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上了雇主责任险还要买工伤保险

上了雇主责任险还要买工伤保险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伤事故是工业化生产的副产品,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都会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实行工伤社会保险是工业化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2.工伤保险的类型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致分为雇主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和混合型保险三种类型。
工伤与工伤保险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在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都是最早建立起来的险种之一,工伤保险对于保障因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造成伤、残、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工伤的涵义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产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到的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工伤的概念中有两个主要部分,一是工作事故伤害,二是职业病。

1.工作事故伤害

工作事故伤害是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突发性致害因素使劳动者人体组织受到的损伤。如果按造成工伤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进行分类,可分为做工伤害和交通事故伤害。受保人在职业活动过程中不幸负伤、中毒、致残、死亡的属于做工伤害;受保人从住地到工作场所往返路程上,不幸发生车辆翻覆、失火、爆炸等情况而造成的伤亡,属于交通事故伤害。

2.职业病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诸如粉尘、噪声、高温、放射源、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致病微生物等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在法律上,职业病通常指国家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状况、医疗水平等综合因素,由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各国正式承认的职业病,最普遍的有以下几种:职业中毒、尘肺、职业性皮肤病、日射病、热痉挛、高山病、职业性难听、电光性眼炎、震动性疾病、放射性疾病等。此外,还有诸如职业性炭疽、职业性森林脑炎、航空病、职业性白内障等职业病。

工伤的本质特征是对受害人肌体的损伤,它既可以是由工作事故引起,也可以是由工作过程或环境中存在的致病的危险因素所致。“工伤”一词比较规范的定义是在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及的,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当时它还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类型的职业病的出现,各国才逐步把职业病纳入到了“工伤”的范畴。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二、工伤保险的涵义、类型及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项目之一。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需要,达到基本或部分消除工伤家庭的经济损害,稳定社会经济的秩序。

1.工伤保险的涵义

工伤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组织实施,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生活、医疗服务、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助等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

工伤事故是工业化生产的副产品,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都会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实行工伤社会保险是工业化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各国推出最早,也是世界各国实施的一项最普遍的社会保险事业。从1884年德国推出《劳工伤害保险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世界上有155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占163个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95%,其普及率比养老保险还要高。

2.工伤保险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致分为雇主责任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和混合型保险三种类型。

(1)雇主责任保险

指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其家属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依照法律法规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如果工伤涉及他人,出现争议,国家有关部门或法院还要介入。雇主责任保险在立法上主要有三种类型。

①国家立法对雇主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只做简单、原则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发生工伤事故时,雇主按照政府规定的原则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支付工伤待遇,遇到争端由法院裁决。

②国家立法具体明确雇主的责任,规定赔偿的最低标准,并规定某些危险性大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③国家立法规定由雇主和承担工伤风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以便在企业或保险公司破产时,仍能向需要工伤赔偿的工人及其家属支付赔偿金。

雇主责任保险比起早期的依靠民事诉讼解决工伤劳动者的赔偿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有许多不足。例如,雇主责任难以兑现,赔偿金多为一次性支付,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工伤保险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等等。为了克服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许多国家实行了工伤社会保险。

(2)工伤社会保险

是由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和一整套处理工伤事故、支付保险待遇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工伤社会保险推出的同时,实行“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凡是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业伤害保险基金,劳动者不负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在发生职业伤害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

(3)混合型保险

是雇主责任保险类型和工伤社会保险类型并存的类型。

3.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原则

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