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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犯罪学思想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早期的犯罪学思想犯罪是与人类社会同样古老的社会现象。从以上早期的犯罪学思想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思想家对犯罪行为、犯罪人及犯罪成因与预防等问题都有很好的研究和探讨,内容丰富,光辉夺目,其防范体系也比较完整、缜密。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不可能形成犯罪学的理论体系,但不容否认,这些思想是极为宝贵的。

一、早期的犯罪学思想

犯罪是与人类社会同样古老的社会现象。因为自有人类社会起,就有了如何认识和处理侵害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各种社会行为的问题。关于犯罪问题的阐述,可以追溯到早期奴隶社会。

(一)恶魔论

一般来说,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存在着宗教,即人的精神活动中有一个普遍的信仰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对犯罪的道德主义的解释就比较容易为社会所接受。例如,古人认为犯罪行为是恶魔所为,因此,犯罪的人乃至倡导犯罪的人,其体内藏有恶魔,为了把这种附着在人身上的恶魔赶走,需要采取特殊手段,如驱逐其人或杀死其人,等等。古代社会中,“穿头术”——把犯罪人的头盖骨凿开一个洞以驱除恶魔灵魂之类的活动,就是驱逐恶魔的仪式。以鞭刑为首的某些身体刑也是驱逐恶魔的一种手段。但最典型的要数从中世纪延续到近代的“魔女审判”。

西欧民间习俗认为:所谓的魔女,是恶魔附身、具有魔术并危害近邻的人物(通常为女性)。13—17世纪时,被认定为魔女因而被审判处刑者,据说有几万乃至几十万之多。尤其在15世纪教皇颁布镇压恶魔令后,魔女审判达到鼎盛。这种对犯罪的鬼神论或神灵论的解释,在18世纪的美国也能见到。甚至进入19世纪的英国,其刑事审判不仅以犯罪行为为对象,而且以“被恶魔诱发、教唆,违背神的教导”为追诉的对象。即使现代社会,在具有超自然倾向的宗教中,和恶魔论有关联的也还有不少。

恶魔论在18世纪后半叶迅速衰退。一般认为其原因是教会势力的衰落,以及产业革命兴起后带来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二)原罪

中世纪初期的欧洲,神学思想支配着整个社会。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公元354—430年)提出了人类始祖犯罪的“原罪说”。即根据《圣经创世纪》的情节,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在看守伊甸园时,因受蛇妖的诱惑偷食了“禁果”,产生了情欲,结为夫妇,触犯了上帝的禁令,犯了罪,被罚到尘世来受苦。因此,他们的后代子孙,生下来就是有罪的,他们身体内藏有邪恶的力量,这种邪恶力量是从亚当开始进入人体的,是犯罪的本源,即“原罪”。基督教神学家《教父学》的作者奥古斯丁,在其著作中阐述并发挥了“原罪说”,他说:“罪是奴役制度之母,是服从的最初原因。”由于人生来有罪,所以“奴役制度是合理的”。显然,这是为维护奴役制度制造的一种理论根据。神学家阿奎那除赞同奥古斯丁对“原罪说”的阐述外,还认为人的身上存在着一种为善的习性,但这种习性必须经过“某种锻炼”才能至善。不接受神的启发帮助或人的忠告和劝诫,就会堕落成恶劣的动物而易于作恶。

从法学的角度看,原罪说是对人类终极犯罪原因的最初的探讨,它解说了犯罪的最初诱因,解说了最早的权威的来源,解说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在古代中国,“性恶论”(与生俱来的邪恶)是一种类似原罪说的观点。如荀子认为好声色利欲是人与生俱来的恶的本性,如果对之不加以节制,就会产生犯罪。古语所谓“一兔走,百人逐之”,实际上是对荀子性恶论学说的最好注解。所以“定纷止争”的法才应运而生。董仲舒也认为,“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

至于朱熹等人提倡的“人欲论”,则更近似于“原罪说”,要存天理,灭人欲,格物致知,正心诚意。

(三)自然主义的经验论

它排除了神秘主义和宗教性教义,以经验性的观察为基础,力图探究犯罪的素质、环境等原因。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当时的法学家、哲学家的著作中,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很多。如早在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就有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他们把犯罪看作是一种疾病,认为犯罪有遗传性,犯罪与人的生理和心理有关。苏格拉底从生理特征上对犯罪原因加以阐述。在古希腊有一位骨相专家,他根据苏格拉底的面容,断定他残忍而易动感情。苏格拉底认为,这一判断是正确的。因为他自己也是一名骨相专家,他认为黑脸孔并有恶相者,容易犯罪。(1)柏拉图认为,犯罪是作为人的病态心理表现产生的。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是在犯罪习惯和动机的诱惑下产生的。他将犯罪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即由于缺乏衣食而犯罪;在温饱之余,受情欲驱使而犯罪;由于追求无穷的权威和肆意纵乐而犯罪。针对这三种犯罪情况,亚里士多德分别提出三项医治方法:一是给予相应的资财和职业;二是培养克己复礼的品性;三是进行教育,使其知足而与世无争。(2)同时,思想家们也看到了其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如柏拉图提出,人们对金钱的需求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亚里士多德也有“贫穷导致造反和犯罪”的主张。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则将犯罪与封建贵族的特权及专制制度的弊端联系起来,同时认为犯罪与气候、地理因素有关,如越靠近赤道犯罪越多,等等。

从以上早期的犯罪学思想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思想家对犯罪行为、犯罪人及犯罪成因与预防等问题都有很好的研究和探讨,内容丰富,光辉夺目,其防范体系也比较完整、缜密。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不可能形成犯罪学的理论体系,但不容否认,这些思想是极为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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