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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用语言”的思考

时间:2022-04-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通用语言”的思考[1]——语言传播杂记之二十二今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始施行了。三施行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传播中,语言文字的使用便有法可依了。《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我们应该坚决守法,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尊严和权威,不应该违法。

关于“通用语言”的思考[1]——语言传播杂记之二十二

今年的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始施行了。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必将发挥巨大的、长远的影响。我们的广播电视工作者,特别是有声语言传播的专业人员,一定会为此而欢欣鼓舞。

我国的文字,秦始皇曾经明令“书同文”,这是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至今还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法规,它使得我们的社会交际、经济交易、文化交流、人际交往、人机对话都能够十分便捷、通达。这种文字的统一,对于异域的联系、思想的沟通、认知的共识、历史的承续,无异于开辟了通衢大道。

文字虽然也在发生变化,但不过是微调,即使是简化汉字,也没有脱离整体的格局。篆、隶、楷、行、草,也只是体式的变化,并不是另外的体系。之所以出现错别字,正因为在不断的调整中,文字的应用日益规范,通假字渐少,每个字的意义越来越确定。无论是大的发展趋势,还是具体的使用规则,人们已经习惯于汉字的书写了。

如今的电脑,有多种方法输入汉字,速度很快,打破了汉字必须走拼音化方向的狭隘眼界。汉字的优越性更加明显,汉字的普及不应再受干扰。而《汉语拼音方案》仍有其不可缺少的作用,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

在“书同文”的同时,囿于历史局限,不能提出“语同音”的要求,后人自能了解,否则就过于苛刻了;两千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怎能责怪古人?

魏晋以降,各种语音和音韵书籍大量问世。 “四声”和“反切”等,“古音”和“今音”等,多有发现,成果丰硕,却仍不能解决方音问题。方言的形成,与当地的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飞地”现象,多与人群的迁徙、会聚相关。我国方言复杂,繁衍流变广远,虽有力图规范语音的各种措施,反复宣传和长期呼吁,但收效仍然不大。新中国成立以后,提出了推广普通话的任务,成果很多,而且写进了宪法,但也未达到理想境地。近十几年来,相关的文件和法规陆续出台,推动了这一工作,还显得力度不足。人们强烈要求立法,以便用法律的形式确立规范汉字和普通话的地位,并且成为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重要举措。今天,这已经成为现实,其历史意义完全可以上承“书同文”,下导“语同音”,功在当代,惠及子孙。

有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循序渐进地推广普通话,推广规范汉字了。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应该受到尊重,现在,有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必将使交流更为畅达,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施行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传播中,语言文字的使用便有法可依了。 《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这不但可以在实践操作层面进一步规范传播行为,而且还在认知层面明确了规范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在理论层面澄清了某些糊涂观念。

规范,是一种自由。传播者的语言越规范,听众越多,传播者的创作越自由;听者的语言越规范,听懂的话越多,收听收视的行为越自由。一定要解除“规范是束缚”的思想枷锁,努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播音,是一个严肃的称谓,不仅包容着传播行为,还体现着传播观念。首先,广播电视是以有声语言为主要手段传播的,图像、字幕、音乐、音响等不能代替有声语言。其次,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有声语言必须让广大视听群体能够听得明白、愿意接受,不应使用地域方言(确需使用而又经批准的除外),不应以“生活化”、“亲切感”为名使用错误读音,更不应以“审音不当”为由拒绝普通话规范。这是对广大受众的尊重,这是对民族文化的尊崇,这是对传播行为的负责,这是对节目质量的承诺。因为,不规范的传播行为是一种污染,它污染语言自身,又污染语言环境。不规范的传播行为把大众传媒沦落为人际传播的汪洋大海,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何谈准确、鲜明、生动?何谈美化、美感?

“播音用语”,包括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都要在播音时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方言播音也要走规范化的道路,不能把节目主持人的播音用语有意无意地降低标准,更不应以是什么“说”、不是“播”来混淆视听,掺杂进非普通话的成分。我们应该坚决守法,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尊严和权威,不应该违法。将来会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保护法律的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已有原则的规定,其中,“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就是公民进行监督的权利。

《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要求“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也就是不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不能上岗。所谓“说普通话的能力”,就是“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目前规定,中央和省级是一级甲等,地市级是一级乙等。尚未达到的要进行培训,一般是以三年为期。

像审音一样,普通话测试也要不断改进,但不能因此而观望,甚至有禁不止、有令不行,即使达到了一级甲等也不应满足。因为在20分钟的测试中得到97分就属于一级甲等了,允许有3分(读错一个字,仅扣0. 1分)的错误。如果是正式播出,一个错误都是不应该的。事实上,全国学习普通话的热潮、全世界学习汉语的热潮方兴未艾,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达到一级甲等,形势喜人,形势逼人,我们怎能无所作为、敷衍时日呢?

当然,普通话达到了一级甲等,绝非就可以做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了,那特殊的要求还多得很呢。如政治思想的考察、文化水平的考试、业务功底的考核等,必须具有广播电视的行业特殊性标准。新世纪,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广播电视传播必须进入美学层面,才可以应对数字化、网络化的挑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仅仅是基础的、起码的要求,我们不能不做好迎接美学世纪的充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与施行,给了我们巨大的压力与动力,使我们热血沸腾,也使我们认真思考:值此“语同音”的新的历史时期,是否应尽一点公民的义务呢?这既是时代的馈赠,又是后辈的期望,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怎能敬而远之?

【注释】

[1]原载《现代传播》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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