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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羊绒制品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的差异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ISO标准大多数是基础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其中很多试验方法标准是纺织品通用而非某一类产品,如山羊绒制品专用的标准。在国际上,山羊绒制品的产品标准大多是国际买家在贸易过程中为了买到优质产品而制定的买家标准。了解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标准策略对更好地理解山羊绒制品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的差异会有所帮助。
山羊绒制品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的差异_山羊绒及其制品质量检验

一、山羊绒制品的标准概述

(一)山羊绒制品的国际标准概述

山羊绒制品从大类上划分属毛绒类纺织产品。发布与山羊绒制品相关的国际标准的机构是ISO/TC38 ——国际标准化组织纺织品技术委员会和IWTO (International Wool Textile Organization) ——国际毛纺织组织。ISO标准大多数是基础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其中很多试验方法标准是纺织品通用而非某一类产品,如山羊绒制品专用的标准。IWTO标准大多数是对羊毛原料的试验方法,也有少量毛纺产品的试验方法。国际标准中属于山羊绒专用的只有山羊绒纤维含量的测定方法ISO17751和IWTO58。由此可见,纺织品服装(包括山羊绒制品)的国际标准实际上多为基础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而大家都关注的产品标准很少。在国际上,山羊绒制品的产品标准大多是国际买家在贸易过程中为了买到优质产品而制定的买家标准。我国山羊绒制品出口目标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因此,这些山羊绒消费大国的标准在地位上相当于国际标准。了解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标准策略对更好地理解山羊绒制品国际标准和我国标准的差异会有所帮助。

对山羊绒制品的产品标准在美国实际上分为必须遵守的管制性(强制性)要求和非政府强制规定的自愿共识标准。管制性(强制性)要求包括产品成分标签的法规,洗涤护理标签的法规,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等的法规;自愿共识标准包括买家对产品品质的要求,即买家标准。其中,管制性(强制性)要求来源于《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简称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CFR包含了美国联邦政府出版的所有规定;CFR被划分成50个主题,这些主题代表了受制于规定的广泛领域;每个主题被划分成多个通常带有文献出版发行机构名称的章节,每个章节进一步细分成多个分别涉及具体管制领域的部分,其中与山羊绒制品相关的法规在第16个主题中;CFR每一年编纂更新一次。自愿共识标准(Voluntary Consensus Standards),是由美国的标准制定组织制订,除非政府的立法部门采用或引用这些标准,其标准的制定过程和标准的使用都是自愿的,或者说,人们没有义务制定或执行这些标准。美国的自愿性标准有3万多项,是由400多个组织制订的,这些标准不包括(联邦的、政府的及地方的)采购规程以及由各级政府制定和采用的包括标准在内的强制性法规条例等。因此,美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山羊绒制品产品标准,除必须遵守的法规外,对山羊绒制品的质量要求取决于买家,主要以买家采购合同的形式出现,买家标准的不同导致山羊绒制品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依采购商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

欧盟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凡是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欧盟对纺织品服装有一系列指令(该指令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各国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转化成本国的法律),包括成分标签、REACH法规以及众多关乎环保和健康的指令,对产品“健康、安全和生态”的要求,从20世纪90年代首先在以德国为首的欧洲消费者中开始,逐渐蔓延到其他的消费品进口市场。所以欧洲对产品安全、生态性能的法规和标准全面而具体。洗涤护理标签在欧盟国家不是强制性指令,但这些国家都是按照纺织品洗涤的国际标准ISO 3758(2005)GINETEX《纺织品护理标签符号》进行标注。

日本政府对家用产品的安全性非常重视,制定了两部法规对家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管制,一部是《消费品安全法》,防止由于消费品的结构、强力等因素导致的对消费者的危险和伤害;另一部是《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防止家用产品中所含有害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鼓励并支持相关工业通过行业自身的努力建立自愿性标准,以构建相关产品的通用规则。对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是由《产品责任法》进行管制的。在纺织服装方面的技术法规有《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等。

在美国、欧盟国家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其试验方法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美国纺织品的试验方法标准主要有AATCC(美国纺织化学师与印染师协会)标准、ASTM(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标准。欧盟没有专门的标准制定机构,CEN(欧盟标准化委员会)主要是采用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国标准并制定必要的CEN标准,CEN标准大多数与ISO标准相同。日本对纺织品服装的品质非常“挑剔”,进入日本的纺织品服装其贸易商一般要求按照JIS(日本工业标准)进行检测。

(二)山羊绒制品的中国标准概述

山羊绒制品标准在我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产品标准,即对产品所应达到的各项技术性能及具体考核指标的规定;另一类是试验方法标准,即对各技术性能指标在检测实验时所执行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的规定。我国目前山羊绒制品的主要产品标准有:(1)所有纺织产品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2)产品标准:GB 18267《山羊绒》、FZ/T71006《羊绒针织绒线》、FZ/T21007《山羊绒绒条》、FZ/T22010《粗梳羊绒机织纱》、FZ/T22011《精梳羊绒机织纱》、FZ/T22007《超高支精梳羊绒机织纱》、FZ/T73009《羊绒针织品》、FZ/T24007《粗梳羊绒织品》、FZ/T24009《精梳羊绒织品》、FZ/T24011《羊绒机织围巾、披肩》等;(2)试验方法标准:GB/T16988《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含量的测定》、GB/T14593《山羊绒、绵羊毛及其混合纤维定量分析方法》等,还有其他物理性能、染色牢度等试验方法是纺织品通用而不是羊绒制品专用。

二、国际标准与我国标准的主要差异

(一)法规/强制性标准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当但不完全对应于欧洲的环保和健康纺织品的要求,而一些涉及人身安全(例如燃烧性要求)、健康(例如重金属含量的限定)等的法规在我国目前没有与其对应的强制性标准。例如,在有害物质的限量方面,我国的规定远少于欧盟国家;在产品的阻燃性能要求方面,我国仅对公共场所的材料有阻燃要求,对一般的个人消费品还没有规定,这与美国有很大区别。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基本对应于美、欧、日的产品成分标签和洗涤护理标签法规。在美国和欧盟国家均是要求纯山羊绒制品山羊绒含量必须为100%,对纯山羊绒制品的要求是无允差的;混纺山羊绒制品山羊绒含量允差为3%。日本法规规定的纯山羊绒制品允许含有3%的其他动物纤维或1%的非动物纤维,但这3%和1%均应理解为非有意混入的;混纺山羊绒制品山羊绒含量允差为5%。我国纯山羊绒制品对山羊绒纤维含量的规定与出口目标市场是一致的,都是100%山羊绒,只是由于考虑纤维鉴别过程中会遇到变异形态的山羊绒,这些纤维的鳞片形态更接近羊毛而会被判定为羊毛,而规定了纯山羊绒制品中由于山羊绒纤维鳞片形态变异而被判定为羊毛的纤维不超过5%,这5%并不是允许有意混入或无意带入的羊毛。我国混纺山羊绒制品的山羊绒纤维含量允差在现行产品标准中根据产品类别不同而不同,羊绒衫产品标准的规定与出口目标市场美、欧基本一致,FZ/T01053中规定的混纺产品(包括山羊绒产品)的纤维含量允差为5%,与出口目标市场日本一致。美、欧、日等国的洗涤标签的图形符号按洗涤、漂白、干燥、熨烫、干洗大类划分基本与中国一致,只是有些在表达细节上会有差异。

(二)产品标准

1.标准分类上的差异

发达国家的产品标准是贸易型标准,因此是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不同来分类制定标准。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产品标准以ASTM标准为主,依据产品最终用途分类为:男女式外衣用织物,男士衬衫用织物,男女式浴衣、睡衣及内衣用织物,职业服装和工作服用织物,室内家具及装饰用织物,床上用品织物,领带和围巾,泳衣用织物,毛毯等织物。

无论是山羊绒羊毛混纺面料,还是山羊绒纯面料;无论是山羊绒机织面料,还是山羊绒针织面料,只要是用于加工外穿服装,均执行《男女式外衣用织物》标准。可以看出,美国的纺织产品标准不是依照产品所用纺织纤维类别(棉、毛、丝、麻或化纤)的不同而划分的。当然也不会有专为以山羊绒纤维为原料的产品所制定的标准。因此国外买家订货时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大多不是指定符合哪个产品标准,而是提出各项具体的要求并写入合同,这样就造成同样的考核项目,但因为客户不同,所要求达到的指标就不同。

而我国产品标准最初是生产型标准,因此是根据产品生产企业不同(例如:毛纺织、棉纺织、丝纺织)或加工工艺不同(例如:机织、针织;精纺、粗纺)来分类制定标准,并且由不同的纺织品标准化分委会归口管理。目前主要分为棉纺织印染产品、毛纺织品、麻纺织品、丝产品、针织品、化纤、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大类。在各大类标准中,又根据不同阶段的产品形成了原料、中间产品、最终成品的产品标准链,如毛纺产品大类中的山羊绒产品就制定了《山羊绒》《羊绒针织绒线》《粗梳羊绒机织纱》《精梳羊绒机织纱》《精梳羊绒织品》《粗梳羊绒织品》和《羊绒针织品》等一系列产品标准。

我国的这种纺织标准体系使得每一个纺织产品都能很方便地找到其对应使用的标准。但是,近年来纺织纤维使用的多元化使得许多纺织产品都是由多种纤维混纺制成的,不易简单地归于某类纺织品。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同一纺织产品有多于一个产品标准与其对应的局面,而这多个产品标准的考核指标有时不完全一致。

2.标准结构上的差异

由于发达国家的产品标准是贸易型标准,所以只关注产品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一般只规定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对外观质量、包装、检验规则等是在合同中作规定。他们对外观质量的重视程度和内在质量是一样的,往往是派人驻厂检验或委托中国境内的公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虽然合同规定的条款比较笼统,但操作起来判定合格尺度很严格,无论是什么疵点都不会放过。

而我国现在实施中的产品标准是以最初的生产型标准为基础,虽然经多次修订,尽量与国际接轨,但仍未彻底摆脱产品加工生产作业指导书的痕迹。因此标准过于细化,除了对由不同原料和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分品等规定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外,一般还包括外观疵点的考核规定、验收规定、包装规定等。

3.标准技术指标的差异

我国的产品标准对应于美、欧、日等国的买家采购合同,其实也就是这些国家的自愿共识标准。国外买家的考核指标多于我国产品标准,例如:干洗性能的相关考核我国没有规定。另外,国外买家的某些考核指标高于我国产品标准,例如抗起球性。

(三)试验方法标准

由于多年来我国制定方法标准按照“能采用国际标准要尽量采用”的原则要求,多数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ISO标准,因此技术内容与ISO标准一致,但与美国标准有差异。有一些测试项目,尤其是起毛起球试验方法和部分染色牢度试验方法,美国试验方法标准中的试验条件、参数规定使试验对试样的处理更为剧烈,即同一产品按ISO标准检测合格,但按美标却不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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