮乞讨、破坏公物、涂鸦等反社会的轻微案件和街头犯罪已成为英国公害。为了打击此类日益严重的反社会行为,英国引进了美国的“零忍耐”政策。采取了系列措施,其中1998年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法》、2001年的《刑事司法和警察法》和2002年的《警察改革法》则是这一政策调整的集中体现。

(1)严密法网,严厉规制反社会行为。《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法》规定,地方当局、警察、医疗机构和缓刑局等机构之间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对付本地区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内政部为此还颁布了《法定犯罪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伙伴关系指针》,对该伙伴关系作出全面指导。该法还规定了制止反社会行为令,内政部要求各地必须把制止反社会行为令作为警察和地方政府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看待。警察和地方政府在征询另一方意见之后都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请执行制止反社会行为令,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发出制止反社会行为令,在令状的有效期内,禁止被处罚人从事某些行为。被处罚人违反制止反社会行为令可能会招致罚款,最高还可能被判处长达5年的监禁。如果该令的被签发对象是青少年,法院还可能对他的父母发出“监护令”,要求他们履行监护义务,参加法院所指定的“特殊辅导班”。此外,《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法》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有权把逃学分子带回学校或者带到地方教育机构指定的地点。后来的《警察改革法》对上述制度从警察权力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2)简化程序,赋予一项全新的警察权力——现场罚款制度。在英国,没有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区分,所有刑事案件(包括轻微的治安案件)一律适用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在英国传统的司法体制下,对于轻微的治安案件,警察要么训斥、警告,要么交由法院审判,没有直接处置权力。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2001年的《刑事司法和警察法》破天荒地赋予了警察一项全新的权力——对一些妨碍治安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行为可现场罚款,并于2002年8月份开始在西米德兰等四个警区进行了为期12个月的试验。对于故意向火车投掷石块、浪费警察时间、在公共场所醉酒闹事、使用威胁性语言或者行为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警察可以现场或把嫌疑人带至警察局后开具罚款通知。罚款的数额由国务大臣发布命令加以限定,但数额不得超过刑事犯罪最高罚款数额的四分之一。

被罚款人拥有选择权。他可以邮寄缴纳罚款,并将不会因受罚行为被判有罪.不留犯罪记录;也可以不交罚款,选择在法院接受审判,这就视同警察局已经对他提出控告,法院会向被罚款人发出传票,被罚款人成为被告人,如果被判定有罪,他可能面临法定刑中的最高处罚,并可能被判令支付诉讼费用。不难看出.立法的意图在于鼓励被罚款人接受罚款,限制司法程序的介入。据英国《卫报》2002年8月13日的报道,仅在埃塞克斯郡去年就有近10万人采用这种方式接受处理;西米德兰警局的统计数字显示现场罚款的执法方式将节约警察和治安法院经费60万英镑。

6.推出新举措,打击轻微犯罪

2004年,英国艾塞克斯郡警方开始试用一种新的警察职权——“街头批准保释权”,旨在解决警员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费时的问题。“街头批准保释权”允许警员在犯罪嫌疑人被带回警察局前批准其保释。这项新职权与监所警官“指控前批准保释权”在形式上很相似,但使用的目的有所不同。

根据内政部2003年61号公告,使用“街头批准保释权”需要在一线工作的警员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对案件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因此,警方规定无经验的警员和低级警员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必须报经上级批准。这项规定确保了新职权实施过程的完整性、公平性和协调性。

2004年夏季,艾塞克斯郡警方在五个试点地区全面试行“街头批准保释权”计划,并对计划实施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评估。警方评估显示“街头批准保释权”对轻微犯罪较为适用,因此决定报内政部向全国警方推广。

英国内政部同时也出台了“街头批准保释权”的实用指南,并建议警员在行使“街头批准保释权”前应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性质、带回警察局处理案件的实际效果、自己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能力、犯罪嫌疑人对办案过程的了解与认知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向青少年和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措施、保释批准后证据是否会丢失、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再次作案、案件是否为有组织犯罪或团伙犯罪等。考虑上述情况对保证计划实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

新职权实施以来共计为警方节省了约95小时的工作时间,平均每个嫌疑人节省约两个多小时。实施“街头批准保释权”还有一些显著的优点,如:当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监护人可以不再到警察局去,从而节省了警员的时间和拘留室的空间;拘留所满员时,“街头批准保释权”可以让警察更合理地利用时间,而不是与疑犯一起排队等候;在有些情况下,未成年人或有特殊需求的人需要成年嫌犯照顾,“街头批准保释权”可以对这些需要照顾的人有时间安排好替代看护人。如没有“街头批准保释权”,照顾这些人的责任就要靠警察机关的相关服务措施来解决。还有,许多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当街批准保释后要求警察掌握被保释人的相关情况,并于第二天早上逮捕他们,这样就可以使警员更合理地安排并利用工作时间。

但这项新职权的试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如商店盗窃方面,商店的监测器就发现新计划让罪犯“平白”地走掉,所以部分零售商还是希望警方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巡逻上。

还有一些非经常性的问题,如:过去警员需要联系拘留所并确认罪犯被收押的日期和时间,现在就可以通过使用新的通讯系统或移动电话来解决。新的通讯系统也使无经验警员向警局请示行使“街头批准保释权”时简便、快捷了许多。警方对新职权使用的评估证实,恰当的情况下行使“街头批准保释权”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在试行并到得实效后,艾塞克斯警局决定把这项计划报内政部推广到全国警察部门。

7.严厉打击重点人群,密切关注重点地区

在英国,犯罪活动中有很大比例的犯罪是一小部分人实施的。分析表明,在每年发生的数百万起案件中,大约10万的犯罪人群实施了其中一半的犯罪,其中的5000人实施了所有罪行中的人约9%的犯罪。每年,大约有2万名犯罪分子从这10万人群中分离出去,但又有另外的2万人补充进来。对任何一个年度的分析大致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少数犯罪分子重复犯罪。为此,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个针对多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的“首尾相接”的战略,包括三个阶段:控制和制止、抓获和审判、改造和重新交置。将控制犯罪的重点放在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地区和人群。在英国,犯罪不是平均分布在各国各个地区,缺乏足够教育的地区的发案数是教育比较发达地区的两倍多。而且在任何地区,犯罪也是集中在特定的居住区和街区。为此,英国政府设立了“更安全和更强大社区基金”,从2005年至2006年财政年度开始,帮助各地的服务部门和合作伙伴与警察部门结合,共同对付犯罪行为,改善公共空间和各个地区的居住环境。

8.强化刀具管制

为有效控制和打击暴力犯罪,英国内政部与警察局局长协会合作,计划改进刀具管制措施,强化对刀具的管制,控制青少年持刀犯罪。具体措施:①将购买刀具的法定年龄升至18岁,从而与购买焰火用具和酒类商品的法定年龄相一致。②把近来犯罪中使用过的新式刀具列入被禁用的危险武器的清单中。③授权经特别批准的场所搜查进入人员是否带有危险武器。④授权中小学校主管教师搜查其学生是否带有刀具。⑤制定有效的行动计划,对付与刃具有关的犯罪。⑥将解决持有刀具问题纳入地方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整体战略之中。

9.加强部门合作,密切警民关系

在英国,“减少犯罪仅靠警察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这一观点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因此,必须动员一系列合作伙伴,包括监狱和缓刑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刑事司法机构,同时也包括对青少年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的学校、治疗成瘾行为和解决心理健康的医疗服务部门、设计商品和房间的商业部门、给人们提供住房的当地主管部门等等,积极参与并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等资源投身于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活动之中。在对待需要特别关注的犯罪时,政府经常采取各部门的联合行动。如对涉枪犯罪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将政府统一的领导和改革当地伙伴关系及社区行动结合起来。

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认为,减少犯罪总体措施的核心是警察服务与公民之间的新型关系的建立。为此,英国内政部提出要授权当地公民在减少犯罪和反社会行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参与对一些有犯罪倾向的人的识别,以及通过观察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邻居的动向等方式,积累经验,以便当犯罪发生时可以及时向政府报告,以此促进符合基本文明标准的社区的建设。这个人人为之努力的社区应该是一个强大而足以控制和制止犯罪的社区。当然,这种新型关系的建立也要求警察服务自身的转变。警方认为,政府承诺承担更多的责任并对当地公众的要求做出更积极的反应,定期将执行和处理当地问题的情况予以反馈,让公众了解到他们所获得的公共服务支持及相关信息,这将使他们会更加有信心地参加进来。将有效的警察服务和建设更加稳定的家庭和强大的社区结合起来的措施,可以支持公民成为警方的伙伴并与警方一同工作。英国政府认为,这是减少犯罪、控制犯罪措施的核心所在。

10.突出控制的工作措施,推行情境控制,减少犯罪机会

情境犯罪控制理念的提出,最早来自梯亚德(Tizard)和克拉克(Clarke)等学者于1975年在英国内政部研究发展部门从事犯罪矫治研究的成果。他们发现在感化机构中少年逃脱事件和逃脱当时的环境及机会是密不可分的。克拉克(Clarke)等学者竭力倡导情境犯罪理论并将之发扬光大。过去几十年里,英国政府大力推行这种办法并取得了莫大成功。从1918年到1992年,英国的犯罪数量一直呈现出持续增长的强劲势头,每年约递增5%,但自从英国政府全面推行情境控制政策之后,英国的犯罪率出现了平稳下降的势头。从对犯罪的局部控制来看,情境控制的措施也同样成效显著。情境犯罪控制成为英国发展最快的一种控制犯罪办法并迅速影响到其他国家。

情境控制侧重于减少犯罪机会,主要采用政府赞助的形式,具体包括控制犯罪广告运动、为消除犯罪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重点分析和消除如抢劫银行或夜盗住宅等具体犯罪的作案机会等。另外,情境控制还包括通过对工商业施加压力、宣传促使他们使用关于控制犯罪产品等实施方式。

具体措施是把减少犯罪、暴乱及治安案件作为目标,要求各部门与警察配合,重点消除犯罪根源。警察可以根据犯罪根源的情况,采取必要的行动。根据政府的授权,警察又推行了“解决问题的警务方式”,要求“把问题解决在问题产生之前”。英国各地警察纷纷采取各种主动行动,加强控制犯罪工作,重点是抓学校,注意与社会福利、住房、技防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努力控制各种犯罪的发生。

英国全面加强控制犯罪工作的主要措施有:①加大警察的权限和责任。法律已把安全上出了问题警察负“主要责任”改为负“全部责任”。在强调责任的同时也赋予警察以极权,即“警察可以就一切有关安全的问题做出决定”。警察就一切活动、设施的安全提出的意见,当事者必须接受。②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泛运用。英国所有重点繁华地区、场所全部实现了电视全方位监控。苏格兰(500万人口)共装有1500多个监控探头,把主要城市和街道全部控制起来。③各种群众性控制犯罪组织比较普遍。类似我国居委会和治保会的“社区警务联络委员会”在英国较为普及,并配合社区警官开展控制工作,例如动员居民拆除、改建易于案犯作案的建筑设施,敦促市政部门增强街巷路灯亮度等。

11.改革司法制度,兼顾效率公平

英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在很大程度上把被告人看作是社会不公和贫困的受害者,所以在制度设计和司法理念上强调以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繁复的刑事诉讼程序造成大量的案件积压,极大影响了公众的信心。近年来,迫于犯罪形势的压力,同时也由于新自由主义理论的盛行,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开始朝着另外的方向发展。布莱尔首相一再强调,为适应21世纪的新形势,有必要对尚停留在19世纪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检修。2002年,布莱尔在《关于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报告》和由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的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中指出,这次改革的主旨是重新修正刑事司法制度,实现被告人的权利和被害人、证人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次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警察权力,严厉打击犯罪。自《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出台以来,立法者一直在扩张警察的权力。如授权警察可对起诉之后的保释附加条件;赋予警察更多的盘查权;在打击反社会行为和青少年犯罪方面给予警察更多的手段和更大的决定权;跨部门警务合作计划使警察的权力渗入地方政府的各项事务之中。布莱尔政府新一轮的改革计划还将进一步增加警察的权力,以更加有效地防治各类犯罪。

(2)简化诉讼规则,减少办案拖延。英国以往的刑事诉讼过分注重技术性和程序性,致使拖延成为公害,这次改革特别强调对犯罪的认定和及时有效地实现正义,防止犯罪分子玩弄法律技术逃避惩罚。例如,允许法官对被告人的沉默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缩短从逮捕到判决的时间;改革双重危险原则(某人如果被判无罪,就不能就同一罪行再次受到审判),在严重的案件中,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案件可以重新审判;修改传闻证据规则;扩大证人书面证言的适用范围;除非有正当理由,被告人的前科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扩大治安法院的量刑权限到十二个月监禁,让更多的案件由治安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以提高效率,等等。

(3)保护公众权益,校正司法天平。英国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过分强调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却忽略了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权益。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一直致力于重新校正刑事司法的天平,以实现违法嫌疑人的权利和被害人及社会大众权益之间的平衡。1991年的《缓刑通告》规定,在法院作出提前释放、实施社区惩罚等决定前,缓刑局向法院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受害人的意见。根据1994年内政部制订的犯罪行为人警告规则,警察局在作出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并在决定中考虑被害人的利益,警察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人实施警告要告知受害人,考虑受害人的意见。1994年,英国内政部监狱负责人联系处建立了被害人帮助热线。从理论上讲,通过这一热线,被害人能对任何罪犯的释放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

(4)更新判决形式,实施强力监管。英国正努力创设更多更新更有创造性的刑罚种类,以期在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标本兼治,化解犯罪行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因。据媒体透露,新的判决形式将包括:①“监禁加”——一种针对成人的替代性刑罚,14天到3个月的监禁之后是至少六个月的社区罚款计划;②“监禁减”——暂缓作出监禁判决,让被告人先执行一段时间的社区惩罚计划;③“间歇性的监禁”——对被告人实施间歇性的监禁,被告人周末或者节假日在监狱服刑,平时继续工作,保证正常的家庭联系。

在监督管理方面,英国近年来还引入了“风险管理”模式,对不同个体进行危险性评估,根据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采取适当措施,以控制犯罪、有效监督改造罪犯,防止其重犯。(40)

(5)对未成年人适用治安罚款。在英国,未成年人实施的酗酒、涂鸦、乱用火焰器具、破坏公共财物等轻微违法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令警方十分头痛。对此警察有权对10至15岁的未成年人处以治安罚款,最高数额为40英镑。

英国内政部副部长合兹·布里尔斯指出,不只是成年人才会做坏事,事实上,未成年人也实施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对这些未成年人处以治安罚款是适宜的,这将避免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同时也为违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敲响警钟,让其为自己孩子的错误行为负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警察有权当场对违法未成年人开具罚款通知书,这样做简便高效,能够让法院集中精力去处理那些严重犯罪。

(三)日本的治安控制体系

我们知道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为犯罪的增加而大伤脑筋,与之相反,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以来,一直保持较低的犯罪率,暴力犯罪率下降,社会治安良好,被誉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美国犯罪学研究者谢利在对世界范围内的犯罪比较研究后认为,日本在世界范围内一直保持较低犯罪率和较低的犯罪增长率,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日本具有自然优势,岛国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保持了良好的文化传统,国家同族同源的性质使其具有了其他发达国家所没有的内聚力;另一方面是其控制犯罪措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对枪支等火器的管理、民众积极参与犯罪控制、警察的高效率等。(41)总结日本犯罪控制的成功经验,主要有:

1.人口管理的现代化,警察管理体制科学化

目前,日本的都道府县已经全部使用计算机来汇总人口数据,市镇村进行居民登记和统计的计算机使用率已经达到98%,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工程已经基本完成。日本户籍管理的特点是实行依人管理、按户编制的模式。每一个居民出生后立即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身份事项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同时以一对夫妻为单位来登记,子女一旦结婚,就必须另立新户,不存在三代同户籍的现象,这样使家庭关系变得简单清楚,给户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也有效地控制了流动人口。户籍调查通常作为确定居住地、缉拿通缉犯的有效方法。警察从调查对象的住民票(上面记载着公民的现住所、同籍亲属或者其他成员的住所)人手,迅速掌握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关系。同时,还能够对被调查对象户籍副票(上面记载着公民住址迁移、变更的情况)的调查,掌握和控制被调查对象以往居住的基础资料,据此查明全部迁移住所以及所接触人员,为稽查工作奠定基础。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有效地遏制了流动人口的犯罪。

日本是资本主义议会内阁制国家,警察部门管理体制属于条块结合型结构,实行中央集权制与地方以块为主的警察管理体制,警察机构分为国家警察机关和地方警察机关两个层级。各层级内部有各自的管理体制,各层级间通过警察厅相互关联(如图12-1所示)。日本警察管理体制的科学性已经在长期的警务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主要表现在:首先,系统内领导体制合理,警令畅通。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分别掌管法律确认的不同的警察权力和职责。国家警察机关虽然不能直接从事地方警察机关具体的执法工作,但它可以通过对地方警察机关部分人财物强有力的调控,确保全国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和警令畅通。例如,警察厅拥有对地方警察机关本部长官的任命或解职权,拥有对地方警察机关警视厅以上人员的工资、津贴发放以及各级警察院校建设、培训全部费用的支付权,拥有对地方警察机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配备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大要案经费的拨付等重要权力。国家警察机关正是通过对这些权力的有效行使从而确保全国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和警令畅通。其次,职权分工明晰,职能定位十分准确,不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再次,警力重心配备在一线。2003年日本全国警察总数为281588人,其中国家警察仅为7481人,地方警察274107人。在地方警察中,仅社区警察这一警种的警员数量就达88000人,占地方警察总数的32%。第四,各级警察机关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适度受制于上级机关。例如,警察厅一方面受国家公安委员会管理,不能自行其是,另一方面,警察厅又可以在法律规定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具体警务活动,国家公安委员会不能直接干预警察厅的具体事务。同样地方警察机关一方面受警察厅的指挥监督,受制于警察厅,另一方面,警察厅又不能代替地方警察机关从事具体的警务活动,在具体警务活动中地方警察机关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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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 日本警察局体制结构

2.警察科技装备现代化

日本是当今世界的经济大国和科技强国,长期以来,日本警察高度重视科技强警,在信息通讯、警用交通、刑事科学技术研发与利用等方面国家投入足额经费予以强有力的保障。首先,从信息通讯方面看,已形成了全国规模的信息通讯网络系统,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警用电话、无线通信、通信指挥系统、无线集群系统、文件图像传输等信息通讯网络。如福冈县警察本部110指挥中心有近百部计算机同时工作,平均每50秒接受一起报警,街面巡逻车的方位在大屏幕上一览无余,询问、记录、分析、定位、指挥等整个流程高效准确,有条不紊。交通控制中心的电脑根据车流、车速、车型等各项指标,随时合理调整各条道路路口信号灯,防止和减少车辆的拥堵,同时还通过各条道路设置的电子显示牌及时发出交通事故和拥堵的实情通报,提醒驾乘人员适时调整行进线路。其次,从警用交通工具方面看,日本警察配备的交通工具不仅数量充足而且技术水平相当先进。无论是国家警察还是地方警察,其交通工具一律由国家统一配备。到2003年年底,日本警方拥有直升机80架,警用船舶200艘,车辆3.5万辆。再次是从刑事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利用方面看,日本警方十分重视将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警用科学技术。日本警察科学研究所建有诸多实验室,如声纹分析室、燃烧实验室、车辆分析实验室、显微比对室、颅骨画像室等。高科技装备的广泛运用已经使日本警察队伍的管理和警察工作实现了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大大提高了日本警察的工作效率和快速反应能力。

3.警察工作重心致力于防范工作

交番和驻在所制度是日本警务工作的最显著特点,分布在全国城乡的6500多个交番和7600多个驻在所处在警务工作的最前沿,并连接和编织起整个社会的治安控制网络。社区警察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值勤,通过街道值勤、邻区巡逻和例行家庭探视等一线工作,直接与民众接触;同时通过控制犯罪、逮捕嫌疑犯、控制交通、提供青少年辅导、保护儿童和酗酒者以及向困难民众提供咨询与帮助等,确保了社区秩序的稳定和生活的安宁。

4.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化、明细化

首先,日本的治安控制体系之所以能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明细化。这种具体化、明细化不仅表现在规范警察管理体制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权责关系,警察机关的警务运行机制上,还表现在检察机关的审判制度的明晰具体、可操作性强,相关的律师制度、监狱管理制度非常规范,对现实的示范性强。其次,除了有这么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外,引导本社会治安向良好秩序发展的更重要方面是由于其法律工作者有法律至上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42)。其法律职业的主体——警察、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监狱官都崇尚法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5.警务工作社区化——日本社区警务模式

日本的基层警务机构是交番和驻在所。交番设于城市地区,据1997年4月统计,共有交番6500个,平均每个交番管辖面积为160平方公里,与人口的比例为1∶3000;驻在所设于农村地区,共有8300个,与人口比例为1∶5000。全国交番、驻在所警力约113000人,占总警力(28万人)的40%。交番、驻在所的勤务主要有守望、巡逻、巡回联络等。守望勤务的工作内容有:犯罪控制与情报收集,交通指挥与缉查取缔,解答各种疑义,问路服务等。巡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加以防止,在事件发生时快速反应处置,了解居民的愿望与意见。巡回联络是由警区的警察对管区内的公司、学校以及家庭逐一访问,为居民提供犯罪控制以及灾害、事故控制的服务。日本警察厅还确立了“交番相谈员制度”。其主要职责是代替社区警察在交番和驻在所负责居民的来访和接待工作,协助社区警察做好社区工作,相谈员一般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经验丰富、精通警察业务的退休警官担任。

作为社区警察,其工作岗位就在社区,日常工作中为市民排忧解难,与市民融为一体,深得广大市民的信赖。可以说,日本社会稳定的治安局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套系统的保障。

社区警察还负责辖区内的日常治安巡逻任务。通过巡逻熟悉管区自然情况、盘问嫌疑人、疏导交通、帮教青少年、抢救危重患者、提醒市民控制各种灾害事故等。此外社区警察还定期走访管区的单位以及居民、组织警务宣传、建立警民服务热线等,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6.“110”警务系统统一化

日本的匪警、火警、交通事故报警以及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电话号码统一为“110”。各都、道、府、县地方警察本部均设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警务指挥中心,全时运行。其作为警察先期处置的中枢,负责直接受理所有各类报警案件的接警、调度、指挥、协调等项工作。据统计,仅东京警视厅指挥中心平均每天接处“110”报警5000起左右。

当中心接到一个110报警之后,中心会立即通知所在地的派出所或驻在所以及就近的巡逻警车迅速赶赴现场抓捕罪犯、抢救伤员或被害人。在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事件)时,指挥中心发布紧急通播,所有警员无论是否在岗,都必须紧急动员起来执行搜索、走访以及救援任务等。

近年来,日本110报警次数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1999年全年报警案件总数达720万件,比十年前上升了大约1.6倍,即4.4件/秒。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报警案件,日本各地区警察机关在加强和完善警务运行机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强化了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各地都投入巨资建立了世界一流的信息指挥中心,如超大屏幕电子地图、交通自动控制系统、广泛运用IT技术提高信息处理能力。每一台执勤巡逻警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脑查询系统。每名执勤警察都必须配备便携式无线电对讲机,随时保持通讯联络,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7.实施新招打击网络犯罪,为青少年发展创造健康环境

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让未成年人有一个更健康的成长环境,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从2003年9月13日开始,日本实施了交友类网站限制法。法律规定,利用交友网站进行以金钱为目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有人使用交友网站发表希望援助交际的信息,将被处于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未成年人发布这样的信息,将被送到关押少年犯的家庭裁判所。法律规定,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宣传时要采取明示禁止儿童使用的措施,如果儿童使用时要向儿童传达禁止使用的信息,如果这种情况下仍有儿童使用,要有确认措施,通过电话从声音上判断使用者是不是儿童,并让使用者提供照片,根据照片判断年龄,还可让使用者提供身份证明,如驾照和信用卡等。如果发现使用者是儿童,网站要拒绝服务。违反上述规定开设交友网站的业主要被判刑最高6个月,罚款100万日元。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规定家长必须采取防止儿童使用交友网站的措施,比如可使用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为孩子提供安全的网络空间等。

(2)日本警察部门对于网络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警察厅少年课少年有害环境研究会2003年2月提出了防止交友网站对儿童实施犯罪的对策,包括禁止使用交友网站引诱儿童,防止儿童使用交友网站等,每个都道府县的警察部门都公布了防止使用交友网站对少年实施犯罪的举报电话,一接到电话警方就会立即采取行动。

(3)日本还注意网络管理和上网指导。在一些管理较好的网站,管理人员会全天候监视,一旦在网站上出现有人发布容易联想到“援助交际”和“杀人”的信息,马上予以删除。日本政府还号召各学校对学生上网进行指导,很多学校都对学生如何上网进行了正确的引导,让学生对具有挑衅性语言要有忍耐力,对充满诱惑的邮件提高识别力和免疫能力。

(四)新加坡的治安控制体系

新加坡是一个四面环水的岛国,经济结构以商贸、金融和新兴工业为主,国民人均收入2万美元。新加坡商贸金融和新兴工业发达,人民生活富裕,环境优美,素有“花园国家”之誉。犯罪率不到万分之二十,社会秩序井然有序,没有某些东南亚国家常见的拉客、贩黄等色情活动。1993年国际刑警组织一个专业会议在新加坡召开时,与会国家警察代表盛赞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作为一个城市国家,新加坡控制和控制犯罪也有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

1.调整战略观念,倡导社会控制

新加坡警方在对付犯罪上的传统策略是例常巡逻,接受报案和实施侦察,以及在紧急事件发生后采取对策。新加坡警方认识到这使政府和社会处于被动地位和停留在“治表”上,于是及时调整策略,提出控制犯罪策略的新概念,其主要内容是:提升警民双方关系;灌输罪案防范措施;与公众携手合作共同对罪案与保安问题负责。

2.厉行法制,严刑峻法

新加坡现行《刑法典》以严厉闻名于世,其中对暴力犯罪惩罚尤为严厉。凡非法持枪支者,判处终身监禁;凡开枪作案者(不论有无死人后果)判处绞刑;贩卖海洛因15克以上者处绞刑;组织反政府游行示威者判处终身监禁。新加坡还保留了古老而残酷的鞭刑,对行窃者无论是否得逞,除判处徒刑外,还要处以20鞭以上刑罚,有些治安违章也处鞭刑。新加坡还制定“特别法令”,以对付有组织犯罪、严重犯罪或贩毒分子。规定内政部门只要认为是为了维护公共治安必须拘留的人犯,可以不经法庭审判决定拘留半年,而且可视情节延长两年,释放后警方还要监视2~3年;外籍人犯拘留期满即遣送回国并禁止再次入境。实行这个“特别法令”的目的,是避免经过法庭繁琐的程序和受害者不敢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个法令给了警察很大的权力,但警方也有一套严格的执行程序和内外监督措施,以防止滥施权力于无辜。新加坡的执法很严,法律的实施效果明显。如有一个部长级官员,因在大街上扔了一个烟蒂,被警察罚以穿着印有“垃圾”字样的号衣清扫三天大街的劳役,毫不宽容,警方执法之严格,可见一斑。新加坡社会面执法,主要依靠“999”报警中心和巡逻警察的快速反应。新加坡巡逻警察既管治安,也管卫生、交通等违章行为,凡发现闯红灯、乱停车、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杂物、在室内抽烟、大小便后不冲厕所等,都可以向“999”报警,由巡逻警赶赴处罚。为了减少交通事故,警方对司机实行24分扣分罚款制度,违章三次就吊销执照,两年后,重新培训办证。对司机、行人的违章记录主要依靠设在主干道和路口的自动摄录、报警设备。所以,新加坡街道上基本见不到交通警察,但却交通秩序井然。

警力强大。充足的警力,优秀的警员,精良的装备,是新加坡“严刑峻法”得以严格执行的重要保证。新加坡仅有千余人的象征性军队,但警察却有1300多人,与人口比例为1∶200。全国警察由国家警察总司令部直接领导,并分设有一大批装备精良的现代化高效率的警察机构,另外还有一支100余人的准警察队伍(新加坡民兵团)和人数更多的“社区治安武装”(类似国家的联防队伍)。新加坡警察一般都是从警察院校录取,并设有“候补生制度”,将预备警官们送到警署跟班实习,实习期间经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岗,不合格者解雇。对有违法而被公民投诉举报的警察,一经查实,严惩不贷。这些措施使警察一般都有较好的职业素质,能保证国家法律的严格执行。

3.注重警民结合,推行社区管制

推行社区警制是新加坡警方控制犯罪的基本策略。社区警制从1981年起推行,它不是警察内部处理治安的制度,其内容强调警民合作,警方通过与社区组织(居委会、居民协会、联络所管理委员会、公民咨询委员会)携手合作,了解和接触广大群众,教育动员民众积极参与防止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在社区警制中,警方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采取开放态度处理公众问题,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队伍廉洁;了解民众的基本要求。社区警制的基本形式是:邻里警岗制度。邻里警岗是设在居民区邻里中心的小型警署,1983年推行,目前共设有90个。

邻里警岗与我们的派出所相似,通常有20名警员办公,坚持日夜值勤.除警方的事务外,同时也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上所碰到的问题。邻里警岗的基本任务是:接受公众报案;向民众传达警方政策和决定;登门访问每个家庭,了解他们的问题,鼓励组织邻里守望相助小组和提供防范式犯罪的措施鼓励工商业机构组织防止罪案委员会;时时与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学校校长及各官方机构保持联系和接触;定期向公众提供罪案防范简报;拜访各工厂企业以寻找治安中的问题,把调查结果反映给该区防止罪案委员会,并帮助他们改进保安措施;检查所在工商企业的员工并记录下身份,劝告工商企业管理人员不要雇用非法员工;加强巡逻和在罪案常发地设伏;办理失物招领,居民证住址更换,向路人指点迷津,发出死亡证明书,接收警方准证的申请等事务。

邻里警岗的基本目的要求是:①提供迅速有效与有礼的服务;②创造良好警民关系以取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③制造警方人员随时随地都在左右的现象;④采取治本方法解决治安问题。

新加坡警方认为社区警制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制度,能抑制和解决犯罪问题,培养良好的警民关系,并把它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坚持和强化。

4.建立社区防范组织体系,增强基层防范控制能力

新加坡控制和控制犯罪的战略重点在基层。他们十分重视在社区居民和工商业机构内建立和发展防范组织体系,推行积极防御计划。主要措施和形式是:

(1)邻里守望相助计划。1981年由警方与居委会共同推行,志愿性质的组织。通常由邻近的4~6个家庭组成一个小组,他们互相认识,并交换电话号码,熟知彼此的生活规律。实施这项计划的目的在于鼓励住在邻近的居民们发扬互助精神,设立各自的小组,以照顾彼此之间的住屋与产业,协助防范与侦察罪案,协助发展一个有凝聚力和关怀他人的社会。邻里守望小组长由推选产生,最主要的工作是把每一个月的罪案简讯发给各组员,好让他们知道最新犯罪趋势及与歹徒的作案手法,简讯由警方印发。邻里警岗主动拜访居民并促请和帮助他们以最好方式设立邻里守望互助小组。

(2)罪案防范委员会。这是在商业购物中心或工业大厦内推行的一项自助罪案防范计划(简称CPC),由工商业的业主或工作人员在邻里警岗或警署的罪案防范官协助指导下自愿组成,监视工商业机构内的保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及纠正措施,协助警方举办并参加罪案防范会议、展览会、讲座等。警方通过罪案防范委员会了解商业购物中心或工业大厦内的最新保安情况,并指出问题,指导防范。目前有132个罪案防范委员会。

(3)罪案防范理事会。由专业人士自愿组成。主要任务是帮助警方筹募罪案防范基金,说服专业组织支持警方的各种活动。

(4)工商业保安机构。它与罪案防范委员会等公众治安组织不同。它不是自愿组织,而是通过政府设立的,并且以商业化的手法经营。工商业保安机构的组织形式是保安公司。警方对保安公司的关系是批准与签发执照,管理及控制保安公司的服务水准。在新加坡主要有三类保安公司:一是按照国家法令设立于国家主要基本设施机构的保安公司,如海港、机场、发电厂、炼油厂、广播电视台站等。它们被称为辅助警察,同正规警察有着同等权力和赦免,制服、训练、纪律及提升都由国家警察机构控制。二是根据立法设立于社会上的保安公司,主要任务是为市场提供武装保安服务。三是私人保安公司,它们为市场提供非武装保安人员服务。私人保安公司通过注册成立。私人保安公司由内政部长委派警官监督,以确保服务水准。工商业保安服务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提供武装或非武装的人力保安;一类是提供系统保安(实际上是技术保安),即提供安装和维修各种防盗设施,如探头、红外线侦察器、电子及软件系统、中央报警监控服务。工商保安系统以商业化手法经营,按市场需求取费,同时向政府纳税。

(5)“999”报警系统。这是警方提高快速反应和加强社会面控制的方式之一,从总警署到邻里警岗都设有“999”报警电话,并通过先进的设施与警方各部门和警员保持最快的联系,公民只要看到或怀疑罪犯正进行犯罪,即可拨打“999”报警,警方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

5.贯彻事先控制策略,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

(1)新加坡有专门的公共娱乐法令,规范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

(2)公共娱乐场所由警方管辖。过去由文化部门管辖。1983年7月1日,根据法令将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职责移交警方。警察总部行动局下设有公共娱乐执照组负责公共娱乐执照的颁发与管理。他们的职责和宗旨是确保只有正当人士可领取执照、维护公共治安、防止不道德和伤风败俗的表演、防止表演者与观众受到伤害,采取行动对付违例者。

(3)贯彻事先控制原则。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制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侧重于积极的事先控制,只要有某种违例的可能性,即会受到处罚,而不仅仅是事后追究。根据法令在以下几种情况,警方即可暂扣或吊销执照:一是治安可能受破坏;二是有过或可能会进行不道德、颠覆性或不正当的活动;三是曾经或可能会导致观众或动物受到没有必要的伤害;四是曾经或可能会违反执照的条例或进行对公众有害的活动。暂扣或吊销执照后,有关人士可以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

(4)收取保证金。迪斯科舞厅保证金高达25000新元(约合13800多美元),夜总会保证金较低为2000新元(约1100多美元)。任何娱乐公司如触犯执照的严重条例,保证金将被没收。

(5)警方的法定权力:依法提出设置公共娱乐活动的条件;收取保证金;没收保证金;批准或拒绝批准申请;撤销或暂时吊销执照;进入娱乐场所检查。

6.肃毒禁娼,净化社会风气

新加坡出现毒品问题在70年代早期,1971年成立了中央肃毒局,协调所有毒品案件和组织戒毒。对制贩毒品严刑峻法,法令规定制造或贩卖毒品15克海洛因、或30克吗啡、或30克可卡因、或200克大麻精、或1000克大麻混合物、或1200克鸦片都将处以死刑。在对制贩毒品者严厉打击的同时,对吸毒者采取积极的戒治措施。戒毒所属监狱部门管理,对吸毒者的戒治与复原计划包括以下内容:①解退毒瘾。他们的办法叫做“冻火鸡”,就是让吸毒者在没有药物协助下忍受一定痛苦解退毒瘾。②复原。在解退毒瘤后,组织进行一定时间的体能训练,以恢复体魄。③组织参与有规律的工作活动,进行工作态度和纪律训练。④技能训练、善后辅导和工作安插。这方面的工作由新加坡复员企业机构和新加坡戒毒协会处理。他们在戒毒所安排有职业技能训练,协助吸毒者学习新技能,吸毒者被释放后,新加坡复原企业机构协助寻找适当工作,同时该机构委派一名高级职员成为他们的辅导教师帮助他们。吸毒者在戒毒所接受戒治的时间为6个月到3年不等,释放后还要接受中央肃毒局两年的跟踪监视,这期间,他们根据规定定期向中央肃毒局报到接受尿检,复吸者重新送戒,逃避者将被逮捕,新加坡还重视毒品防范意识教育,并成立了全国防止嗜毒理事会,负责向政府建议肃毒政策,指导中央肃毒局和以青少年为对象策划各类毒品防范计划,现与毒品有关的资料已编入学校的课程。为提高和保持公众对毒品的防范意识,还经常开展全国性肃毒运动和举办研讨会。新加坡中央肃毒局对本国毒品问题的基本结论是:他们已经成功地控制了毒品情况,但由于靠近金三角,而亚洲的毒品问题不断增加,再加上暗淡的国际毒品形势,新加坡的毒品情况在短时期内也不会好转。

新加坡在禁娼方面的基本观点是娼妓活动只可以控制,不可以完全消灭。对娼妓的控制政策是:实行“管制红灯区”和禁止娼妓在住宅区活动,确保卖淫活动不受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禁止18岁以下少女卖淫和强迫妇女卖淫,制止性病传播。

7.注重教育,提高公众治安责任意识

为使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令,积极同警方共同担负维护治安责任,新加坡十分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法制教育和防范意识培养。尤其注重对青少年的教育。实施的主要形式:

(1)经常宣传与劝导警民共治、共担责任的治安策略,以改变民众态度,强化责任意识。

(2)在各类学校设置公民课和法制课。公民课贯彻了仁、义、礼、智、信的儒家道德教育。1986年起,警方还同教育部合作,为小学生提供罪案防范教育。这是一项非考试科目,但必须接受教育。

(3)“绳之以法”电视节目。每月播放一次,内容广泛,包括罪案防范及公路安全课题。并把未侦破的重大案件片段搬上电视,希望目击者提供线索。自播放以来收视率非常高,许多人前来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此外警方还经常利用报刊、电台宣传。

(4)社区俱乐部与警察少年俱乐部。社区俱乐部设在基层社区,在假期组织青少年统一集体活动。警察少年俱乐部80年代初设立,由民众和警方联合设立,由警方负责监督,设在民众联络所或政府组屋里,会员包括12~17岁的问题少年,由当地警察署长和几名警员负责组织他们开展以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娱乐与体育活动,以帮助改邪归正。

(5)散发安全教育宣传品。新加坡警察总署公共关系局制作大量图文并茂、装帧精美且通俗易懂的治安防范宣传品,放在公共场所的免费书报取阅处,供民众带走学习。这些宣传品很多,如“扒手秘密”、“邻里守望相助指导手册”、“防盗之道”、“掠夺案——控制它发生在你身上”、“同心协力防范罪案”等等。

(6)公路安全教育。举办讲座、展览会、进行公路安全宣传,把儿童带到公路安全园上公路安全课,使用新闻媒体宣传交通事故发展趋势及防范措施。对驾驶员实行24分扣分制,扣分达24分者,吊销执照。

由于推行积极有效的法制与治安责任教育,公众的治安防范意识显著增强,参与维护治安的程度越来越高。据新加坡警方统计,近年来1/3触犯严重罪行的匪徒是在公众的协助下被捕的。

8.提高警察队伍素质,培育良好的警民关系

新加坡警察的整体和个人素质都是很高的,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警员有良好的素质。警察一般直接从警察学院录用,并设有“候补生制度”,将预备警官送到警署跟班实习,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才能录用。同时规定新录用的警员,准备提升的警员,专业技术人员,国民服役警察都要经过警察学院训练,期限6~9月,主要练项目有:①学习法律课程和专业技术知识;②价值观教育;③以社区警务制度和警察部队历史为重点的警务研究;④学习枪械使用、跆拳道、急救、游泳和体能训练;⑤电脑使用;⑥为高级人员设置冒险活动,以培养他们的领导才能、自信心和协作精神;⑦闪电突击部队训练;⑧为高级人员举办演说术、领导才能和管理课程。训练学习的主要方式是在室内上专业课,在模拟警署内扮演不同角色,观看影片和使用电脑,研究案例,到警署服务和学习。

新加坡注重对警察队伍的价值观教育,确定了五大核心价值观:①专业知识与大无畏的精神;②廉洁与公正;③优质服务;④追求卓越;⑤忠诚与正直。

新加坡警察有着精良而现代化的通讯、交通、技术和个人装备,以不断增强行动能力。如应用科技手段勘验现场,有自动指纹鉴定系统,电脑化照片辨认系统,电脑调查管理系统,脱氧核糖核酸的基因化验,他们还配有测谎机。

警方在侦察打击犯罪方面实行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在每一类罪案侦察方面都拥有一批专家里手。警署在署长之下设有三至四个调查组由调查官负责,调查组下又分设若干专门罪案小组,如机动车偷窃案小组,严重罪案和性侵犯案件小组,商业罪案小组,反毒品单位等。

为确保警察廉洁公正的执法,采用大多数西方国家高薪养廉政策,警察除有较高薪金外,还为所有警务人员购买终身保险,每人为5万新元。实行工伤赔偿制度,设立中央公积金,在警员殉职后,其受益人可提取剩余的公积金,成立警务人员福利合作社,作为该社社员的警员殉职后,遗属可获得该社抚恤金。对殉职警员子女提供教育津贴,直到他们完成大专教育为止。

以上各项措施,确保了警察的素质提高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培养和谐良好的警民关系,他们认为良好治安的决定因素不仅在于正确的政府政策和完备的立法,而且在于警方能值得民众信任。邻里警岗的警员每天通过徒行或骑车在辖区巡逻,登门拜访居民、社区组织,保持与民众和社区领袖的密切联系。警岗内实行开放式前台办公,很受公众欢迎,他们随时了解民众的需要并尽可能予以满足,警方不仅关注治安问题并且帮助民众解决生活中的其他困难和问题,警方还要求每一个警员严格警容风纪,实行微笑服务。通过上述活动警方赢得了公众理解与合作,新加坡公众一致认为警察是最可信赖的人。对有违纪而被公民投诉举报的警察,一经查实,严厉处罚,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严重者还将被取消保险金和中央公积金。

(五)香港的治安防控系统

近年来,香港一直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同时,香港警察也被誉为一支纪律严明、执法公正、工作效率高的警队。香港的成功经验依赖于其有一个完善的、全方位的社会治安防控系统。

1.结构合理、职能分明的警队组织架构

香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同时又是世界上最大和最重要的自由贸易港口和经济贸易中心之一。而对如此复杂的社会治安环境,香港警队通过不断调整和改进警队组织架构,精简、统一、效能的组织架构为发挥香港警队的职能、效率和战斗力提供了保证。根据香港的人口、社会、经济、地理和违法犯罪特点,香港警队制定了精简有效的组织架构。其基本框架为:香港警察总部由五个部门组成,即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和财务、政务及策划处。每个部门由警务处处长担任总指挥,另有两位副处长协助执行职务。其中一位副处长负责一切行动事务,另一位则负责指导统筹全警队的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训练和管理事务。每个部门职能明确:

(1)行动处由行动部、支援部及六个总区组成。其中行动部负责统筹反恐怖活动、内部保安、对付非法入境、反爆排爆及各种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管理警犬队。支援部负责有关行动装备、车辆、机动设备的装备和维护,各种警务牌照的发放及许可证管理,制定各项交通政策、处理交通违章及事故,制定警务宣传策略、改进警民关系、开展控制罪案宣传活动、为传媒提供资料和查询服务等项工作。

(2)刑事及保安处。负责严重罪案、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及三合会等罪案的侦缉工作,还负责国际刑警组织驻香港中心组的日常工作,以及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与贮存、犯罪控制、保护儿童权益及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活动、犯罪指纹的收集与鉴定、枪械及弹药的鉴定及警队武器装备的评估实验工作。

(3)人事及训练处。主要担负所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包括招募、晋升、服务条件、员工关系及各项福利、奖赏与嘉奖事宜,以及负责制订总体训练政策及统筹警队所有训练课程,包括警察训练学校提供的入职和进修训练、侦缉训练、刑事训练、资讯科技训练、驾驶训练、指挥训练、本地和海外训练、部分专门课程和定期举办的枪械和急救训练等。

(4)监管处,由服务素质部和资讯系统部组成。其中,服务素质部负责落实优质服务策略,通过发展与推动服务市民的文化,促进效率及不断改善服务,经常检讨和视察警务工作,确保警务工作符合水准和政策导向,负责调查对警务人员和文职人员的投诉。资讯系统部负责为警队提供各种电脑设施、资讯、交通管理资讯服务及通讯设备和24小时紧急资讯服务,有效地加强与各总区间的联系,负责制定通讯科学策略,运用最先进的科技手段,使警队成为装备精良、高效的一流队伍。

(5)财务、政务及策划处。财务部负责警队的财政管理、物料和内部审计工作。政务部负责管理文职人员、警队的人事编制、警队博物馆及图书馆。策划及发展部负责统筹策略构思及策划工作,为可以预见的香港警队规划警务行动方案,还负责新建警队建筑物和设施,保管和更新警队现有产业等。(43)

2.严格执法并形成警察执法监督机制

香港警察内部管理和执法程序均载于《香港警察警察通例》和《香港警察程序手册》两个内部规范化命令之中。这两个命令由警务处处长根据香港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港方根据内部规范化命令,实施《警察记事册》制度。所谓“记事册”是一种官方印发的制式笔记本,用以记录警察本人一切与职务有关的行为,事无巨细、无所不包。其初衷是作为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始记录,既可作为法庭上的供证,又有助于帮助警员借此避免虚假或恶意的中伤。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它已演变成为督促和保证警员严格执法的一项有力措施和考核其工作业绩的真实凭证。根据《香港警察警察通例》和《香港警察程序手册》中的规定,每个警务单位的指挥官应在单位内任命记事册签发员和保管员,设置登记册,为所属总督察以下职务的全体警员签收领取记事册;总督察以下警员均应持有记事册,并必须在当值时携带;警员无论是否当值,均须将一切有关其职务的事情逐日、逐时、逐案地记录下来,并准确列明案件现场、涉案人员、基本事由、适用法条和处理结果。(44)

除了以上法律上要求警察严格执法外,香港还形成警察执法监督机制。根据《香港警察警察通例》、《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法例规定,香港对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有:①内部监督。香港警察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根据《警察条例》、《警察通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主要是通过施行警务人员的行为守则、纪律与惩处规定等警队内部规范,教育、惩戒违法违纪的警务人员。②内外结合监督。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务人员大多是分散执行职务,很多情况下,上级或其他警务人员难以对其进行监督。鉴于此,香港警队采用了内外结合方式,建立了市民投诉警察制度。市民对警方的投诉由警队的专职部门负责,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独立于警方之外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其从外部来监督警方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保证警方对投诉案件处理的公正与效率。③外部监督。1974年成立的廉政专员公署专门负责对包括警务人员在内的政府公务员的贪污问题进行查处,收到了明显效果。(45)

3.强调实用的警察教育

香港警察学校不搞学历教育,只进行警务技能训练,主要包括训练学校和机动部队学校。训练学校(初级)的学员来自从社会招考的40岁以下的中青年人,训练时间为27周,主要进行单兵基础训练,以实际操练为主,课堂教学为辅,大量是进行射击、擒拿、一招制敌等基础训为瓢自侧重练好内功,以适应警察职业要求。而机动部队学校(从各警署选渊素质高的学员入学)侧重进行战术的训练,训练时间为36周,针对香港城市的特点,着重进行围追、堵截、解救、缉毒、打击黑社会等战术测练。为了强化实战技能战术训练,香港警方舍得花钱,如投资2亿港币建了一座战术训练大楼.大楼里酒吧、夜总会、美发厅等模拟现场实景,应有尽有,为全方位、多角度实战技能训练创造条件,同时多媒体教学手段普及,电脑形成网络,基本实现信息共享,香港警察的实战技能训练之所以卓有成效,首先得益于有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他们的教员不是终身的,大多是3~4年一换,教师主要由各警署、警队有实战经验、素质拔尖的警察担任,任教3~4年后,再回一线当警察,不断充实自己这样做,不仅教师知识更新快,还使师资队伍充满了生机与活力。(46)

警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度化、实战化以及战训一体化。香港警方非常重视警务人员的培训,培训的形式包括新警培训、晋升培训和轮训等。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警务人员培训、高级警务人员培训(督察以上)和国外进修(警司以上)。初级警务人员平均每2年培训或轮训一次,培训时间一般为16周,高级警务人员平均每3~5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一般为4周左右。在培训课程的设置中,警长以上的警务人员就开设训练领导才能和指挥能力的课程。香港警方的培训教官都是来自于实战单位督察以上的警务人员,每年在实战单位选拔一次,任期一年,如果想连任,要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续任一年,然后,再回到实战单位从事警务工作。香港警察非常看重担任过教官的经历,把它看做一种荣耀。由于培训教官来自于实战单位,所以,香港警察的培训非常注重实战性和操作性,培训内容多取自实战案例,实战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经验都能很快地在培训中得以反映。香港警察的培训没有固定的、统一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都是教官根据课程目的,结合最新的实战特点编写课程教案,多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方法。

在香港警察的培训制度中最具特色,也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是机动部队的战训一体化制度。比如,香港机动大队的组成人员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按照训练与实战结合的调配周期由总区轮流选派警务人员组建的。机动大队由来自不同总区的四支小队组成,四支小队在机动大队训练营进行为期16周的训练,训练内容包括四周的先修课程(如领导才能与指挥能力、训示技巧、应付骚乱的战术与策略、人事管理技巧等)和12周的训练课程(如遇抗控制自卫术、处理重大灾难/生化核事件训练、处理冲突与提升心理素质和情绪智商训练、防暴战术操练、人群控制/管理、反罪恶战术、射击训练、体能和团队精神训练等)。完成训练之后,四支小队分别调回其所属总区驻守65周,应付各种紧急警务。然后,驻守各总区的机动小队依此解散,另行分派其他警务工作。在机动小队解散前12周,各总区会安排新的小队队员进入机动大队训练营受训以接替行将解散的各总区小队。如此周而复始的轮训,既可以保证机动部队应付各种紧急警务的需要,又可以通过轮训不断提高整个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4.巡逻体制是香港警方最基本的勤务方式

香港警方对社会面治安的防范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开展不间断的巡逻来实现的,巡逻是香港警方最基本、最重要的勤务方式。香港警方的巡逻体制和勤务机制自成立以来,顺应时代发展,历经数次变革,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先进的工作机制。

(1)香港警察巡逻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基本情况。香港警察巡逻警务机制的巡逻的覆盖面大,控制力强,贴近实战。香港警察巡逻机制呈立体状覆盖,主要是由警署巡逻队、总区冲锋队和驻总区机动部队三支巡逻力量来担负,这三支队伍统归各总区最高指挥官调遣,日常警务行动由各总区的指挥及控制中心负责协调。共划分成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为各个警署的巡逻警察。香港警方大部分的日常行动及管理事宜均由各总区独立处理。全港划分为六个总区,总区又分为警区,警区下还划分成若干分区(警署)。在通常情形下,警务管辖范围是以警署为单位的。目前,全港共分为23个警区,各警区之下共设有54个分区(警署)。警署是香港警务工作的基础单位,其承担的工作职能相当于内地的公安派出所。警署巡逻队是香港警方开展巡逻工作,进行社会面治安防控的基础力量。每个警署设有专职的巡逻队,为市民提供24小时的前线服务,负责执行传统的警务工作,包括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防止与侦查罪案、维持治安、在有紧急事故发生时对灾难作出迅速回应。巡逻队警力一般占到警署总警力的60%以上。警署巡逻队的巡逻方式一般以徒步巡逻为主。

第二层面为冲锋队。总区冲锋队是负责总区内机动巡逻任务的骨干力量。每个陆上总区各有一支冲锋队驻守,每支冲锋队设有4个巡逻小队,每个小队有60-70名冲锋队员和12辆巡逻车,他们的主要职能是999接处警、处理由指挥控制中心指派的紧急事故、处置重大突发紧急事件、执行大型或敏感性活动的人群管制任务等。除此之外,巡逻也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之一,承担24小时的机动巡逻任务。冲锋队的巡逻与各警署的巡逻不重复、不重叠,主要选择罪案多、警力少的地区进行巡逻,加强那一地区的治安控制能力,是对各警署巡逻的一个补充。另外,冲锋队还是总区内应付突发事件和实行跨区域增援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发生持久骚乱或暴动时,冲锋队就不再担负机动巡逻任务而转变为机动部队,成为警务处长的预备部队。

第三层面是警察机动部队。警察机动部队俗称“蓝帽子”,作为后备人员,直属警务处处长。警力有1020人,分6个大队,分驻5个陆上总区,每个大队170人。驻总区机动部队是香港警方针对各总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进行加强性巡逻的攻坚力量。同时,警察机动部队也担负巡逻职责,他们根据罪案发生的时间、地点,派出若干个巡逻小组(由2~3人组成),加强复杂地区和重点地区的巡逻,以支援警署巡逻队和冲锋队的巡逻工作。其巡逻布警原则与冲锋队基本相似,但不重叠。机动部队的巡逻通常以步巡为主,一般不承担全天候巡逻任务。除此之外,香港还有交通警察和辅助警察,作为补充参与到巡逻工作中。

(2)香港警方巡逻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是点线面立体布局,全方位整体覆盖。香港警方投入社会面巡逻的警力相当多,巡逻的覆盖面较大,街面见警率很高。香港警察机构不承担户籍管理职能,因此,他们较大部分的警力都投入巡逻。警署巡逻队、总区冲锋队和驻总区机动部队这三支巡逻力量的人数占到全港总警力的65%以上。警署巡逻队负责巡块——警署辖区,总区冲锋队负责巡线——总区交通干道,驻总区机动部队负责巡点——总区内重点部位,构成了点线面相结合、立体覆盖、重点突出、全天候与全方位相结合的三级巡逻体制,加上交通警察、辅助警察进行的社会面巡逻,共同形成了动态城市巡逻控制网络。由于社会面上的巡逻警力数量多、巡逻覆盖密度大,大大提高了香港警方对社会面治安秩序的控制能力,有效地控制和控制了各类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增强了公众的安全感。

二是巡逻勤务规范,规章制度严格。香港巡逻警察的巡逻工作要求非常严格,在佩带装备、岗前派勤、巡逻记事、巡逻交接等方面都有着严格规范的程序。各个警署的巡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四班三运转,每班8小时45分钟。巡逻执勤规范,两人一组。有的巡区还设置必到点,并有专用设备记载巡逻执勤情况。对巡逻中被抓获需移送警署的嫌疑人员,由警署派员来接或直接交给冲锋队、交通警察,由其移交警署,充分保证了巡区24小时不脱人。巡逻警察还接受指挥中心指令,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在香港,对处警的时间有严格的要求,一般从报警开始到警察到达现场为5分钟至8分钟,不能超过9分钟。

三是巡逻职责统一、工作任务明确。香港的巡逻警察虽然隶属不同部门、巡逻任务各有侧重,但他们的职责任务是一样的,都可以代表警方处理治安和交通问题。由于职责任务统一,巡逻警察能够在自己管辖的区域内充分行使警察的权力,避免了因为分工不同,各管一摊,从而造成警力浪费。

四是指挥调动灵活、部门协调顺畅。整个香港警察指挥系统包括4个指挥中心,即港岛、九龙(负责东、西九龙两个总区)、新界(新界南北两个总区)和水警4个指挥及控制中心,覆盖全港6个警察总区。它们是有效控制总区及警区资源调配的中枢,同时,也是总部及其他机构间互通行动信息的枢纽,承担着接听市民999紧急求助电话并及时作出反应等任务。3个陆上总区的指挥及控制中心可以随时通过电台调动总区内的街面巡逻警力。同时,指挥控制中心与其他政府部门(如路政署、消防处以及医院的急症室)建立了电话联系制度,并有专门电话为残疾人服务。中心所有的通讯设备都是自动录音。指挥中心的电脑系统资料完备(包括所有居民的身份资料、车辆资料等),并能够通过监控系统对主要道路和重要部位实施监控和录像,可随时为一线巡逻警力提供信息支持。

五是队伍建制固定,人员配置合理。香港警方的警署巡逻队、冲锋队和机动部队的人员编制、基本建制都相对固定,不能轻易改变,保证了巡逻队伍的稳定。另外,香港警方根据巡逻队伍所担负任务的不同,合理配置警力,将内部人员分工细化,以适应各种不同勤务的需要。如机动部队的每个小队都固定41人,内设队长、副队长、传令员、大车守卫、小车司机、拘捕横排、催泪弹横排和枪械横排等分工,一旦需要小队整体出动,立刻能集合成一个团结协作、分工明确的战斗部队,保证了巡逻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是巡逻装备精良,作战器材完备。香港巡逻警察的装备十分精良,包括对付犯罪的枪械、工具,对付骚乱暴动的武器、防护装备,以及救护器材等一应俱全。如每辆冲锋车上都配备了雷鸣登霰弹枪、冲锋枪、催泪枪、手投催泪弹、胡椒泡沫剂、防弹头盔、防弹衣、盔甲服、无线对讲机以及谈判装备、破拆工具、救生器材、药箱等100多件武器装备,满足了冲锋队应付各种紧急事件的需要。步巡警察在巡逻中要随身在指定位置佩带各种警用装备,包括手枪、伸缩警棍、手铐、胡椒泡沫喷雾器、电台、子弹袋和警务包等必备装备,总重量达到20磅。这些装备很重,警察背负着装备,连续巡逻8个小时是很辛苦的。

七是信息工作规范,传报程序严格。香港警方非常注重在巡逻工作中各类情况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和使用。巡逻警察在巡逻时必须随身携带《警察记事册》,《警察记事册》上记载的内容具有司法效力,能成为司法证据。巡逻警察回到警署后,须将了解到的信息情况转录下来,.然后投入警署专门信箱。警署内的文职人员负责对信箱内的各类情况信息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归类,并将有价值的信息情况输入电脑,或记载于有关簿册上。同时,文职人员还将辖区内的各类案件的发案时间、地点、物损、嫌疑人员刻画等情况输入电脑,供巡逻警员参考。巡逻警员每天上岗之前都自觉地通过电脑、案件记录册等查询、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各类治安信息和犯罪信息。警长每天对警员作上岗前的训示,其内容有案情分析、提醒注意事项、提出策略等,使每位警员在巡逻中有的放矢。警员则依据要求在巡区内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巡逻。开展社会面治安巡逻,是在动态社会环境下警察机关防范犯罪、控制社会治安的最有效手段。香港警察把巡逻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勤务方式,放在各项警务活动的首要位置。在巡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方面,具有层次分明、配置合理、勤务规范、贴近实战的特点,对内地公安机关的巡逻勤务改革有着很高的借鉴价值。

5.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社会治安的好坏不仅要依靠警察的工作,还要依赖于民众对警察的支持。香港警队对此有明确的认识,他们十分重视密切警民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警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他们把这项工作称为“公共关系”,并在警队中专门设立了处理警队与市民、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关系的机构——公共关系科。香港警队的公共关系科设在警察总部行动处的支援部,其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专长,有的具有较强的组织、交际、演讲能力;有的是从政府新闻部门调来的专业新闻主任,有较丰富的新闻宣传工作经验,在香港警队的各个总区也都设有类似的工作机构,一般称为警民关系科,由总区行政科管辖,主要处理本辖区内的社团关系等事项。公共关系科的重要任务是促进警队与社区关系,使警察深入民心、了解群众情况、掌握动向。例如警方与学校的联络工作是社区关系的重要一环。警方的学校联络员定期到学校、向学生宣传控制、打击犯罪的信息,与老师商讨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搜集青少年犯罪的资料。少年警讯会是由香港警队创办的最大的青少年组织,创办少年警讯会的目的,是促进警队与青少年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建立携手灭罪的伙伴关系。(47)

6.先进的指挥调度系统

香港的指挥调度系统是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大厅设有:指挥长台、信息处理台、999接警台、中区分指挥台、东区分指挥台、西区分指挥台、湾仔分指挥台、交通分指挥台、备用台等。指挥长台分为正、副指挥长两个坐席,是指挥大厅最高指挥官。信息台有两个坐席,负责本中心信息的查询与传递。999接警台有一个分台长席和三个接警员席,负责受理报警电话并输入电脑。其他分指挥台都设一个分台长席和2~3个调度席,负责指挥本区警员处理本区报警电话。以上除了正副指挥长台、接警台、信息台由本指挥中心人员值班外,其他各台均由各区派来的中级警官值班,3个月轮换一次,以保持指挥人员与行动警察的密切关系。指挥中心还有与指挥大厅用玻璃幕墙隔开的总指挥室,重大事件时港岛最高指挥官和高级指挥人员在此实施指挥。除此之外,该中心还设有一个行动中心,重大事件时协助高级指挥官进行警力调度和后勤补给;一个休息室,供值班人员休息。指挥中心的具体运作:当接警员接到报警时,边询问警情边录入报警信息,接警电脑与各调度台电脑联网,在录入的同时警情即传送到各指挥台。指挥台警官即用无线电呼叫发案地附近巡警前往处理,必要时派其他警力增援。巡警到达现场处理完毕后报告指挥台,指挥台将该件处理结果录入电脑备案,一次报警即处理完毕。指挥长台和各分指挥台都能在电脑屏幕上看到当前正在处理的案件,便于相互配合。遇有重要情况时,指挥长台也可直接指挥协调,指挥程序简明快捷。(48)

7.具有特色的处置紧急警务的战术

(1)不同级别的紧急警务处置行动都有明确的现场指挥主体。香港警察的总区、分区、警署和各行动部队如冲锋队、机动队、飞虎队等的行政主官都统称为指挥官,并以《警察通例》、《行动训令》等形式,明确各级指挥官的现场指挥权责。比如,一般的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确定警署指挥官必须亲临现场负责指挥,较大的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确定分区指挥官必须亲临现场负责指挥,重大的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确定总区指挥官必须亲临现场负责指挥,特大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确定警务处副处长(行动部门主官)必须亲临现场负责指挥。警务处副处长(行动部门主官)是香港警务处最高级别的现场指挥官。警务处处长主要负责联系政府部门的工作,一般不担任现场指挥员。各行动部队作为配属和支援力量服从现场指挥员指挥,其指挥官主要负责执行行动计划的即时指挥。总区、分区和警署指挥官之间是垂直层级递阶结构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2)规范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的现场指挥体系。香港警察的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的现场指挥体系一般分为三层,即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行动指挥。总指挥部一般是在发生特大警情时,比如发生恐怖活动、劫机案件、大规模的公众游行集会等才成立。主要由行政长官保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制定政策、行动策略及作出重要决定,协调各相关部门关系,重要情报的收集、分析与提供,案件(或事件)现场信息的汇总、整理与上报等。警务处处长是行政长官保安委员会成员之一,负责全权嫉控对付有关事件的一切行动事宜。总指挥部不承担警务处置行动的具体指挥。

现场指挥部是香港警察处置紧急警务的主要指挥机构,根据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的不同级别,分别由警务处副处长(行动部门主官)、总区、分区和警署指挥官组建,负责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的计划制定、现场指挥与控制、犯罪证据的收集等。指挥控制中心协助现场指挥部进行警力调度、通讯保障和各种预案的提供等。行动指挥主要由各行动部队的指挥官负责,一般以冲锋队、机动队、飞虎队为主要处置力量,并配属其他警力执行现场指挥部的行动计划。

从现场指挥体系的架构看,香港与内地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在现场指挥体系的形成过程中,香港警方较有规范,各级指挥官工作岗位、各警种的工作职责明确,协作配合有序且有效率,能够很快地适应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的需要。这主要有赖于香港警方具有较完备的行动训令和日常的行动训练。

(3)紧急警务处置行动的现场指挥工作周密细致且程式化。对于各种警务处置行动,香港警察都制定了具体的现场指挥工作的程序和步骤.并对每一个步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指挥官和警员在执法中,严格按照《警队条例》、《警察通例》执法,而在具体操作时则按照《程序手册》进行。《程序手册》是《警察通例》的实施细则。同时,要做好各种处置大型事件的行动训令(预案)。香港警队在处理各种大型活动时,都事先制定出详细的《行动训令》。他们要求预案必须由行动的指挥官主持制定。同时,他们还非常注重行动过程中的情报收集,以便及时调整战术,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置。《行动训令》均采用相同的格式,其内容一般分为:形势、任务、执行、行政及补给、指挥及讯号以及注意的问题。必要时辅助以地图加以说明。这使所有的指挥官与被指挥者在熟悉和掌握预案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可集中精力研究和了解预案的具体内容,便于统一认识。

(4)注重紧急警务现场处置的策略研究。香港警察战术指挥非常注重行动安全和警察执法形象的策略研究。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现场指挥的原则和策略:

一是安全至上原则。既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要保障警务人员的行动安全,甚至在非必要情况下还应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等,并且规定了现场处置人员对付犯罪嫌疑人要距离控制、掩体保护、武力戒备等具体行为规范。

二是最少使用武力原则。尽管制服警察在巡逻时都配有枪支,但是,香港警察对杀伤性武器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非万不得已一般不用。更多的是使用非杀伤性武器,如胡椒喷雾剂等。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当有人冲击封锁线时,警察一般是双手背后,用身体阻挡,而不用手进行推搡,以保持文明执法的形象。紧急情况下,一般遵循武力对等原则,有节制、有限度地使用武力。

三是以最少警察露面来维持秩序的策略。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为了避免警察与游行集会人群的冲突,香港警察更多地借助社会志愿者和保安员的力量,将其放到第一线,而警察往往置于较为隐蔽处,应付突发事件如骚乱、暴乱等。这样既能节省警力,又能缓解街面的紧张气氛。当然,这一策略的运用,有其香港对于公众游行集会管理的自身特点和情况使然。

四是沟通新闻媒体的策略。香港警察非常重视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并将其作为警务战术指挥的一项重要工作。每次重大的紧急警务处置行动都制定专门的新闻媒体沟通计划,并有专业人员负责配合新闻媒体发放消息,争取公众人士和新闻媒体的支持。香港警方有专门的机构警察公共关系科研究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策略。香港警察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与此不无关系。

8.完备的社区矫正系统

香港地区法律制度承传英国普通法传统,1984年香港正式通过《社会服务令》条例,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社会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康复的双重作用,即在令违法者弥补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的同时给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具体做法是向犯有可判监禁罪行的14岁以上的罪犯提供的自新服务,由社会福利署负责。罪犯需同意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无薪工作,以代替监禁。罪犯通常是在周日或公众假期里进行工作,时间一般一年内不超过240小时,由专业社工人员负责督导。根据此服务令,违法者须在空闲时间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在著名香港艺人谢霆锋交通肇事一案中,谢霆锋被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为当时轰动一时的新闻。

通过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能够有效地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并增强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大量节省行刑资源。其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有利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分类管理与教育,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促进其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

(六)我国台湾的治安防控系统

台湾特有的历史使得台湾的黑社会组织异常猖獗。日本占据我国台湾时期,就有一些帮派在台北地区活动,但影响不大。国民党退居台湾之后,社会趋于复杂,各种黑社会势力开始滋生蔓延。20世纪50年代末“四海帮”、“竹联帮”的兴起,使台湾黑社会朝大型组织化发展,到了1960年,黑道帮派在都市迅速发展,有组织有规模地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以经济手段为主,并开始介入政治,寻找政治靠山;1984年11月12日开始的“一清专案”扫黑行动间接促使黑道的重组与质变,其上层势力在发展上进行串联,力求事业国际化、公开化,并且积极参与政治、开拓正常合法的事业以求外在庇护;在下层势力,则到处流窜,特别是在选举期间进行恐吓勒索,因而对地方选举、地方派系的发展产生强烈冲击。

随着国际间往来距离缩短,跨国性的犯罪日益猖獗,台湾黑社会组织加强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横向联系,活动趋予跨地区和国际化,而且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给台湾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打击台湾黑势力,维护社会治安。2002年11月,台湾警政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为有效维持岛内治安,警政署将打破各县市警察局各自为政的现况,针对地理位置、生活形态接近的县市,将岛内整合成八个治安区块。责成各县市警局自发召开跨县市“分区刑事会报”,通过“区域联防”的方式合作打击犯罪。

警政署把台湾诸县市规划成八个区块,分别是:高高屏、台南县市、云嘉县市、中彰投县市、桃竹苗县市、台北市县、基宜、花东等八个分区。警政署规划,这八个治安区块的县市警局,由警察局局长轮流召开“分区刑事会报”。一个月至少开会一次,并视实际需要不定期增加次数。若发生的刑案属于全岛性质,就由刑事警察局统筹侦办。

但是近年来,伴随台湾政经环境的变迁,黑社会逐渐转型,已经从初期的青少年太保组织发展为具有庞大暴力、政治力、经济力的组织,组织形态呈现政治化、企业化与合法化。首先是台湾黑社会组织的政治化倾向十分引人注目,突出表现为参政议政、介入选举、政治暗杀、贿赂选民、操纵选举,即以暴力武器威胁政治人物谋取利益。其次是台湾黑社会逐渐吸收、借鉴西方黑社会的一些手法,组织迈向企业化,采取以企业养帮的策略,以企业经营掩盖罪恶活动,又以帮派势力扩展业务。

而台湾现行的警务机制则无法适应新的治安形势,在各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面前显得措手不及。2006年,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一家研究机构最近开展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约81%的受访者对当前台湾的治安状况表示不满,约64%的受访者对台湾行政当局宣称将在半年内改善治安持悲观态度。可见台湾社会治安依然没有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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