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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的主要途径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犯罪控制的主要途径犯罪控制的最终目的是要有效地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犯罪控制的具体途径当然是围绕人、物、情境等与犯罪有关的因素进行。这些人由于具有可能的犯罪人嫌疑,因而成为被监视的对象。

四、犯罪控制的主要途径

犯罪控制的最终目的是要有效地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犯罪控制的具体途径当然是围绕人、物、情境等与犯罪有关的因素进行。

(一)围绕人进行的犯罪控制

犯罪控制作为一项预防社会犯罪的措施,并不是要对所有的人进行严密的社会控制,主要是围绕潜在的犯罪人和潜在的受害人进行。

1.对潜在的犯罪人的控制

主要包括三类人:一是有明显的犯罪倾向的人,如各种已经沾染上不良习性,形成某种不良人格,并经常实施违法行为,表明其有可能走向犯罪的人,或者是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处于各种尖锐的矛盾冲突中有可能采取犯罪行为的人。二是各种犯罪嫌疑人员,指有迹象表明其正在实施犯罪或正在为实施犯罪作准备的人,以及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已经实施了犯罪并可能进一步实施犯罪的人。三是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判处服刑,但由于种种原因正处于假释或监外执行的人员。这些人由于具有可能的犯罪人嫌疑,因而成为被监视的对象。有关部门通过密切注意观察,及时掌握他们的动态,经常不断地进行思想工作和帮助教育或依法进行管理、监督,从而将他们纳入有效的监督和观察体系之中,改善和抑制他们的犯罪倾向,防止其实施犯罪或再次实施犯罪。

2.对潜在被害人的控制

主要是指这样两类人:一是那些没有自我保护能力而又脱离了有效保护的社会成员,如离家出走的中小学生,独身夜行的人,特别是深夜外出的单身女性。二是那些容易成为攻击目标而又疏于防范的人,如到处显露财富,而又没有防范意识和防卫能力的人,或多行不义、到处结仇而又疏于防范的人。

3.对外来务工人员中犯罪行为的控制

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说过:“犯罪并非源于其他的特殊原因,而是源于它所从属的文化结构本身。”对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控制,笔者认为加强法制教育、开展综合治理等均为必要,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更应从社会学角度关注。城市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对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更加注重贯彻平等思想;完善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管理方式,改善其务工的社会环境;正确解决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等涉及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权益而易引起矛盾激化的问题,防范犯罪的发生;司法部门对外来务工人员犯罪要注重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刑事审判要根据案犯的特殊情况,正确贯彻轻刑化司法原则,排除或减少外来务工人员因犯罪而落下的不良印记,减少其再犯罪率

(二)围绕物进行的犯罪控制

以预防犯罪为目标所要控制的物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可能被用来进行犯罪的工具性的物;二是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目标的物;三是兼具二者特征的物。

1.对危险物品的控制。主要指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杀伤、毒害、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品。这些物品由于具有较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如果落入犯罪分子手中,往往会成为犯罪工具,被用来制造重大恶性案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因此,社会有关部门必须针对这些物品建立起严密的监督检查和拥有、使用的许可制度,防止这些物品落入潜在犯罪分子手中。例如近年来美国不断发生的校园枪击案就和社会未对枪支进行有效管理有关。

2.对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物品的控制。主要指金银财宝、货币、有价证券、珍贵文物、尖端科技产品、重大发明、专利技术资料和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秘密等。这些物品由于其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猎击目标,因而必须加强保护,防止其成为犯罪者的袭击目标。

3.对兼具上述两种特征的特殊的犯罪物品的控制。主要指淫秽物品、毒品等。拥有这些物品本身就是犯罪。

(三)围绕情境进行的犯罪控制

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一定的情境,这种情境就是指有利于犯罪的时间与空间条件。从犯罪的时间与空间条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重要场所的控制

重要场所的控制包括人、财、物的集散地,如车站、码头、银行、证券交易所、商场、集市等;公共交通工具,如车辆、船只、飞机等;疏于防范的住宅;过于僻静的场所,如公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容易成为管理盲区的地点,如城乡结合部、行政区结合部等。

2.特殊行业的控制

特殊行业的控制包括旅馆业,如旅店、宾馆、饭店、浴室、茶社等;印铸刻字业,如印刷、铸字、刻字、复印、晒图、拍摄等;旧货业,如信托寄卖、旧货市场、拍卖行、当铺、废品收购站等。这些行业容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发案率高,必须予以监督、检查和控制,以限制犯罪发生的条件,减少犯罪成功的机会,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3.重点时段的控制

重点时段的控制从犯罪的时间条件来看,主要是加强对犯罪高发时间段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每年犯罪高发的季节,每天犯罪高发的时段,通过对犯罪高发时间的控制,可以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

4.社区治安的控制

社区治安的控制由于犯罪现象要么出现在公共场所,要么出现在社区,对于公共场所来说,加强街面监控、增加街面警力、加密巡逻频率等措施较有成效;而社区就复杂多了,这不仅因为社区情况复杂,还涉及我们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毫无疑问,社区警务是未来社会治安的主要管理形式,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社区警务机制必须与政府管理职能下沉的行政改革趋势相结合。只有建立以社区警务为核心的多功能的社区政务体系,才能将社区的犯罪防控真正落到实处。

(四)围绕群体事件进行的犯罪控制

由于城市与乡镇化进程加快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负面影响等,致使近年来群体事件的发生有增加的趋势。由于群体事件的涉及人员众多,触及问题比较尖锐,影响大,若处理不好,很容易使事件扩大化,激化成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的国内和国际影响。现阶段的群体事件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事件参与者到场现身。此类事件如果管理或者处理不好,会马上酿成暴力事件,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效应,如城市与乡镇下岗工人罢工和农民集体上访抗议等都属于这类群体性事件。另一类发生在互联网上,参与者并不现身,更多的是表现为“言语”参与。这类事件最近几年也越来越多。每当一个事件发生,人们就迅速聚集起来,把互联网当做平台,从而形成一个重大社会事件。这类事件包括孙志刚事件、“非典”事件、邓玉娇事件、贵州瓮安“6.28”事件、成都拆迁户唐福珍自焚事件等。这类事件也不可小看,因为它同样可以起到动员社会的作用。而且,因为互联网上往往是事实和谣言并传,且速度也要比前一类快得多,因此对社会的冲击力会更大。

虽然城市与乡镇政府在如何控制社会群体事件或者社会运动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能力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危机管理。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事件发生的反应不够迅速,处理措施重“压”轻“疏”。特别是由于行政体制的限制,通常是有群体事件发生,最基层的行政官员往往采取压制的态度,对其上级行政机关和媒体进行隐瞒,这往往会造成事态严重化,激化矛盾。事实上,群体事件的解决之道在于快速反应,最高领导层如果在事件发生之初就会介入其中,并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则局面更容易被控制。同时要保障信息的公开和真实,这样不仅有利于高层领导作出正确的应对决策,而且可以平息事态,避免不真实信息的传播,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而在日常工作中,政府必须认真负责地方的社会稳定,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加强调解制度建设,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从源头上来控制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就地控制和解决社会危机,可以避免危机的扩大,成为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事件。为避免群体事件引发一系列犯罪问题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实施政策对社会稳定影响的评估。一项新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除了对其他各方面的可行性加以分析外,还应该对其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评估。应该充分考察政策的历史连续性和利益均衡性,注意某些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情况的处理,防止政策实施后对某个群体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保证政策的社会公平性。还有一些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只考虑到本部门的实施方便,而没有充分考虑其实施是否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做深入的调查,广泛听取民意,尤其要听取利益可能会受到该政策影响的群体的意见。由于时间和人力等因素的制约,这方面的工作仅仅依靠政府和人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完成有一定的困难,建议委托对城市与乡镇情况比较熟悉的专门的政策研究和社会研究机构来完成,以便得到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

(2)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每宗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在处置结束后,都应该调查一下其出现是否因为某些行政部门的不作为造成的,是否本来可以避免的群体事件因为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当而没有避免,如果调查发现群体事件的发生的确与工作人员的处置不力有关,则应该追究其责任。

在城市与乡镇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所属的城市与乡镇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设立一个专门的“群体事件政府部门责任调查小组”,专门负责群体事件中管理部门的责任调查,督办对责任人的追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转变某些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作风,使其高度重视对矛盾冲突的及时处理,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扭转群体事件高发的态势。

(3)加强宣传,让群众知道解决矛盾的渠道。目前政府已经提供了许多解决矛盾冲突的渠道,一些部门开设了投诉热线电话,很多矛盾、冲突是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渠道得到解决的。但这些渠道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原因是很多群众对这些渠道还不够了解。如有的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知道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解决问题,而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方式。因此我们建议,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媒介,加强对各类解决矛盾的信息渠道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这些渠道,学会使用这些渠道。

(五)围绕社会问题进行的犯罪控制

1.减少经济政策失误

减少经济政策失误涉及诸多方面,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法规,更多地提供就业机会,完善分配制度。除此之外,还需进行相关制度改革:首先,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不仅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合理社会流动,人为阻隔了城乡之间各种生产要素自由的市场配置,而且,户籍制度以及黏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等强化了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身份等级色彩和一系列不公平待遇。其次,建立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再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福利、就学等问题。

2.减少政治制度弊端

减少政治制度弊端的措施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制约权力,尽量避免权力寻租。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14)也正是基于此,西方人早就明白“总统是靠不住的,因而必须通过‘平衡和制约’机制去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15)邓小平同志也曾对此做过冷静的分析:“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并做出了“还是法制靠得住”的论断。可见,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唯有此,才能防止把好人变为坏人。对“权力”制约,就是要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权力与权力间实现平衡,从而使权力难以实现寻租,公职人员不能腐败。具体说:①加强权力间的监督。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分权,即对国家权力体系进行科学分化。按照权力的性质,将它们分散给不同的权力系统和职能部门,使权力结构达到最优化配置,形成各种权力的闭合回路;二是制衡,就是以权制权,亦即用监督之权来制约一切权力。(16)②健全和完善“公开制度”,提高公务行为的透明度。目的是遏制权力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使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在民主的“阳光”下进行。因为公开是监督的条件和防腐剂,只有公开,才有监督,做到全面、彻底的有效监督。(17)③给新闻媒体一定的自由,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许多国家新闻舆论揭露政府官员贪污贿赂的新闻报道,受法律保护。由于同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新闻媒体为争取读者而千方百计揭露政府官员的丑闻,稍有蛛丝马迹即穷追不舍,使政府官员很难长期营私舞弊而不被发现。④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之中。

(2)“用人”民主化。所谓“用人”民主化,指的是在任用公职人员的时候,应尽量采取民主的方式,避免暗箱操作,尽可能把德才兼备的人选进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用人”民主化,也就是健全和完善公职人员任用制度,把好“用人关”。“用人”民主化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①“用人”程序民主化。在公务员任用上应采用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公务员资格、主考机关的确定,到考试方法、内容、录用标准、试用期限要从立法上加以规定,针对违反规定的严加处罚。(18)坚决反对“用人唯亲”、杜绝由干部任命制滋生的诸如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②“用人”管理民主化,即对所用之人进行科学管理,通过考绩奖优罚劣。(19)通过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警戒公职人员保持清廉。通过职务回避、职务轮换制度,防止公职人员共同作弊或裙带关系。(20)

(3)“惩罚”确定化。“惩罚”确定化,指的是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应该及时、确定,具有不可避免性。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惩罚犯罪的刑法越是迅速和及时,就是越是公正和有益。”(21)“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22)要实现惩罚“必定性”,必须做到:①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及时、独立、严格地依照法律反腐,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执法功能。②严密惩治腐败制度。惩治腐败不在于严酷,而在于有严密的惩罚制度。严密的惩治腐败制度能对腐败分子发挥三方面的威慑作用:一是恐惧名誉和地位丧失,因而要用适当的资格刑;二是恐惧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因而要适用一定的财产刑;三是恐惧个人人身自由的丧失,因而适用相应的自由刑。只要有效利用如此三方面的得失效应,才能形成掌权者“不敢贪”的心理约束,达到防治腐败的目的。(23)

3.重塑信仰

(1)增强政治信仰。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政治信仰出现危机。人们对共产主义信仰发生疑惑,具体表现为人们或者在信仰选择上处于彷徨状态,或者选择其他信仰取而代之。这种政治信仰缺失的状况为别有用心的信仰重塑者或者社会经济建设干扰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盘踞国外的分裂势力,嫉妒中国发展大好形势的西方势力,以及试图通过邪教异端理论达到自己政治目标的分化势力在这种情形下也会见机行事。以上这些势力都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也会成为某些聚集性恶性犯罪发生的致罪因素。发生在天安门的“自焚”事件、西藏“打砸抢事件”、新疆“7.5事件”都是这方面犯罪的可怕体现。所以,政治信仰的加强非常重要,加强途径主要有:(1)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这是解决共产主义信仰危机问题的基本前提。(2)加强理论教育要始终不渝地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教育,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干部群众,进一步加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力度。(3)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4)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一步广开言路,加快人民参政、议政、监督政权机制的建设步伐,并且要把此类机制建设落到实处。

(2)增强法律信仰。在不少恶性犯罪人眼里,根本不在意法律的存在,他们视刑事法律为儿戏,刑事法律不能抑制其犯罪动机形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24)因此,必须增强法律信仰,这是遏制某些犯罪的重要举措。究竟如何去唤醒民众的法律信仰呢?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是树立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来源于司法当局合法,即只有在司法合法情形下,人们才会尊重法律,法律才能体现出它的权威性。“研究结果非常有趣,人们平日遵守法律的动机,并非通常认为是对无视或违抗法律而招致处罚的畏惧,这种畏惧构成了威慑模式的基础。相反,人们遵守法律的根本动机是道德性的。两种道德动机是遵守法律的关键前提:合法性和道德观。合法性指的是相信权威具有被从的资格……当人们认为司法当局合法时,他们会自愿地遵守他们的指令,即使他们认为无视它们也不致被发现和被处罚。”(25)

(3)强化道德信仰。道德信仰对犯罪具有抑制作用,一旦道德信仰缺失,则可能形成犯罪动机,转化为危险犯罪人。笔者认为,道德信仰的养成关键在于教育督导,这是一种直接形成道德信仰的方式。教育督导是通过合理的教育手段,督促和引导人们形成道德信仰。从这一形成机制看,它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道德教育是从儿童有意识的生活一开始就进行的”,就是说,在他尚不理解道德为何物时,社会就张开了一张大网实施着道德教育。道德教育的载体众多,诸如家庭、学校、社会。

(4)强化宗教信仰。在我国,虽然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在学校不能传播宗教,但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信仰宗教自由。从犯罪生成机制看,宗教信仰对犯罪具有抑制作用,我们必须发挥宗教的此种功能,强化公民的宗教信仰。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强化宗教信仰:一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真正实现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打压、不限制;二是教育公民严格分清宗教与封建迷信、邪教的区别,远离邪教、封建迷信。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表面上十分相似,都属于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崇拜超自然力量,但两者绝不是一回事。宗教具有严密的组织制度、完整的神学理论,主张追求来世的幸福安宁,轻视现世的物质利益,宗教一般不危害社会和他人。而封建迷信没有系统的思想观念,以散布谎言、制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因而直接危害社会和他人。邪教并不是宗教,但邪教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蒙骗群众、荼毒生命、破坏社会稳定,因此邪教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一旦信仰的不是宗教,而是迷信或邪教,则会出现信仰异化。这不仅不会抑制犯罪发生,反而会助长人们的犯罪心理。

4.尊重人权、消除化解相对被剥夺感

尊重人权、消除化解相对被剥夺感对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的途径: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弱势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权利的意识。树立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意识是社会容易做到的,成本也不高。外来务工人员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民工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在某种意义上,今天的城市,离开了民工甚至无法运转。”(26)然而,我们对如此重要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缺少关注和关心,“民工是一个庞大但沉默的群体,除了在年底的讨薪与春运时在报纸电视上集体亮亮相外,他们平时偶尔会在小报的社会新闻中露露脸,供人双目放光,让人摇头叹息。很多报纸宁肯拿出大量版面去追踪一个遥远的三流明星的丑闻,却对身边的民工们的悲欢离合视而不见;电视里永远是几个男人拖着辫子发着嗲演皇帝戏,没有人想到去拍拍孙志刚的故事、周岱兰的故事……”(27)我们平时热衷于谴责外来务工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却不去关注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存现状和实施犯罪的“致罪因素”。更为严重的是,外来务工人员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我们往往由于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否定外来务工人员之群体,并把他们“妖魔化”。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一些现代化小区里,经常出现这样的文字:“春节将至,民工回乡,希望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强防盗意识。”(28)还有人建议在公共汽车上设立“民工专区”,以减少民工对其他乘车者带来的不便。(29)甚至有大学在校门口打出了“严禁民工入内违者罚款10元”的牌子。(30)

由于得不到社会的关注和关心,更由于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得不到尊重,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一些劣迹团伙成员,在“致罪因素”作用下,强化了其相对被剥夺感,从而形成犯罪动机,在一定的“催化剂”条件下就必然会实施暴力犯罪。

5.减少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所带来的影响

根据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若干社会环境因素会影响犯罪人格形成,这些环境因素主要有家庭、学校、邻里、朋友、社区、职业、媒体等社会化机构。因此,减少这些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人格形成的影响,是防控犯罪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

(1)减少家庭环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做法是营造正常、健康的家庭环境,使其子女在身体及精神方面获得适当的发展:①供给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易言之,是基于血亲关系给予儿童的经济供给,家庭如欠缺此机能,生活不能安定,儿童身体、精神各方面正常发育亦将受到影响。②培育正常的人格与情绪。父母对子女有充足的爱,可使儿童之性格及情绪获得正常的发育,若儿童在幼小时,失去父母子女间之爱,儿童活泼、天真、可爱、顺从等良好性格得不到良好地培养,则其互爱本能不能获得满足,失去安全感,情绪之正常发育受到阻碍,容易形成固执、反抗、猜疑、孤僻等病态(异常)的性格。③训练生活习惯及基本社会性。家庭为一小型社会,在此共同生活中,学习顺从一般社会习惯及与他人共同相处之道,若在家庭中未经过适当的基本做人道理的社会化训练,将来踏入社会后,不能顺利地适应社会而容易陷入犯罪。(31)

(2)减少学校教育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做法是弥补教育制度的欠缺,在强调知识传授同时,注重道德的教化。(32)学校教育应该是知识传授与道德教化并重,如果只强调一方面,特别是只强调前方面而忽视后方面,则会带来不良后果。龙勃罗梭曾说:“知识并不使人道德,反而使其为更巧妙狡猾的犯罪”,甚至说:“对于许多累犯,授以科学教育如同使其进入犯罪学校。”阿沙芬堡曾强调德育在教育上的重要性时说:“教育者,德化之谓也,倘忽略德育而进行智育等于不学驾驶技术而开汽车。教育应该以德育即人格与性格之陶冶为终局目的。”(33)台湾忠信学校校长高震东主张:“德育是一切教育的根本,智育没有德育做基础,智育就是犯罪的帮凶;体育没有德育做基础,体育就是暴力的前卫;群育没有德育做基础,群育就是社会动乱的根源;美育没有德育做基础,美育就是腐化的催化剂。”(34)可见,德育在学校教育中是何等重要,如果学校教育只重视智育而忽视德育,则可能会导致一方面培养学生的犯罪能力,另一方面又促成其反社会人格形成。(35)

(3)减少其他环境因素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做法是:①创建和谐的邻里关系、职业环境和业余生活环境,抑制恶性犯罪人格的生成。②减少媒体环境所带来的影响。主要是严格管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防止色情、暴力在媒体上的传播。③尽量减少强制性环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主要做法是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可行的做法是:第一,对轻微犯罪予以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和非刑罚化。前者指的是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停止对其处罚;后者是指减轻法律规定的对某些犯罪的刑事处罚,这些行为仍被认为是犯罪,但对待这些犯罪的方法与原有的刑事惩罚不同。第二,改革刑罚体系,尽量避免适用自由刑。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大量选择适用罚金刑。二是选择适用限制自由刑。限制自由刑对人身自由不是剥夺,即不将犯人拘押于一定场所,而是让其留在社会上保持过去的正常生活,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丧失一些权利,从而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第三,扩大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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