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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可能启示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可能启示综上所述,哈耶克在对其所处时代的体认和对人类文明危机的诊断中,抽象出了其理论上一以贯之的“终身问题”。由此,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虽然立基于对其所处时代的体认和回应,却具有超越特定时代的一般性的意义。

三、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可能启示

综上所述,哈耶克在对其所处时代的体认和对人类文明危机的诊断中,抽象出了其理论上一以贯之的“终身问题”。这一终身问题支配着哈耶克思考的走向和其整个理论自由主义体系的建构。哈耶克有关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论述可以看成是对所体认到的时代问题的回应。无论是作为思想者还是作为自由主义教义的宣扬者,哈耶克无疑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来说,其意义绝不仅如此,哈耶克理论的魅力在于他超出其所秉承意识形态之外,带给我们诸多相当有意义的一般性启示。

首先,哈耶克自由理论之“必然无知”的知识论,以及建立在这一知识论基础上的对“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阐发,有力地批判和澄清了唯理主义的谬误。正是建立在知识论基础上,哈耶克对社会主义的批判和自由理论的阐发才不至于陷入意识形态和单纯价值论争的泥潭,而显得令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哈耶克建立在知识论基础上的论证有力地驳斥了这样一种为人们在唯理主义支配下而视之为当然的谬误观点,即只有那些普遍真实或被实证的东西才能被认为是一客观的事实,而那种为一特定社会所具体拥有但却未经实证的东西则绝不能被认为是客观的事实,进而也不能予以承认。据此,哈耶克提出了一个涉及其哲学层面本体论的转换的核心论辩,即凡是实证的东西虽在实证主义的理路中是客观的,然而未经实证的东西则未必不是“客观”的或真实的。哈耶克的这一论辩极为重要,因为它为我们质疑那种在本质上否定人之实践活动及其赖以为据的实践性知识或“默会”知识在社会演化和型构过程中的重大意义提供了知识论上的理据,同时也为我们进一步追问或探究社会制度安排的建构与如何尽我们所能去发挥那些我们尚无能力以文字的形式加以表达但切实支配我们行动的社会秩序规则的作用间的关系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认识路向。

其次,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阐发,并不旨在建构一种“自生自发秩序”与“人造的秩序”、“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间的二元对立关系,毋宁是旨在明确处理现代社会以外部规则对内部规则的侵扰或替代的问题,或者说是要在参与社会秩序的行动者所遵循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之间设定一共存的边界,尽管这一边界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规则的文化进化命题中不仅极难确定,而且也会在选择过程中发生变化。当然,这里的前提问题乃是如何和依凭何种标准划定行动者所遵循的社会秩序规则的性质的问题,因为要确定行动者所遵循的社会秩序规则之性质,本身还要求建构某种标准,而在哈耶克“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那里则是上文所述的以个人行动自由为旨归的抽象性、否定性和目的独立性标准。正是在这个限定的意义上讲,我个人以为,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理论”的建构与其“规则”研究范式的相结合,不仅为我们认真思考内部秩序所遵循的内部规则如何分立于组织(包括政府)规则以及人们如何设定各种组织(包括政府)的权力范围及外部规则的适用范围等问题确立了一个极具助益的路径,而且也在更深刻的层面上为我们理解和解释长期困扰学人的“国家行动与自生自发秩序”这个理论问题开放出了某种可能性,因为他的理路明确要求我们在认识到唯有政府才可能将外部规则扩展适用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政府在自生自发秩序中行事时所遵循的具体规则之性质对政府行动做具体的分析和探究,而不能仅根据政府是否参与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的行动本身来赞成或反对政府行动。

最后,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启示性意义还在于,在以个人权利为基设的当代自由主义与以社会共同目的或共同善为基设的“社群主义”的论争中,哈耶克立基于人之理性限度和社会自生自发性质的社会理论而重述和建构的自由主义,一方面通过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而对当代自由主义哲学传统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则透过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发现和阐释而对来自于“社群主义”一脉的批判做出了回应,并且还通过对丢失了个人的社会整体观的批判而否弃了各种唯理主义的集体观或社群观。由此,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虽然立基于对其所处时代的体认和回应,却具有超越特定时代的一般性的意义。

【注释】

[1]此文首发于《哲学研究》2008年9月号。

[2]关于哈耶克生平的论述,请参见Fritz Machlup,“Hayek’s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s,”in F.Machlup,ed.Essayson Hayek,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77,pp.13-60;更重要的文献,请参见S.Kresge and L.Wenar,ed.Hayek on HayekAn Autobiographical Dialogue,London:Routledge,1994。

[3]S.Gordo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A.Hayek S.Gordon,”in J.C.Wood and R.N.Woods,ed.F.A.HayekCritical Assessments(Ⅲ),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1,p.290.

[4]参见M.Sandel,ed.Liberalism and Its Critics,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A.Arblast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Oxford:Basil Blackwell,1985;John Gray,Liberalism,Milton Keynes:Open Press,1986。1987年由D.Miller主持的《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也收入了“哈耶克”词条。参见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较具代表性的专著有:N.Barry,Hayek’s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Macmillan,1979;John Gray,Hayek on Liberty,Oxford:Basil Blachwell,1984;R.Butler,HayekHis Contribution to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Thought of Our Time,London:Temple Smith,1983;B.L.Crowley,The Sel f,the Individual,and the Community:Liberalism in the F.A.Hayek and Sidney and Beatrice Webb,Oxford:Clarendon Press,1987;B.M.Rowland,Ordered Liberty and the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The Political Thoughts of F.A.Hayek,London and Westport,ConnecticutGreenwood Press,1987;C.Kukathas,Hayek and Modern Liberali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6]参见拙著:《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三联书店2004年版;《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解读〈自由秩序原理〉》,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

[7]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2页。

[8]库卡瑟斯:《哈耶克与现代自由主义》,张守东译,载王焱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59页。

[9]John Gray,Hayek on Liberty,London:Routledge,1998,pp.134-135.

[10]N.Barry,Hayek’s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Macmillan,1979,p.9.

[11]关于哈耶克知识论变化的详细考察,参见拙著:《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3—181页。

[12]参见赵晓力:《知识关系与自由主义的“俭省治理”——评邓正来〈知与无知的知识观〉》,载《中国书评》1999年第4期。

[13]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7页。

[14]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1页。

[1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页。

[16]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6页。

[17]参见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195—196页。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的批判和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捍卫是哈耶克自由理论的一大特色;正因此,德国学者德特马·多林评论道:“1989年苏联……的终结,也许是他的人生旅途尽头最值得他欣慰的事情,而且许多东欧国家的知识分子自发地成立了各种‘哈耶克’和‘哈耶克协会’。他们找不到比这更好的镇山之主了。”(同上书,第7页)

[18]参见Hayek,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7,p.44,fn.4。

[19]同上书,第43页。

[20]同上。

[21]Hayek,The Sensory Order,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52,p.185.

[2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页。

[23]同上书,第19—20页。

[2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29页。

[25]Hayek,Studies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7,p.265.

[26]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0页。

[27]Hayek,Studies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7,p.162.

[28]同上书,第71页。

[29]Hayek,Studies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7,p.67.

[30]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ol.Ⅰ,Rules and Order,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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