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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

时间:2022-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对经营广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的批准,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经营广告的企业出示有关证件。对于限期改正的经营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改正。

第三节 对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对广告企业日常性监督管理

企业登记机关对广告企业的设立登记,一般只是书面审查,仅审查广告企业提供的文件、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具体情况。通过日常性监督管理,企业登记机关对于广告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广告企业经营活动深入了解,从而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广告的企业进行的日常性监督管理,一般是“谁登记谁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谁登记谁管理”为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对经营广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的批准,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经营广告的企业出示有关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发现经营广告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警告,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未按规定出资,违反出资管理规定的;没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要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职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或财务核算等内部机构不完善或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确已名存实亡,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其他违反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为的。

对于限期改正的经营广告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检查时间,违法违章事实,责令改正内容和期限,制发机关,签发日期。

二、对广告企业集中审查式监督管理

对经营广告的企业实行集中审查式监督管理主要指年检制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的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生产经营、登记事项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一)广告企业年检管辖制度

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广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都必须按时参加企业年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广告企业的年检。上一级工商的年检。上述规定,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企业年检时,实行分级年检制和授权年检制两种不同的管辖制度。

分级年检制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实行年度检验。鉴于中国对内资广告企业主要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为了方便广告企业,也有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内资广告企业主要采取谁登记谁负责年检的办法。对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属于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属于市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分别由原登记机关负责年检。

授权年检制是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自己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的年检工作交由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授权年检制一般适用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为了方便企业,便于对广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核准登记权分别授予具备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时,也将广告企业的年检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权一并授予或委托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外,部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将其所登记注册的内资广告企业授权委托到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有的还直接委托工商所办理年检。

(二)广告企业年检的内容

在广告企业年检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企业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27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28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齐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要求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均须在30日内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正常的,登记事项变化了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对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是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年检中发现的企业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应区别不同的情形予以处理,对不懂或不知者,应向其宣传有关规定,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对恶意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依法予以处罚。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资金总额,公司登记设立前,该项资金必须实际到位,公司登记设立后,该项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被股东抽回或转移。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在经过具有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应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办理转让手续。对注册资本的审查是年检工作的重点内容。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对虚假出资问题规定了严厉的罚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不能按期出资的,也有严厉的处罚手段,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广告企业对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于本身不是专业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广告企业其投资后所余注册资金也不应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4.广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广告企业在年度检验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供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同类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当地税务登记部门可以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审查,可以基本了解并分析广告企业的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比例、利润与亏损的形成、纳税等多方面的情况,对广告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整体运作作出初步的判断。掌握广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依法监督管理的基础,有关审查人员在接触广告企业提交的经营文件和材料时也要注意保护广告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广告企业年检审查的事项

广告企业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须由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广告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不真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成广告企业到指定的机构重新审计、验资。

广告企业年检审查的事项如下:

1.广告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

2.广告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3.广告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广告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5.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

7.广告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8.广告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广告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9.广告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10.广告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12.广告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13.广告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14.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15.广告企业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情况。

三、广告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举报材料,初步认为有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就应当作为案件进行调查或检查。立案应先行制作立案报告书,将案件的基本情况、材料来源及有关证据一并呈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立案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线索开展进一步的调查,询问当事人、收集有关证据,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

广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1.擅自开业或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擅自刻制公章、悬挂牌匾、开设银行账号的。

3.擅自举办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营活动的。

4.擅自在异地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

5.筹建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擅自变更或改变企业名称的。

7.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迁移的。

8.擅自改变经济性质的。

9.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的。

10.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

11.擅自增加或撤销分支机构的。

12.擅自分立或合并的。

13.擅自延长经营期限,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14.擅自改变企业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

15.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后,3个月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16.经营期限届满,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17.广告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业经营活动满1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18.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9.广告企业牌匾、公章、银行账户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

20.广告企业因合并、分立而撤销,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2.虚报、抽逃注册资本、不按规定期限出资或转移财产权的。

23.不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或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

24.不如实填报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

2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6.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使用权的。

27.抽逃、转移出资,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28.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29.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定,擅自从事生产或经营的。

30.拒绝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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