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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系统论对于构建犯罪控制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犯罪控制体系的理论基础之一。在社会治安防控过程中,治安信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控制犯罪控制体系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治安防控力量的职能作用,实现各项治安防控管理目标的根本条件之一。离开了治安信息,治安防控工作便无法开展,因此,信息论也是犯罪控制体系重要的理论基础。该理论的主要倡导者是雷.杰弗瑞、奥斯卡.纽曼等。

二、犯罪控制的理论基础

犯罪控制体系的构建需要理论支撑。从前面的概念可以分析得出,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构建犯罪控制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对犯罪控制体系的建立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系统论

系统论是20世纪40年代由美籍奥地利科学家贝塔朗菲(L.V.Bertalanffy,1901—1972)创立的一门逻辑和数学领域的学科。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5)我国著名学者钱学森认为:“系统就是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论对于构建犯罪控制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犯罪控制体系的理论基础之一。

系统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整体性。系统是由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成,但不是各部分的简单组合,而要有统一性和整体性,要充分注意各组成部分的协调和连接,提高系统的整体效益,因此,在犯罪控制体系的构建中,从防控主体来看,犯罪控制体系不是靠公安机关能够防控住的,而是要动员、整合所有的社会治安资源,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形成合力。从防控客体来看,社会治安防控客体也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充分认识和改造每个客体以及每个客体的每个环节、每个要素,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扩大防控客体的范围,做到全面防控。

(2)层次性。系统结构是有层次的,构成一个系统的子系统和子子系统分别处于不同的地位。犯罪控制体系是由防控主体子系统、防控客体子系统、手段子系统等子系统构成,而手段子系统又是由防范子子系统、打击子子系统和管理子子系统等构成。因此,在构建犯罪控制体系时,不仅要重视犯罪控制体系的大系统建设,而且还要重视各个子系统、子子系统的建设,不能只强调系统中的某个方面、某个部门的建设,而忽视了整体的建设,否则,势必就会影响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

(3)协同性。犯罪控制体系的构建是为了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控制体系要素之间的协同性,犯罪控制体系在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基本目标的统领下,将各警种、各部门统一起来,加强它们之间的横向和纵向联系,促进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相互沟通,借此建立和完善警务协作机制来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控制论

控制论是20世纪40年代由美国数学家维纳创立的科学理论。控制论认为,各类系统都可以看做是一个自动控制系统。控制论开始只是在生物控制、工程控制方面运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控制理论逐步扩大应用到社会控制。社会控制首先只局限于社会对犯罪行为及越轨行为的预防、阻止及处置的措施和过程,后来扩展到对社会冲突的研究、化解和利用,现在已进一步拓宽为借助于反馈机制,及时检测出社会系统的内外活动以及社会系统运行对预期目标的偏离,在此基础上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施加影响,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协调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及和谐发展的手段和过程。(6)一般来说,社会控制,是指社会控制主体(占统治地位的群体及其控制的组织、机构)依据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管制与指导、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与协调的过程。社会控制根据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从社会结构的层次上,可以把社会控制分为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从社会控制的力量方向上,可以将其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从社会控制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将其分为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从社会的性质上,可以将其分为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社会控制具有以下三个作用:一是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调剂他们的社会关系,指导并约束他们的社会行为。二是规定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避免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为解决矛盾冲突提供规则。三是控制社会冲突的强度和频度,制裁违反社会规范的成员,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

控制理论对犯罪控制体系的构建具有指导作用。社会治安防控主体为了实施对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既可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宣传法制、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为群众提供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也可采取防范、管理等措施,通过调解、仲裁等形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进行有效的处置,制裁违反社会规范的成员,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信息论

信息论也是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科学理论。信息是表现事物存在的方式和运动状态特征的一种普遍形式,是人们在与物质相联系的运动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表示事物形态、结构和特征的信号。(7)信息具有客观性、共享性、可扩散性、时效性等特点。所谓信息论,是研究信息的性质、度量方法以及信息的获取、传输、存储、处理和交换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而信息论方法就是以信息的概念为基础,运用信息论的观点,把系统的运动过程当做信息传递和转移的过程。通过对信息流程的分析和处理,以达到对某个复杂系统运动过程的规律性认识。治安信息是信息的一种,它表述和反映的内容是社会治安状况,它能够反映各个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社会治安信息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方面的信息、社会治安环境方面的信息、社会防控主体方面的信息和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机构运行状况、工作状况、工作过程方面的信息。在社会治安防控过程中,治安信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控制犯罪控制体系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治安防控力量的职能作用,实现各项治安防控管理目标的根本条件之一。它不仅可以为治安防控主体进行科学决策、制订计划提供依据,而且还可以为治安防控主体实施正确指挥提供依据。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治安防控的过程就是治安信息的运转过程。离开了治安信息,治安防控工作便无法开展,因此,信息论也是犯罪控制体系重要的理论基础。

(四)环境预防理论

所谓环境预防,是指从研究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或条件出发,在环境设计上堵塞违法犯罪的可能,或者创造一种不能实施违法犯罪的环境,从而消除或限制违法犯罪者作案的原因或条件,以达到防范违法犯罪的目的。(8)该理论的主要倡导者是雷.杰弗瑞、奥斯卡.纽曼等。英国学者奥斯卡·纽曼在1972年所著《可防卫的空间通过城市设计预防犯罪》一书中指出:“既然我们不能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我们何不从犯罪的目标与条件上去限制犯罪,因为,众所周知,没有作案的目标与条件,犯罪是不可能发生的。”他还列举了一些容易给犯罪提供机会的地区环境,如照明太差、门窗容易进入等。环境预防的主要内容是制造作案障碍、制造犯罪“得不偿失”的条件、加强正规(警察和司法人员)和非正规(居民、邻里、亲友)的监视巡逻三个方面。该理论还提出两种减少违法犯罪机会的环境设计,即通过控制和监察系统控制。该理论对犯罪控制体系的构建有深远的意义。在社会治安防控中,必须加大环境预防的力度,消除或限制违法犯罪的条件,积极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减少违法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尤其是加强治安巡防和群防群治力度,使违法犯罪人员没有作案的条件,从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达到社会治安防控的目标。

(五)“TAP”防范论(Time if arrival of police)

“TAP”是警察到达现场所需时间的简称。这一理论注重的是警务预防,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格里诺夫和阿尔伯特。他们认为,警察到达现场的时间快慢对防控具有重要意义,警察到达现场的速度快,控制违法犯罪的功能大,则防范的能力大;反之,防范的能力就弱。警察到达现场的时间包括:发现违法犯罪的时间,即从犯罪开始到被人察觉的时间;警察机构人员获悉违法犯罪的时间;警方作出反应并到达犯罪现场的时间。其中,警方作出反应并到达犯罪现场的时间最为关键。因此,该理论主张,以现代化装备武装警察,尽量缩短其反应时间,提高其功能,预防、制止犯罪。该理论的研究实际上是事后的防范措施,也得到了比较普遍的重视。据日本警方的统计:警方反应时间越短,罪犯落网率就越高,当反应时间少于3分钟时,有30%的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和离现场不远的地方被抓获;当反应时间在5~10分钟时,抓获率降到17.8%。(9)该理论对犯罪控制体系的构建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建立灵敏的治安情报信息网络,对社会治安防控是有重要意义的,快速反应对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很大的作用。

(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在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在治国目标的高度上最先提出了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至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以党中央最高文件的形式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的基本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蕴涵着科学发展观或者协调发展观的基本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有一条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就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广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犯罪控制体系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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