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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叙述者的二象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寻找叙述者,是建立一般叙述学的第一步,却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在全球学界,建立广义叙述学的努力至今没有进展,至少原因之一,是因为无法找到叙述者的一般形态规律。叙述包含两个主体进行的两个“叙述化”过程。叙述者就是由此三个环节构筑起来的一个表意功能,作为任何叙述的出发点。叙述者变化状态的不同,是不同体裁的重要区分特征。
广义叙述者的二象_广义叙述学

叙述者,是故事“讲述声音”的源头,“导论”中给出的第一种,所谓“叙述主体”,即叙述的发出者。至今一个多世纪的叙述学发展,核心问题是小说叙述者的各种形态,以及小说叙述者与叙述的其他成分(作者、人物、故事、受述者、读者)的复杂关系。卡勒说:“识别叙述者是把虚构文学自然化的基本方法……这样文本的任何一个侧面几乎都能够得到解释。”[1]这种看法,适用于任何叙述体裁:找到叙述者,是讨论任何叙述问题的出发点。

但是叙述者身份,至今似乎只是个小说研究的课题,走出小说之外,从历史新闻,到戏剧电影,到幻觉梦境,叙述者就几乎无影踪可循。如何在每一种体裁中找到叙述者,是争论不休的难题。而要建立一般叙述学,就要找到一般叙述者,即找出各种体裁的叙述者的综合形态,这就更为困难。一旦走出小说,我们就像走出充满生命的莽林,突然来到大片沙滩蓝天,一切都似乎单纯透明,但是叙述者似乎完全消失了。原先的各种纠缠讨论完全不适用,叙述学在这无限的空旷前,几乎哑口无言。

叙述者是叙述的发出者,找不到一个普遍的叙述者形态规律,对各种叙述就只能做描述,而无法说明它们的本质:如果我们不能在一场梦、一场法庭庭辩、一出舞剧、一部长篇小说之间找到共有的叙述者形态(不管差异有多大),我们就不可能为各种叙述建立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也就不可能建立一门广义叙述学。诚然,分门别类讨论各种叙述体裁,这种做法已经延续了一个世纪,延续下去也无妨。但是理论思维应有的求索精神,不允许我们这样敷衍了事。更重要的是,只有找出这样一个叙述源的共同形态,才能看到特殊体裁与总体规律的关联方式。

寻找叙述者,是建立一般叙述学的第一步,却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在全球学界,建立广义叙述学的努力至今没有进展,至少原因之一,是因为无法找到叙述者的一般形态规律。[2]这个被叙述学界称为“源头叙述者”(originator,或illocutionary source)或垫底叙述者(fundamental narrator)[3]的功能,是叙述之所以为叙述的先决条件之一。找到这个一般叙述者,我们理解叙述本质的工作,就开好了头,下面的推演就能步步清晰。

从信息传达的角度说,叙述者是叙述信息源头,叙述接收者(即“受述者”)面对的故事,必须来自这个源头;从叙述文本形成的角度说,任何叙述都是叙述主体选择经验材料,加以特殊安排才得以形成,叙述者有权力决定叙述文本讲什么,如何讲。布斯说:“叙述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他的伪装但是他永远不可能消失不见。”[4]这话说得太对。只是在小说叙述研究中,已经不容易说清,在广义叙述中,情况更为复杂,更不容易说清变体的规律。

从这个观点检查各种体裁,我们可以看到叙述者呈二象形态:有时候是具有人格性的个人或人物,有时候却呈现为叙述框架。两种形态同时存在于叙述之中,框架应当是基础的普遍形态,而人格叙述者是特殊形态,在某些体裁中,在特殊时刻,人物形态会“夺框而出”。究竟什么时候呈现何种形态,取决于体裁,也取决于文本风格。这种二象并存,有点像量子力学对光的本性的理解:光是“波-粒二象”,既是电磁场的波动,又是光子的粒子束。二者似乎不兼容,却合起来组成光的本质。

检查各种体裁中叙述者的存在,首先要说清什么是叙述。本书导论中已经详细讨论过:自然状态的变化不是叙述,对自然事件的“经验”也不构成叙述,自然现象如火山爆发、地震雪崩,如果不被媒介化为符号文本,不可能成为叙述。而且,叙述作为一种文化表意行为,必须卷入人物:描述不卷入人物的自然变化,是科学报告,不构成叙述。也就是说,某种符号(文字、言语、图像、姿态等)的组合,表述卷入人物的事件,才形成叙述。由此产生第三条:叙述必然是某种主体安排组织产生的文本,用来把卷入某个人物的变化告诉另一个主体。

叙述包含两个主体进行的两个“叙述化”过程。第一个叙述化把某种事件组合进一个文本;第二个叙述化在文本中读出一个卷入人物的情节,这两者都需要主体有意识的努力。两者是否相应,是很难肯定的,但是解释出文本中的情节,是叙述体裁的文化程式的期盼。叙述文本具有可以被理解为叙述的潜力,也就是被“读出故事”的潜力,所以许多单幅图像(例如漫画、新闻照片)文本中似乎无情节进展,只要能被读出情节,它们就是叙述。

由于二次叙述是关键,叙述文本本身,就不一定能告诉我们叙述源头在哪里。乌里·马戈林提出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文本叙述者:语言上指明(linguistically indicated)、文本上投射(textually projected)、读者重建(readerly constructed)。[5]玛戈林是在小说范围里讨论这个问题的,小说的叙述者必定在场,所以他要求“语言上指明”叙述者(即是所谓“第一人称”与“第三人称”人称代词)。对于非语言的叙述文本,这个源头叙述者,无法用同样的方针处理,但可以变通一下,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文本构筑”:文本结构暴露出来的叙述源头。

“接受构筑”:受述者对叙述文本的重构,包含着对文本如何发出的解释。

“体裁构筑”:叙述文本的社会文化程式,给同一体裁的叙述者某种形态构筑模式。马戈林说的“语言上指明”,应当泛化为“体裁规定性”。

叙述者就是由此三个环节构筑起来的一个表意功能,作为任何叙述的出发点。当此功能绝对人格化时,他就是有血有肉的实际讲述者;当此功能绝对非人格化时,就成为构成叙述的指令框架。叙述者变化状态的不同,是不同体裁的重要区分特征。本书开始时提出的叙述分类表,其中的横向分列(纪实与虚构),与纵向分列(不同的文本意向性),可以综合起来,按叙述者的形态排成以下序列:

1.“纪实型”叙述(历史、新闻、庭辩、汇报、忏悔等),以及拟“纪实型”叙述(诺言、宣传、广告等);

2.书面文字虚构型叙述(小说、叙事诗等);

3.记录演示类虚构叙述(电影、电视等);

4.现场演示类虚构叙述(戏剧、网络小说、游戏、比赛等);

5.内心拟虚构型叙述(梦、白日梦、幻觉等)。

这五种分类,要求五种完全不同形态的叙述者:其排列,大体上从叙述者极端人格化,到叙述者极端框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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