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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犯罪社会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代西方犯罪社会学犯罪学从创立到现在,在其整个学科的研究领域中,犯罪社会学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就,要比犯罪学的其他领域研究取得的成就都更为显著。塞林认为,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相对缺乏理论经激进犯罪学者之手,把它运用于犯罪原因论。

一、现代西方犯罪社会

犯罪学从创立到现在,在其整个学科的研究领域中,犯罪社会学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就,要比犯罪学的其他领域研究取得的成就都更为显著。犯罪社会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广泛运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社会分化论、价值崩溃论、亚文化论、冲突论、标签论的研究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学理论的研究成果,都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这些理论重要价值还在于它们在揭示抽象的犯罪原因的同时,更侧重于揭示现代化进程及现代社会中犯罪增长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讲,21世纪的犯罪学至少是犯罪社会学。该理论一般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化过程两大角度研究犯罪问题。

(一)社会结构理论

社会结构理论认为,社会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的社会成员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犯罪与这种社会结构有关。这是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观点。

1.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是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的一种犯罪社会学理论,其代表人物是曾任国际犯罪学会主席的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

这一理论主张,由于低阶层居民坚持一种与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中等阶层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相冲突的价值体系,因此他们违反代表中等阶层价值观念的法律,犯罪的比例高于中、高层的居民。而且,由于居民的价值观念世代相传,所以,犯罪也就世代相传。

塞林认为,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所谓规范冲突,是指多元的社会集团的成员都按照自己集团的文化规范行为而后引发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的碰撞。当一个人按照自己所属社会集团的规范行事时,往往就意味着违反或触犯其他集团规范的可能性,也就意味着与其他集团成员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服从集团与权力集团间的冲突、碰撞,往往就表现为犯罪。

文化冲突论认为,不能把犯罪行为理解为部分人适应某种行为规范,而另一部分人不适合该种行为规范之间差别的结果。犯罪实际上是接受了不同文化规范的人们之间的冲突的必然结果。

人们按照不同的规范行事就会发生冲突,但不是所有的规范冲突都会导致犯罪的发生。只有当一些人按照自己集团的规范行事,与具有刑事立法权的社会集团的文化规范发生冲突时,或者两个集团规范冲突的结果又触犯统治集团的规范时,才会被视为犯罪。

塞林认为,规范冲突有两种:

(1)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带来的文化冲突。这种冲突是一种反映不同历史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说是一种纵向的冲突,是一种新旧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导致的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按旧的文化规范行事,结果触犯了新的文化规范;二是按新的文化规范行事,结果触犯了旧的文化规范。二者都说明,犯罪不是孤立的个人之间的冲突,而是不同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

(2)不同文化规范接触时产生的冲突。这是一种横向的规范冲突。这种冲突以三种方式与犯罪发生联系:一是不同文化规范在相邻文化圈的连接地带发生冲突。比如民族聚居区之间、国家之间、城乡之间的交界处,各种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激化时,就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冲突。二是一个集团或文化圈的规范,企图扩张到另一个社会集团或文化圈里时发生的规范冲突。三是一个文化圈里的个体移居到另一个文化圈时发生的文化规范冲突,从而发生移民、侨居者甚至旅游者的犯罪。

总之,犯罪行为是个体按照某些规范行事而违反了另一些规范的结果,没有各社会集团及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就没有犯罪。

文化冲突论作为一种结构理论,它从宏观上说明了为什么会发生犯罪以及犯罪是怎样发生的,但是,它没有说明个体犯罪的发生原因及其过程,也就是没有对犯罪进行微观的和动态的过程分析和研究,也没有说明上层社会成员和权力集团成员的犯罪。

2.紧张理论

紧张理论(strain theory)。这一理论认为,犯罪是人们确立的目标与可以用来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之间发生冲突的产物;这种冲突引起心理紧张,而紧张又会导致犯罪行为。属于这一理论的学说,主要是指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提出的失范理论。

默顿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①确立目标,即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成功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②规定手段,即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合法手段。尽管社会确立的成功目标是一致的,但是,获取财富的合法手段在不同阶层和地位的人中是不同的。那些几乎没有受过教育和经济条件差的人,没有能力用合法的手段获得金钱和其他标志着成功的目标。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成功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手段去实现成功目标。为什么犯罪和少年犯罪增多,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所出现的一种的结果。

1992年,社会学家罗伯特·阿格纽提出了关于犯罪和少年犯罪的一般紧张理论(general strain theory),其基本观点认为,消极的人际关系使个人产生消极情绪,而消极情绪又促使个人产生犯罪行为。

紧张理论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具有社会责任论的倾向,突破了“恶因必有恶果,恶果必有恶因”的犯罪原因的传统模式,为犯罪原因的科学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3.相对缺乏(剥夺)论

斯塔克的相对缺乏(relative deprivation,或译为剥夺)论,是从科恩的理论中推导出来的另一种观点。相对缺乏论原来是政治社会学的理论,由朗希曼(W.G.Runciman)予以全面地论述。朗希曼关于“×的相对缺乏”是这样假设的:①某人不拥有×;②他觉得许多人拥有×;③他想拥有×;④他觉得自己拥有×是不可能的。在这种状态下,存在相对缺乏,从而产生了强烈的羡慕和不公平的情感。但它最初只是运用于政治学理论中,并不是用来说明犯罪原因的。

相对缺乏理论经激进犯罪学者之手,把它运用于犯罪原因论。例如,美国社会学家斯塔克就主张用相对缺乏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41)其主要观点是:下层阶级成员由于他们的种族和阶级地位,不能通过合法方法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同时他们又居住于富人也定居其间的城市的一些地区,亲眼目睹了富人的富有,由此最终形成了不公平感和不满意感。他们感到被剥夺,从而不信任这个造就了社会不公和阻塞了他们合法的发展机会的社会。长期的沮丧使他们产生了处于压抑状态的攻击和敌意,导致了一种失范和愤怒,终于以暴力和犯罪的方式爆发,以释放他们的敌意。收入不平等与日益凝聚的社会不公平感,在那些穷人与富人生活密切邻近的社区中形成。处于相对缺乏状态的人,一旦认为用政治手段不能克服自己的困境,或认为用这种手段是不适当的时候,为克服这种不均衡,就希望用包括犯罪在内的其他手段来达到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此而实施的犯罪,不属于政治性行为,仅仅是牺牲他人利益,试图改善自己地位的利己主义行为而已。(42)

这种相对缺乏状态不仅产生于社会下层人员之中,也产生于中上阶层的人们之间。这种相对缺乏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富人中的犯罪现象。这就是说,不管人们的富裕程度如何,当他们为自己确立的目标过高,以至于不可能实现时,就会产生紧张感。例如,百万富翁不能成为亿万富翁时,他们会感到失望。一些富人在把自己与那些获得更大成功的同辈朋友进行比较后,也会产生相对缺乏感。这些比较富裕的人也照样会使用非法手段去实现自己的“不现实的”成功目标。的确,即使在物质丰裕的社会中,也会产生不满和羡慕。这也可称为“富裕社会的紧张理论”。例如,根据这个理论,国民在经济不平等的差异感觉大的国家中犯罪率较高,在差异感觉小的国家中犯罪率较低。

4.亚文化群论

这一理论认为西方社会低阶层成员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所谓亚文化又叫次文化,是指相对于社会的主文化而独立存在的社会行为和价值体系等文化现象。而所谓主文化则是指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文化。

亚文化群论认为,由于亚文化群的成员没有社会经济地位,而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排斥在外。结果,持有相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又处境相同的亚文化群成员便纠集在一起,力图相互支持、相互保护以及相互满足其他各种需要,寻求另外一种可以感觉到自己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从事犯罪活动。在亚文化群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赞赏的。这种亚文化群的形成渊源于不合理的社会结构。

亚文化群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科恩,他试图用亚文化群理论来解释青少年犯罪,特别是青少年团伙犯罪。他研究过大量的非功利主义的犯罪,认为其中大多数是一种情感上的产物。一些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正义的,这种情感上的自我认定,并不是出于对社会的实际意义,而是出自对亚文化的忠诚,实际上是出自犯罪人的亚文化标准及所在的亚文化群的利益。科恩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团伙用以确定社会地位的准则与中层社会的准则相对立。违法犯罪青少年所创立的一套标准,与中层社会一贯注重的东西相反。因此,他把青少年违法犯罪说成是“反文化”现象。

克罗沃德和奥林也认为美国社会中存在着许多少年犯亚文化群,这种亚文化群形成的原因是低阶层的青少年和中、高阶层的青少年所能接触到的实现社会目标的机会不同,这就是著名的“不同机会论”。低阶层的青少年,出身贫贱,长期被以中等阶层为代表的传统社会排斥在外,几乎没有获得成功的合法机会,却可以较多地接触到非法的机会,因此便结成自己的团伙,形成一种脱离社会主导文化的亚文化群体。

亚文化群主要有三种:犯罪团伙、殴斗团伙和颓废团伙。犯罪团伙的成员学习犯罪的知识和技巧,学习尊重老犯人,学习用怀疑的目光观察世界。这种团伙为其成员提供另外一种获得成功的途径。犯罪团伙有固定的结构,团伙成员在首领的领导下,实施有组织、有预谋,旨在获得财产的犯罪,一般不卷入与财产无关的暴力犯罪。殴斗团伙一般由一些狂妄自大的青年人组成,专事伤害人身和破坏财产的犯罪,不以取得经济利益而以获取“名声”为目的。这种团伙是由于本社区内既没有合法又没有非法获取财物的机会而形成的。颓废团伙,一般远离传统社会各界,专事酗酒、吸毒、异常性行为等,这种团伙不求得到社会地位而只要求得到团伙内成员的尊重。

5.社会生态学理论

主要是指芝加哥学派(Chicago School)的社会生态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学说,是指主要用城市环境中有缺陷的社会经济条件来解释犯罪的原因的一组理论。

犯罪学中所谓的“芝加哥学派”,是指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教授、研究人员和毕业生以及受他们影响在芝加哥从事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人员。这个学派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是欧内斯特·伯吉斯以及克利福德·肖、亨利·麦凯罗伯特·帕克、弗雷德里克·思雷舍等。由于这些研究者主要探讨了城市中的社会生态环境与犯罪的关系,因此,又称为“生态学派”(ecological school)或者“生态学理论”(ecological theory)(43)

社会生态学理论是用邻里生态环境及邻里居民的特点解释犯罪的产生。伯吉斯发展了“同心圆理论”,认为从芝加哥城市中心开始向外扩展的广大地区,可以分为五个主要的同心圆区域,每个圆中的地区称为“区域”(zone):中心商业区;过渡区域(transition zone);工人住宅区;中产阶级居住区;郊区或者通勤者区(commuters’zone)。在这五个区域中,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就是过渡区域。也就是说犯罪率在城市中心的周围的地区最高,随后向郊区逐渐下降,愈是远离市中心周围的地区,犯罪率愈低。贫困、疾病等情况也是如此。他们认为,这种生态现象是城市化过程中的自然产物。过渡区域通常是城市中最古老的部分,房屋因为年代久远而开始衰败,在破旧的房屋中居住着这个城市中最贫穷的居民,当时主要是移民。同时,这个区域也是一个人员不断变化着的区域,当这个区域居住着的一些居民在经济条件改善之后,就搬出这个区域,而那些在其他区域中经济地位下降的居民又迁入这个区域,因此,这个区域人口流动大,混杂的人口造成了有利于犯罪发生的环境。在这个区域,存在着严重的社会解组现象,表现为社会生活组织遭到破坏,当地社区不能提供教育、保健、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要服务,使这个区域中存在很高的失业率、大量的单亲家庭和领取救济金家庭。这种状况导致这个地区居民的道德状况下降,人际关系淡薄,人际交流缺乏,价值观念冲突,社会控制薄弱。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会引起大量的少年犯罪和犯罪的产生。

这种理论还指出,人们通常生活在家庭、学校、邻里等群体之中,以亲属、朋友、友爱、邻里等关系为内容的非正规社会关系对于约束人们的行为作用很大,区域性的集体发挥着社会监督的功能。而城市化进程则使这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解体,使集体作为非正式社会监督单位的作用显著下降,传统集体的习俗规范和理想受到削弱,并逐渐消失。随着工商业深入市区,人口流动频繁,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激烈的竞争与有限资源的矛盾,削弱了社区的整体利益,甚至家庭也趋于解体。这一切变化使得社会处于解体状态,导致犯罪现象增加。其基本规律是都市化程度与社会解组程度成正比,社会解组程度与犯罪率成正比。

6.激进犯罪学理论

激进犯罪学理论,又称新犯罪学理论或批判犯罪学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沃尔德、昆尼和英国的泰勒(Ian Taylor)等人。标签理论和权力冲突理论是激进派理论的先导。

激进理论者认为,他们以反对资本主义的马克思理论为基础,从阶级斗争和基本生产方式着手来分析和理解社会生活。他们对“传统的”、“自由的”或“实用的”犯罪学表示怀疑,认为这种犯罪学不能对现存生活制度和生活形态予以批判,本质上是一种缺乏反省性质的犯罪学。传统犯罪学的自由主义改革努力,目的不在于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生活制度,而是为了巩固资本主义制度和更有效地控制工人阶级。

激进理论拒绝承认官方的犯罪定义,因为“承认官方的和法律上的犯罪定义,就意味着被迫承认:法律上规定不为罪的行为(例如帝国主义、剥削、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和不被控告的行为(如偷税漏税、垄断价格、欺骗用户、政府腐败、警察杀人等),已经不在犯罪学分析的范围之内了”。持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法律不会以公正的态度为所有人服务,而只会根据资产阶级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团结。工人阶级,这个由于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胜利而仍居于被压迫地位的阶级,只要统治阶级不被推翻,它将继续是刑法的客体。

总之,对于激进理论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冲突是决定一切冲突的根源。资本主义制度的统治阶级通过“阶级结构”和“阶级司法”将工人阶级犯罪化。

(二)社会化过程理论

与社会结构理论不同,社会化过程理论认为,各个阶层、行业、地区的人都可能犯罪,犯罪是个体与社会及各种社会化机构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家庭关系紧张、同伙影响、学习成绩不佳、司法机构的不良形象等都可能影响个体向犯罪方向发展。因此,要重视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

1.不适应理论

不适应理论认为,人对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的不适应是犯罪和其他社会病态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它直接地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不适应。不适应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受教育不足、没有成功地适应社会所造成的,是犯罪人不具备相应的社会适应性,在社会心理上不适应所导致的结果。杜里奥认为,一些人的这种不适应性的原因存在于他们的情绪之中。还有的学者指出,最好的研究方法是到犯罪者个人对他所处的环境的不适应中去寻找犯罪原因。

不适应理论是在生产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提出的,它揭示了这种现代化对人的生活产生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人们社会心理上的影响造成了人的情绪、思想和行为等方面的变化。但是,这种不适应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否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因果链却是值得探讨的。

2.分化接触的理论

如果和前边列举的假说理论相比,还不如说下边论述的假说更为符合犯罪学的内容。萨瑟兰(E.H.Saeherland)的假说理论认为:人类是在活动的过程中,通过与各种文化的接触,才学会行动的。为了研究这种机械的论断,他把行为与犯罪的关系归纳成下列的九个命题:

(1)犯罪行为也是可以被学习的。

(2)犯罪行为是在和其他人的交流过程中互相作用而学习来的。

(3)犯罪行为的主要部分是在私有集团的内部发生的。

(4)在学习犯罪行为时,学习本身有时也是极为复杂的;有的行为利用极为单纯的技术就能做到,有的还包括了对特定目标的动机、冲动、合理化、态度等等。

(5)对特定目标的动机和冲动,是从法律上的有利或不利的观点出发而形成的。

(6)人在违反法律的利益超过了不违反的利益时,就会成为犯罪人。

(7)分化的接触,根据频度,期间、传统性和强度等,各不相同。

(8)由于犯罪和反犯罪之间的接触,使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包括了后来在学习中形成的所有机械论。

(9)犯罪行为是一般欲望和价值的表现,但是非犯罪行为也同样是欲望和价值的表现,所以不能单纯地用欲望和价值来说明犯罪行为。

萨瑟兰假说的基本理论是,犯罪行为也是学习来的。其核心观点是:第一,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也即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在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形成犯罪定义。通过各种过程(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容易犯罪。第二,差别交往论不认为和犯罪人直接交往或学习特定的犯罪行为是人们犯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与社会上的犯罪者直接交往,但他们可能从自己父母的言行中学习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子女亲眼看到父母将捡到的钱揣入自己的腰包而不归还,子女就有可能在思想上形成“偷人家的东西也并非坏事”的犯罪定义。又如俗话所说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以及孟母为很好地培养儿子而选择居住环境而三迁其家的故事都很好地论证了这个理论的成立。由此可见,该理论在着重阐明个人犯罪的同时,也揭示了环境条件对于产生犯罪行为的重要性。

差别交往论在反对遗传决定论,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重视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交往的作用,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的原因。差别交往论是西方犯罪学界影响甚大并被奉为经典的犯罪学理论。然而,正像后来萨瑟兰自己修正的那样,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合于学习论。尤其对那些偶发性犯罪和没有违法经历的犯罪人来说,或者对处在同一个环境里的人为什么有的犯罪有的就不犯罪来说,都是无法说明其原因的。萨瑟兰自己修正的论点也正在这里,尽管他想依赖与性向犯罪人接触的频度等来弥补自己理论的不足,但是,直线的理论是不能说明问题的,反而是分化的同一化理论弥补了这一缺欠。

3.分化的同一化理论

是萨瑟兰的弟子格拉塞(D.Glaser)为了补充萨瑟兰假说理论的不足而作的修正,即,“人要能用镜子照照他自己的犯罪行为,就能认出是出于一个实在人所能接受的犯罪行为,还是由于观念上的人同化了自己而做出犯罪行为。”(44)这就是说,不一定只限于有了物理性的接触才能学来的,而是由于社会的互相影响。或者由于自己本身的互相作用,才能决定他的行为。如此看来,格拉塞的理论比萨瑟兰的更富有思考性和内在性,其思想方法也更为广泛和更有伸缩性。但是,格拉塞的学说对偶发性犯罪也同样没有作出必要的说明,因而也遭到批判。这可能是由于格拉塞根本没有考虑偶发性犯罪的缘故。

当然,只用单一的因素来说明具有复杂因素的人类的行为,无论如何也是做不到的。他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与社会的互相作用决定的,这一点倒是值得予以评价的。

4.自我观念的理论

关于在同一环境为什么有的人并未犯罪的问题,分化接触的理论并未能作出充分的说明。该理论企图把处在正常环境中的人们经过分析后定出一个假说,然后再把他们分为正常人和非正常人。把有违法行为的人同没有违法行为的人加以周详研究和比较的雷克莱斯(W.C.Reckless)与迪尼茨(S.Dinitz)认为,不违法的人和违法的人相比,在自我观念上有着明显的差别。前者,即不违法的人,相信自己的能力、活动水平和积极性等都能达到标准的水平,因而能够自觉地遵守法纪;或者在遇到有问题的事件时也能努力克制自己,从不良倾向中摆脱出来。

这种自我观念无非是少年时代从父母、亲戚、老师、朋友等那里自然而然学来的。后来,这一理论又被科恩(A.K.Cohen)的义务论所深化。科恩认为,由于人能够在自我的观念中看清自己的行为在社会上占有的位置,而使自己形成了不作有违法行为的人的观念,正是这一观念决定了自己的行为。总之,自己应该考虑自己是否已经成为一个成熟的人,是否是个正派人,还是个歹徒,这就是所谓自我观念论的题旨之所在。

但是这个理论仍然很难说明和使人理解到,究竟谁是正派人,谁是歹徒?因为区别正派人与歹徒的先决条件,最后还得依据他到底陷没陷入法网来决定。所以,法网才是决定问题的关键。

5.日常活动理论

日常活动理论学者科恩(Cohen)和菲尔逊(Felson)提出,犯罪是一个事件,这个事件的发生至少需要三个元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集合才可能产生。第一个元素是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第二个元素是适当的被害目标;第三个元素是缺乏有能力的监护人。这三个元素在时间、空间上的交错,必然会产生一个犯罪事件。三元素中缺乏任何一种,均可能使犯罪事件流产。从宏观上讲,三个元素中,任何一项的改变,都会影响犯罪率,而一旦三个元素同时出现,必将产生让犯罪率递增的效应。

科恩和菲尔逊认为,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下的事件。合法的日常活动的时间和空间的结构,可以影响一个社区或国家的犯罪事件发生的地点、类型和内容。有动机、有能力的犯罪人可以是任何一个普通人,为了任何理由从事犯罪活动。这个元素在任何社区都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日常活动理论认为,想要解释犯罪,应该把重点放在分析社会活动的时空结构,研究特定的时空结构如何促发一个人的犯罪个性,使之转化为实际的犯罪行为。适当的被害目标是指可能被攻击、抢夺的人或物。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能力的监护人也不总是警察或保安人员,最可能防止犯罪的常常是邻居、亲友、旁观者和闭路电视,或是被当作犯罪目标的物主。

日常活动理论和其他犯罪学理论最大的不同在于,此理论对犯罪动机、被害人道德或刑事司法制度是否对犯罪发生率产生影响毫无兴趣。它的最大特色是指出“缺乏某些条件,犯罪才会发生”,不同于其他理论重视分析“有了某些条件,犯罪才会发生”。因此,日常活动理论最终已经脱离了人格论、心理学对犯罪行为的解释范畴。需要说明的是,闭路电视往往意味着有人通过镜头监视,因而也具有“人的因素”可以成为有能力的监控者。三元素与生活方式变化是对应的,具有一定的相互关系。由此,科恩和菲尔逊等人认为,犯罪的发生既然是存在于日常活动的机会的结构中,那么为减少犯罪的机会,就应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6.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出自“情境犯罪预防”的概念(克拉克,Clarke),并综合了四种学术理论:社会学、环境犯罪学、经济学、认知心理学(克拉克Clarke和雅尼娜Felson)。理性选择理论以经济学理论中的“预期实用性”原理为基础,认为人在作决定时,都会详细思考,仔细盘算,在心中权衡自己所作的决定所获的最大利益和所付出的最少成本。经济学的“预期实用性”和古典犯罪学派对人性的假设,非常类似。比如印度对行窃的人要砍掉一根手指,那么行窃的人就要计算一下是偷窃快乐呢,还是砍手指快乐,然后再决定要不要去行窃。再举个例子,在一个汽车站同时有3个人在等车。1个人等了5分钟,1个人等了15分钟,还有1个人等了半个小时,这时车还没有来,便有人想走了。此时我不想问是哪一个想走,我只想问其中有哪一个按理来讲最不想走?可以分析出来,那个等了半个小时的人最不可能走。因为他付出的时间越多(也即代价越大),他的期待回报率便也相对较高,而如果走开,他失去的也会更多,所以他不会离开。

同理,一个地位较高的人通常较地位低者不会犯罪,因为从他的出生,受教育到目前这个地位,他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有形无形的东西要远远超过一般人,所以通常情况下他不会轻易选择犯罪而失去自己的一切。说的再通俗一点,也就是人们要衡量一下做或不做某个行为是否合算。

理性选择理论属于微观理论,即从个人层次上分析的理论。主张此论的学者认为,想要解释犯罪的选择,必须个别讨论每一种犯罪类型,因为不同犯罪类型,作决定时所需要搜集的信息、情境都不相同。理性选择理论是一个包罗万象的通用理论,可以同时解释一个人为何选择特定的犯罪类型,也可以解释此人为何后来会停止犯罪。在这一点上,理性选择理论比其他犯罪学理论涵盖的解释面更广。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人的所有决定都是根据期待要花费的精力和可从犯罪中获得的回报,与被抓、被判刑的轻重所比较、平衡后而作出的。犯罪人想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他们所作的决定、选择、判断会受到有限的时间、认知能力和信息的限制,因为犯罪人的时间、认知能力、信息的掌握都是有限的,因此,即使是根据理性而选择,这种理性也受到了限制,不是常态下的理性。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分析犯罪人的选择,必须就个别犯罪类型加以讨论,而且把犯罪过程切割为不同阶段分别加以分析,而不是只分析笼统的犯罪事件。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参与犯罪(犯罪个性)和犯罪事件(犯罪)是两件本质上不同的事情。一般理论只注重犯罪事件(crime)的分析而忽略了犯罪性格(criminality)的分析。

从理性选择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性格和犯罪行为是大不相同的。所谓的犯罪是指一个事件,而犯罪性格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性格特质。犯罪人不可能每天无时无刻都在犯罪。相对地,正常人偶尔也会触法。因此,犯罪个性指的是犯罪人选择参与、持续、终止某种特别的罪行的过程。而犯罪之参与、持续、终止三个阶段的选择过程,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必须分开来看。有些人本来具有高度犯罪危险性,但可能因为缺乏犯罪机会而终生不会犯法;有些人一向奉公守法,是犯罪的低危险群,但遇到引诱或机会,也可能犯罪。犯罪人其实都在特殊情境、环境下选择了犯罪行为。决定是否犯罪,不总是理性的或深思熟虑的。理性选择理论反复强调“有限的理性”。犯罪人是一个变量,犯罪动机各不相同,为财、为色、为寻求刺激、为找寻兴奋感,都有可能。同样的,犯罪人的分析情境能力、作决定能力、随机会改变犯罪类型的能力、犯罪技巧也各不相同。

7.社会解体论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说没有共同的规范,没有共同的意识,或者即使存在着共同的意识,但已呈现出被冲淡的状态,那么,这就是所谓社会解体的现象了。生活在这种社会里的每个人的义务感,也必然是混乱的,从而变成享乐主义者,彼此互相不信任。于是,随之而来的,那就是个人的解体,家庭的解体,近邻的解体,城市地域的解体,然后再循环到个人的解体。这种解体虽然在近代社会里于某种程度上是必然发生的现象,但也并非总是与犯罪结合的。有时一眼看来社会似乎要解体,可是一些反对力量却在重新加以组织,因此社会解体的现象并不是犯罪现象独有的特征,而是集众多社会现象的一种形态而已。然而,犯罪的增加,确是社会解体的一种突出衰现。

上述社会解体的理论,据说是由科里(C.H.Cooley)和托马斯(W.L.Thomas)开创的,(45)然后又被许多学者发展而成的。(46)这种理论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改革,从概念上看这是很明确的。但是,它却不能说明如何测定社会变革本身与犯罪现象相对增加的关系。

8.经济决定论

荷兰犯罪学家邦格1916年在《犯罪与经济条件》一文中指出:在原始社会,生产是为了消费而不是交换,所以不存在财产或财富。如果收成好,大家就有饭吃;如果食物缺乏,大家都要挨饿。因此,那时的人不是自私的,社会的特点是团结的,这是经济制度的结果。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人只注意自己,因而导致自私自利,导致了犯罪的产生。例如,经济贫困就可能导致偷窃、抢劫、谋杀、遗弃、强奸、杀婴等犯罪的产生。可见,经济条件对犯罪产生所起的作用是极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邦格的经济决定论有一定进步作用,只是他还未明确指出犯罪是私有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

9.社会控制论

这一理论是美国的克莱勒斯和特拉维斯、赫希等人所主张的。其基本观点是:社会中存在两个内在和外在的控制系统,是阻挡犯罪的一个重要屏障。内在系统即内控系统,是指人的抵抗力,包括承受引诱、处理冲突、摆脱纠纷、避免危险等自我控制能力。外在系统即外控系统,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机制,包括国家、社会、街道、部落、村庄、家庭和其他社会群体等对自己成员的约束力。作为社会的人,无一不是生活在社会一定群体中,并受其约束的。犯罪的发生正是由于这两个控制系统遭到削弱所至。例如,个人抵抗力变弱、意志薄弱、缺乏忍耐力、神经错乱、染上恶习等,均可使内控系统失控。而外控系统,如家庭关系紧张、不和睦、离异;社会经济制度不良、贫困、失业、物价暴涨;都市化过程无序,人口大量流动,社会管理混乱,教育不普及,法制不健全,司法不公正,惩罚不力等,都足以削弱外控系统。犯罪就是由于两个控制系统削弱而引发的。

特拉维斯·赫希在其1969年发表的代表作《少年犯罪的原因》一书中,将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减弱相联系。他认为:(47)人本是非道德的动物,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因此,犯罪的原因是不需要解释的,而不犯罪的原因才需要探讨。人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他害怕违法行为将损害自己与朋友、父母、邻居、老师、雇主等的联系,因而保持了克制。假如一个人缺乏对他人的情感与兴趣,没有这些社会联系,那么他就会放任自己的行为,进而实施犯罪。因此,社会纽带(social bond)是制约人们犯罪的重要因素,犯罪缘于薄弱的社会纽带。社会纽带,是指一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传统社会的依附。社会纽带由四个要素组成,这四个要素可以用来解释少年犯罪的原因:(48)

(1)依恋(attachment)。依恋是指一个人对他人的情感和兴趣。当个人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就会在做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与感情。对正常人来说,这种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这种感情联系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的时候,就越有可能考虑犯罪行为会对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少年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赫希将依恋分为三种:一是对父母的依恋,这是最重要的依恋。没有对父母的依恋,就不可能养成尊重他人的情感,个人就不可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家庭就失去了控制少年犯罪的作用,个人就很有可能实施少年犯罪。二是对学校的依恋。不喜欢或不依恋学校的学生,其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较差,这样的学生也就更容易进行少年犯罪。三是对同辈朋友的依恋。

(2)奉献(commitment)。奉献是指将时间、精力和努力使用于传统的活动内容上。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费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从事危及其传统目标和地位的活动,因而也就不大可能从事少年犯罪活动。

(3)卷入(involvement)。卷入是指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的活动。较深入地卷入传统活动的,总是全力以赴地忙于各种传统事务,就会缺少从事越轨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卷入传统活动的人,总是与按时进行某种活动、限期完成一定任务、遵守工作时间、贯彻有关计划等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很难有进行越轨行为的机会。所以,卷入传统活动,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犯罪活动总是与游手好闲紧密相连的。

(4)信念(belief)。信念就是指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在社会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或者犯罪行为。

赫希进一步认为,各种社会控制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影响个人对是否犯罪的选择。如果一个人对父母和朋友感到亲切,往往注意他们的期望,这会促使他选择并努力实现一些合法的目标。相反,如果一个人无上述各种社会关系,就可能缺乏对常规目标的奉献,从事犯罪活动。

表3-1 赫希两个犯罪理论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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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Lilly et.al.,2007:111。

10.中和技术理论

社会学习理论和差异交往理论都使用“定义”(definitions)这一概念来描述个体据以界定或解读违法行为为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程序。根据格雷沙姆.西克斯和大卫。马扎(Gresham Sykes&David Matza,1957)提出的中和技术(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概念,一些研究已经运用了“定义”这一概念。西克斯和马扎认为,大多数违法者都能够正确判断和尊重传统的价值观念,并因此通过自我合理化或正当化的方式,中和他们所秉持的价值观念。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西克斯和马扎定义了五种一般的中和技术:①否以责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即青少年声称他或她的行为是外力造成的,如“无爱心的父母,糟糕的同伴或穷困的邻居”。青年人通常将自己视为“无能为力地被驱使实施非法行为”的人,“与其说是自己实施不法行为,不如说是按照别人的指示实施不法行为”。例如,一名青年人可能辩解说,“酒精促使我这样做”或“其他人先开始打架的”。②否认损害(denial of injury),即犯罪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例如,酗酒,吸食大麻,或乘偷来的汽车兜风作乐等,均没有造成损害。③否认被害人(denial of the victim),即识别值得作为犯罪的目标的一种方式,例如“不称职的”的黑人、不公正的老师或者欺骗消费者的商店。④谴责那些谴责他们的人(condemnation of the condemners),即将注意力从青年人身上转移到谴责他们的人身上去,谴责者被认为是“伪君子,伪善者,或被个人怨恨驱使的人”。例如,年轻人可能愤恨腐败的警察,有所偏袒的教师以及虐待孩子的父母。⑤诉诸高度效忠(appeal to higher Loyalties),即为了满足较小群体的需求(例如朋友圈子或帮派),必然放弃较大的社会规则。

批评者指责,西克斯和马扎的中和技术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而非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他们认为中和技术理论是一种机械论,它促使已经实施犯罪的青年人更加麻木不仁。而另一些人认为,该理论没有像将风险或其他策略性因素最小化那样,用合理化来中和道德承诺。例如,年轻人通常将他们的盗窃行为合理化,认为他们盗窃的是“粗心的被害人”,也就是说,由于人们不能有效管理自己财产,致使他们必须为自己成为被害人承担部分“责任”(例如,将钥匙留在车里的人,不锁自行车的人以及不锁门就出门的人)。

尽管存在上述批评,但是中和技术理论使我们认识到犯罪人解释或说明其行为的方式。例如,强奸犯沉浸于他们从媒体或同龄人那里学到的“强奸迷思”(49)(rape myths)(Jackson,1978;Scully&Marolla,1984)。该迷思中包含中和技术理论:否认责任(例如,冲动的失控),否认损害(例如,她确实喜欢他),否认被害人(例如,她本来就是个爱卖弄性感的女人,因此是她自找的)。正如一名已婚强奸犯所说的,“有时候仅仅是为了发泄欲望去随便强奸一个人,而不论她是谁或长相如何,如同男人喜欢性交一样,大多数女人也喜欢性交。她们希望被霸占或被强暴。这使得她们觉得自己更像女人”。

11.标签论

标签论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犯罪学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贝克尔和莱莫特等人。标签论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西方社会学中的形象互动论。标签论的基本观点是:认为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所谓标签,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把某些个体定义、“标签”为越轨者的过程。当一个人被对其具有影响的他人,如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或朋友等贴上标签,称之为犯罪者时,他就真的会逐渐从事犯罪行为,成为犯罪者。因此标签论认为,能够给个人贴上标签、带来污点的有关机构如学校、警察、法院和矫正机构等,应当对犯罪尤其是职业性惯犯行为负责。

标签原本是个商业概念,意指用来标明物品名称、规格、用途、价格之类的纸片,多用于各类商店。通过标签,人们对所售商品的性质、功能及其价格有一个一目了然的了解,还可以通过标签初步判定该商品的好坏优劣。因此,标签是人们选购商品对该商品给予初步认定的重要渠道之一。标签理论的创始者们在对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理性分析时,借用了标签这一概念,并赋予其犯罪学的内涵。

中国当代历史上所发生的事情,也可以来支持标签理论有关新标签(法律)的发展造就新的犯罪的观点。自从1949年以来,中国曾独创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标签,如右派、修正主义者、臭老九、走资派等。这些标签,都是当年的污名,俗称“帽子”。一旦成功地得到首肯,随即在社会上漫天飞舞。不小心被戴上一顶,不仅自己倒霉,全家也跟着遭殃。自己是不是走资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人把你当做走资派。通过大批判、追溯的会意(retrospective reading),被戴上帽子的人的过去,被重新审视,重新评估,一直到符合他现有的走资派的标签(帽子)为止,被戴上帽子的人被人民大众,包括过去的战友、同事,孤立起来。被孤立的走资派聚集在一起,形成小集团。当这个过程完成的时候,污名已经改造了自我形象,此人也与帽子上的标志合而为一,成为真正的走资派。

“走资派”的例子还告诉我们,戴帽子的过程并不公正,不是所有人被戴帽子的概率都相同,也不是说了某些话、做了某些事的人就一定会被戴上帽子。在这个过程中,本人是否真正地走资本主义道路并不重要。

标签论运用形象互动论的原理,把社会反应与行为人视为互动的双方,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反应与行为人形成自我意识之间互相作用的结果。美国社会学家赫伯特·布鲁莫(Herbert Blumer)认为,“个体的自我理解与被他人理解的相互作用过程,是越轨行为的主要根源”。(50)所谓他人理解,就是社会或他人对个体的某种行为做出反应,赋予一定的意义,也就是贴上某种标签。这是个体了解自己的依据和“镜子”。所谓自我理解,就是个体对这种社会反应的意义作出解释,也就是对镜中的我形成一个自我印象。这种自我印象在指引个体行为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形象互动的原理,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主观理解是指引其行为的主要依据。行为是人们依据自己对客观事物(包括自我)的不同理解,而对外界事物做出的相应的能动反应,在不同的理解和反应下就可能有不同的行为。而自我的意识(理解)是社会赋予的,自我的理解是从人们的社会互动中得来的,个体从社会和与之交往的他人那里了解自己,然后按照获得的自我形象去指导或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种标签的结果,就使得越轨者只能继续越轨,特别是青少年越轨行为者,他们或者以烂为烂,或者潜移默化甚至形成心理的自我强制。因此,标签论将贴标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概括为两种情况:第一,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内心就相信自己是与他人不同的越轨者,由于人人都具有追求自己历史一贯性,按照自己本来面目行为的性格,故此,按照自我印象去越轨是理所当然的。第二,行为人这种自我印象是从镜子中得到的,是从社会互动中获得的,是社会给他贴标签的结果。

标签论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它否定了遗传性、心理性和多元性的犯罪学理论,把贴标签的主体——刑事司法机关、社会控制系统作为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把法定犯罪定义的产生原因问题纳入犯罪原因研究的范畴。它所关注的重点是犯罪原因研究中所谓的犯罪到底是什么。如果法定犯罪意义只是社会上某个或某些群体特有的价值观念的体现,它所保护的并不是社会共同的最大利益,那么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了为什么会有人触犯这一价值观念及其意志表现形式——刑法。当然,标签理论不仅经常被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也经常被用于解释其他社会越轨行为者的行为,如同性恋、吸毒、酗酒、疯人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的人的越轨行为的形成过程。可以说,标签理论拓宽了犯罪学的研究视野,提出了一些极具批判性的观点。

12.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犯罪社会学的各种理论进行整合,建立一个集各种理论之大成的综合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犯罪学家约瑟夫·威斯(Joseph Weis)、德尔伯特·埃利奥特(Delbert Elliot)、多伦斯·桑伯瑞(Terence Thornberry)等人。

威斯等人将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进行了整合,提出了社会发展理论。他们认为,个人的性别、种族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与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相关,这种因素对人的行为选择有重大影响。同时,社会化过程对一个人的行为选择也有影响。据此,他们提出了整合的理论模式。依据这一模式,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假定的各种因素对犯罪都有影响。在一个低收入、无组织的生活环境中,各种社会化机构的功能薄弱。在这种环境中,由于既定的犯罪率较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机会较多,接受犯罪团伙影响较大,容易认同犯罪群体的价值观念,因而有较多的青少年选择犯罪的行为方式。

埃利奥特等人将紧张理论、学习理论和控制理论综合在一起,也形成了一种整合理论。埃利奥特等人认为,压力理论能为他们的整合模式提供变量。压力理论假设,青少年犯罪是对社会压力的一种反应,这种压力产生于在达到社会期望的目标如地位、财富、权力等的过程中实际的或想象的失败。与此相关的社会控制理论则认为,个人与主流社会的凝聚程度与其参与青少年犯罪活动的概率成反比。凝聚度的高低由家庭社会化以及社区组织解体状况决定。埃利奥特等人认为,凝聚度的高低也受到社会压力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与压力及社会控制两者均相关。当压力增大,社会控制降低时,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增高。

为了更好地预测和解释青少年犯罪,埃利奥特等人进一步将社会学习理论的思想融入他们的理论模式中。根据社会学习理论,青少年犯罪是权衡与社会化过程中遵从和越轨行为相关的奖惩的结果。在青少年的早期,未成年人主要从家庭、学校和青少年伙伴那里接受奖励和惩罚。一般而言,家庭和学校鼓励主流社会价值或守法行为。青少年伙伴则不同,这一群体可能奖励守法行为,也可能支持违法或越轨行为。与家庭和学校相比,青少年伙伴则更可能通过奖惩加强越轨行为。因此,埃利奥特等人认为,根据社会学习理论,与越轨青少年群体的接触是导致青少年越轨或违法的主要因素。

把上述三种理论的思想或主要概念结合起来,埃利奥特等人提出了如下解释青少年越轨和犯罪行为的整合理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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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为埃利奥特等人的有关青少年越轨和犯罪的整合理论模式

该模式来源于埃利奥特等人1985年出版的《对青少年越轨/犯罪行为及吸毒的解释》一书,第66页。

桑伯瑞对上述两种整合理论进行再度整合,提出了多因素相互作用理论。他强调指出,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是相互作用的,而且青少年犯罪这一结果本身与这些因素也是相互作用的。此外,各种因素在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不同时期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青春期初期,家庭及父母的影响较大,在青春期中期,学校、朋友和青少年文化的影响较大,在青春期后期和成年时代,本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如丈夫、父亲、教师和不同工作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每个时期,青少年犯罪这一结果又会反过来影响导致其产生的各种因素。如此循环下去,就会产生职业性惯犯。(51)

13.重整羞耻理论

“重整羞耻理论”(theory of reintegrative shaming,或译为“重新整合羞耻理论”),是澳大利亚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布雷斯韦特(John Braithwaite)在1989年提出的一个新的犯罪学理论。布雷斯韦特认为,传统的犯罪学理论用一元性的犯罪原因论难以解释所有的犯罪现象。因此,布雷斯韦特撷取了犯罪学其他理论的不同部分,加上自己的创新,发展出一个犯罪学的新理论——重整羞耻理论。该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在一些文化中,把犯罪看成是一种羞耻的事情,并认为这种犯罪羞耻的观念,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因此,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应当在社会中复兴或者重整这种认为犯罪羞耻的观念。

在布雷斯韦特的重整羞耻理论中,“羞耻”的概念居于核心地位。他认为,决定个体是否从事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羞耻”。除了“羞耻”概念之外,布雷斯韦特另外还自创了“互赖”与“共信”两个概念。所谓的互赖,是指个体在所处的生存网络中,其依赖别人以达成有价值的目标,以及他人因相同的目的而依赖该个体的程度。换言之,互赖是某一个人与他人为达到相同的目的相互依赖的程度。所谓的共信,则是指社会成员间具有较好的互助与互信特性的一种社会状态,个体之间亦会因此而达到十分的相互信赖。可以说,共信是以宏观的视野,而互赖则是以微观的视角,来综合观察和分析犯罪现象的。

布雷斯韦特将羞耻转化为“重整羞耻”和“烙印羞耻”两类:

(1)烙印羞耻即“stigmatization”,或译为烙印化。意思是使受到羞恶的犯罪人产生强烈的羞耻感或越轨感的现象。

(2)重整羞耻即integranon,或译为重新整合。意思是指羞恶者(shamer,这里指羞恶犯罪人的执法者和社会公众)向遭受羞恶的人(the shamed,指犯罪人)保证,如果他们认错改正,社会就会再次接纳他们的过程。

烙印羞耻的“烙(黥)印”,原是古代的一种刑罚措施,指在犯人的脸上刺上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使其痕迹难以除掉。因此,无论他走到哪里,都会使人对其罪犯的身份一目了然。这实际上也是对犯罪人的人身污辱性惩罚。借用此义,布雷斯韦特认为,“烙印羞耻”是对行为人不尊敬的、带有污蔑性质的一种持续不断的贬斥(degradation)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给犯罪人打上“邪恶的人(evil person)”的烙印,并且把“邪恶的”犯罪人从社会中驱逐出去。这种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歧视性、敌意性之举,并不会在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后,社会给予宽容的接受,反而会将他们烙印为邪恶之人而排斥于主流社会之外。

而“重整羞耻”,虽然也会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斥责乃至罪有应得的惩罚,但是“重整羞耻”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责难基本上仅限于过程之中,而且是善意的、正面的、适度的,并最终当违法犯罪行为人承认错误,认罪伏法并悔过自新之后,对他们给予谅解与接纳,并为他们提供整合于主流社会的机会,使他们重新走进正常人的生活并融入于社会之中。此外,对犯罪人的羞恶必须是简短的、有控制的,必须有宽恕、道歉、忏悔的“仪式”。

在较低程度“互赖”和较低程度“共信”的社会环境之中,“羞耻”则往往以“烙印羞耻”的形式出现。由于这种方式是建立在对具有不良行为者给予排斥的理论基础之上,因而其后果必然导致犯罪亚文化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吸引力。他们基于对主流社会的绝望,而被迫更深地卷入犯罪亚文化,从轻微越轨行为者,滑向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人;从一般违法犯罪者滑向惯犯、累犯等职业犯罪者的行列,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而无力自拔。这样的结果,社会衍生出更多的犯罪机会以诱惑这些参与者更强烈的犯罪欲望,社会犯罪高发,社会治安秩序每况愈下,公民缺乏起码的安全感,就成为自酿的恶果。此外,社会上某些特定的人口群体,由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成功的机会被主流社会所剥夺,这些原已经被标签的群体成员(如刑满解教人员等),更容易结成犯罪亚文化团体,支持其成员的犯罪行为。不良团体成员之间相互传授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技巧以及逃避刑事处罚的反侦查技能,甚至结成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这种结局的出现,显然是社会过分强调“烙印羞耻”造成的。

一个拥有众多较高程度“互赖”个体所构成的社会,亦同样将会是一个具有较高程度“共信”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羞耻”的社会控制力将会是广泛而强大的,在“共信”程度较高的社会中,“羞耻”转化成“重整羞耻”的几率较高。重整羞耻理论认为,在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有诸多的因素会增加个体的“互赖”程度,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年龄低于15岁或者高于25岁者、已婚者、有固定合法职业者以及具有接受较高教育程度、对所从事的职业充满信心和抱负者。具有较高程度“互赖”的个体亦会因此而较容易受“羞耻”的社会控制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互赖”和“共信”的社会里,“重整羞耻”可以大大减低那些犯有轻微偏差行为的人,尤其是那些初次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身陷犯罪亚文化的可能性与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对个体不良行为者的责难不是排斥性的、羞辱性的,而是立足于令其知错能改,在此基础上社会给个体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将其重新接纳、整合于主体社会,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

布雷斯韦特认为,为了预防犯罪,社会必须鼓励“重整羞耻”。例如,妇女运动通过开展羞辱虐待配偶者的讨伐活动,可以减少家庭内的暴力行为。同时,在妇女运动中也应当提倡人们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为荣,关心别人,尊重妇女的权利。又如,他曾和马格福德(Stephen Mugford)报告了在澳大利亚对少年犯罪人应用重整羞耻技术的尝试。在一项开放性的计划中,将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召集到一起,以便让犯罪人体验到羞耻;同时,将少年犯罪人与他们的家庭成员、同辈朋友召集到一起,以便帮助少年犯罪人重整羞耻感。

布雷斯韦特的重整羞耻理论,在科学整合犯罪学现存理论,尤其是吸收、借鉴犯罪学标签理论、亚文化理论、控制理论、机会理论和学习理论的合理部分,并对这些理论给予适度的修正,扩大其解释能力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融合的相容性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整合效果。在此基础上,布雷斯韦特在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发展、创新犯罪学理论方面,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所以,重整羞耻理论是一个既能够解释宏观因素,又可以用来解释微观因素如何去影响个体选择参与各种目的的社会活动,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导致个体其他的微观选择的理论。它无论是在解释力方面,还是在可测性与实证性等方面都有其独到之处,因而是犯罪学研究领域值得借鉴与参考的基础性理论之一。(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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