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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传播方法的区别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来顺从“铅与火”到“光与电”再到“数与网”,新媒体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媒体的生态环境。我们河北电视台也成立了河北网络电视台,开通了手机客户端。各传统媒体纷纷开通自己的官方微博和官网,建立了官方微信平台,都力图通过新媒体手段拓展自己的新闻传播渠道。

马来顺

从“铅与火”到“光与电”再到“数与网”,新媒体新技术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媒体的生态环境。尤其是网络电视、手机终端、移动电视以及微博等自媒体、微信等社交圈的兴起,使得新闻的传播更加迅捷、渠道更加多元。这同时也给新闻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应时而动,顺势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媒体的传播力和公信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新媒体给媒体生态环境带来的冲击和变化

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传播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同步传播的快捷性。新媒体的首要特点是快,同步传输,即刻传播,网络使得世界的每个角落、每个时刻都有可能第一时间呈现在世人面前,做到受众与现场同步、与事件同步。

人人传播的普遍性。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态度、观念和价值观的意愿,而新媒体的发展使之成为可能——任何一个拥有手机终端的用户,都可以成为“记者”,用自己的视角来拍摄乃至解读实时发生的事件,随时随地发布到网络上,并且都有可能得到极为广泛的传播。

分享传播的广泛性。新媒体的特点之一是病毒式传播,即受众看到有价值的信息,会通过人人、微博、微信、博客等进行分享,一传十、十传百,一条信息可以在一夜之间,迅速发酵、走红。

碎片传播的快餐性。在网络和移动终端上可以走红的新闻信息,无论文字还是视频,大都具备碎片化传播的特点:微博限定在了140字,而成为热点的视频大都在1到5分钟之内,受众可以用自己碎片时间通过手机随时随地浏览观看,其便捷性是传统媒体无法抗衡的。

正因为新媒体有这么强大的特性、适应了当代人的心理特征、培养了受众的接纳习惯,所以,新媒体才得以飞速发展,在我们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新媒体开始成为传统媒体的新闻线索之源,成为社会热点的引导者。以前传统媒体大都通过观众来信、热线和通讯员来获取新闻线索,现如今,编辑记者更多地是通过浏览网上新闻、看微博和朋友圈热点来寻找选题。传统媒体由舆论的引导者成为被新媒体牵着走的追随者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开始走媒体融合之路,将新媒体纳入自身发展的总体规划。如央视很早就建立了央视网,进而成立了中国网络电视台;湖南卫视的金鹰网也已升级为芒果网络电视台(即芒果TV),更率先提出“芒果独播”的概念,在互联网版权上一律不分销,以此来打造自己的互联网视频平台。我们河北电视台也成立了河北网络电视台,开通了手机客户端。各传统媒体纷纷开通自己的官方微博和官网,建立了官方微信平台,都力图通过新媒体手段拓展自己的新闻传播渠道。

二、新媒体冲击下新闻道德面临的新问题

首先,信息制作者缺乏必要的新闻素养。的确,“人人都是麦克风”,都有行使传播信息的权利,很多非专业人员包括部分新媒体从业人员发布的信息有可能在网上得到热捧,成为万众关注的话题。但新闻有其自身的规律和专业性,一个合格的新闻从业人员,都受过必要的专业训练和培训,所做的新闻才能保证客观、公正、准确。而网上的新闻往往没有经过必要的求证、调查,道听途说、风闻言事、混淆视听的情况屡屡发生。

其次,新媒体每每产生“网络暴力”。我们经常会发现,一旦一个事件在网上曝光,引发热议,而这种“情绪性意见”,往往是网友有感而发的义愤之词,却恰恰会左右对一件事的处理结果。往往当事人一方的上级领导或当地执法者迫于网络舆论压力,矫枉过正,往往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就急于先做出过重的处罚,好像非此不足以平“民愤”,使得网络舆论成为一种“暴力”,造成新的不公。而这种未经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允许的传播,使得包括受害者在内的个人隐私完全失去了保护,对当事人造成有悖初衷的伤害。

第三,信息的片面性使得公众对社会的评价度降低。在网络爆出的新闻中,负面、曝光、猎奇、极端的事件更容易引发关注。所以,新媒体网站的首页和推荐链接中,很多标题都追求轰动效果,让人瞠目,且以负面报道居多,将偶发事件扩而大之,抹黑整个行业乃至社会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反,正面、励志的信息除了极少数最具典型性的之外,基本不会被列入重点推荐之列。长此以往,天天与新媒体亲密接触的受众对社会的评价度会降低,误将社会的小片阴影当作整个社会的缩影。

第四,先发后审甚至发而不审使得很多谣言的传播流毒无穷。与传统媒体的严格播前审查(如电视要三级审片)不同,新媒体的信息是在平台发布后才会得到监管,对于不实信息,经由相关部门审查或举报后才会撤销。但是,由于不断的被复制转发,很多信息即使撤销了稿源,也难把传播链切断,所以,有些已经辟谣的传闻甚至在一两年后还在被不停转发。再有就是,很多人接到了不实信息后口口相传,并不见得了解到已辟谣的事实,从而以讹传讹,流毒无穷。

三、如何应时而动,规范新时期的新闻职业道德

(一)在宏观管理层面,要把新闻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新闻立法,对所有媒体及其从业者同等对待

在新闻领域,不应该有双重标准。同样,在对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道德约束、制度约束上也应公平对待、一把尺子衡量。目前,新闻事件发生后,由于传播手段和渠道的不同,加之传统媒体严格的审批流程,往往是在主流媒体没有发声之前,新媒体已经先行一步,虽然其公信力和权威性不足,却因其快捷而率先呈现,给受众以先入为主的影响。而其中部分平台本身的片面性、偏颇性的报道以及借助其平台个人发布的歪曲性信息,都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必须加强监管,在允许其丰富受众接纳信息的渠道的同时,以对主流媒体的管理尺度来对其进行同等的、必要的约束。让新媒体成为传统媒体的有益补充和延展,成为宣传战役的新阵地。增强“阵地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期宣传思想工作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凡是有人在的地方就应该成为我们的阵地,从电视屏幕到桌面互联再到移动互联,从个性新闻到社交网络,都应该加强管理,使之适合人民的需要,适合时代的发展。

为此,新闻立法,就很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一个媒介等级信用评价机制,对多次违规者实施勒令退出机制,让行业自律严、可信度高的权威媒体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进一步增强,得到受众的信任和支持。同时,要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媒体内部监督及媒体间互相监督的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并查找虚假不实新闻,从而不断改善媒介生态环境。

(二)在机制建设层面,要学会以新办法管好新阵地

采访报道是新闻媒体的核心业务和基本职能,加强采访报道领域监督与管理,规范采访报道行为,构建采访报道全过程监控链条,形成责权清晰、流程规范、制度健全、制约有效的监控机制,对于确保媒体采访报道的依法、规范、高效进行,十分必要。经过多年的完善,传统媒体都制定有包括针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资格准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监督考评制度、奖励惩戒办法及涉法涉诉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等相对完善的采访报道领域监控机制建设。相对来说,新媒体从业人员中很多没有受过严格系统的新闻训练、年龄结构偏低、新闻纪律性不够强,媒体的制度基础建设大多缺乏。所以,以牟利为目的的“有偿新闻”和“监督报道”、以采访报道为名从事广告和经营活动的问题时有发生;能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报实情、讲真话的报道相对缺乏;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的也大有人在。这都需要从机制建设抓起,从团队建设抓起,从近年来大量的媒体工作实践出发,制定与完善相关的切实有效的制度,激浊扬清,打造有战斗力的新闻团队。

(三)砥砺品行,提高新闻队伍的整体素养

第一,树立阳光心态,始终坚持正确的新闻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是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职责所在。新媒体也好,传统媒体也好,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和培训,使新闻队伍树立阳光心态,始终坚持正确的新闻观。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但这种真实必须是建立在宏观视野之上的,并不是单纯把事件原版呈现就是真实,必须将事件置于社会大背景下,同时考虑到报道可能引发的后果。所以,媒体从业人员要做的就是要摒弃收视率、收听率、点击量至上、经济效益挂帅的错误思想,深刻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做到胸怀大局,在思想深处绷紧政治这根弦,坚守正确的导向这根底线和生命线,自觉地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第二,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要互相借鉴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媒体融合已是大势所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将一同携手,在恪守新闻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共同扛起媒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途径有二:一是传统媒体在开发新媒体业务,拓展宣传渠道,用互联网思维来革新新闻报道样态的过程中,要善于将传统媒体新闻道德建设的经验融入到新媒体业务中,从而确保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二是新媒体通过和传统媒体的合作,借鉴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由相对缺乏约束的“游击队”向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的“正规军”方向转型,不断校正自己的方向,进而把自己打造成为与传统媒体一样具备公信力的权威主流媒体。

第三,职业道德始终是新闻工作素养的首要组成部分。新闻人要树立行业自信,媒体形态或许会消亡,但新闻事业会永存。媒体没有新旧之别,关键是要有创新意识和新闻精神。而新闻精神之中,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是首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在新时代环境下,新闻人要面对更多的挑战、压力和诱惑,但始终要保持一颗求真探索的心、一份独立思考的冷静、一股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不断自我加压、更新知识结构,充实自我,并从自身做起,筑牢防止新闻道德失范的第一道屏障。唯有如此,新闻才会在荧屏、报纸、网络、手机上变得鲜活而富有生命力。

(马来顺同志系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成员、河北电视台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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