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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问题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会议审议重大问题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实践中,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行使与监督权的行使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监督权的行使,能够加强对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跟踪督办,使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从而切实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效。

1.关键词语:重大事项的界定范围

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注意把握几个原则。一是依法界定原则。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二是关注全局的原则。决定的内容必须是带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如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财政性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行政区域调整等。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因地而异,科学理性地界定。四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原则。关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并适时做出决议决定。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政府举债、预算调整等。五是可行性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既考虑到现实的必要性,又考虑到实现的可能性,并从人大的自身条件出发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六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来确定重大事项。

2.关键词语:党委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重大事项由“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决策模式,人大仅仅被视为“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决策运行机制逐步改为“党委主张—人大决策—政府执行”,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党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的需要。党的主张通过人大依法决策转为国家意志,应有之义,即党委支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

3.关键词语:建章立制、程序规范

人大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有严格的工作制度作保障。要把重大事项决定权具体化,就需要民主参与,参与人员按程序设计去执行,提出“重大事项”的具体事项。决定做出之后,政府怎么去做,就需要强化责任的规定等。

依法规范运作程序。根据地方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设定程序运作。一是议案提出程序。议案由“一府两院”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或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议案的内容属重大问题,符合本地实际,就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作为重大事项来讨论决定。二是民主审议程序。法定提请单位或人员在提出议案的同时,必须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并附带有关说明或资料,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情况有完整、系统的了解,充分发表意见。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当面听取审议发言,解答有关问题。会议审议重大问题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对拟定的决议决定草案,认真讨论、修改,力求用词准确,内容实在,不与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不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三是表决公布程序。决议决定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决定决议的内容分别印发“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或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知晓。

4.关键词语:人大常委会自身议事能力和履职水平

人大常委会自身需要研究决定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因而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较高要求,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高低是能否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决策者自身素质,健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人大干部队伍。

5.关键词语:决定事项要有效果

重大事项决定后,如何贯彻执行并取得实效,这既是行使决定权的出发点,也是最后归宿。而确保所作的决议决定得以实施,则必须要有规范的督办制度来督查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有必要的制约手段来解决规避问题,对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要采取措施加以严肃纠正和处理,维护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践中,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行使与监督权的行使是分不开的。一方面通过执法检查、视察等监督形式,能够发现一些重大事项,使人大有针对性地听取“一府两院”报告,并做出相关的决议决定,从而大大提高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主动权。另一方面,监督权的行使,能够加强对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跟踪督办,使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从而切实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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