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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公平论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系公平论也是针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一种发展。在关系公平论学者看来,正义不仅仅是有关程序和有关分配领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在这个社会中活动的各个阶层的成员对待自己和其他人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即有关社会关系的排序问题。在关系公平论中,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学者扬。关系公平论在教育领域里,主要关注弱势群体在“压迫”关系下的教育公平问题。
关系公平论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关系公平论也是针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一种发展。在关系公平论学者看来,正义不仅仅是有关程序和有关分配领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在这个社会中活动的各个阶层的成员对待自己和其他人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即有关社会关系的排序问题。他们认为,即便社会合理地分配了物品和资源,各种不公平和非正义的现象仍然在社会中存在着。以教育为例,即使赋予那些在阶级、种族、性别、身体状况等方面处于弱势的学生以同样的教育机会和教育位置,在接受完教育后分配给他们同样的工作岗位,他们在工作中还是无法达到真正公平的对待。只有在社会关系背后所体现的文化和制度差异得到重视,才能真正实现公正。

在关系公平论中,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学者扬(Young)。她认为:“教育和标准化考试起的是一种代理人的作用。教育的选拔和标准化考试的评判表面上宣称价值中立,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占统治地位阶级的价值在起支配作用。”[12]这些选拔,“背后渗透了统治阶级的价值选择和文化意义,对于那些没有拥有这种价值和文化的学生来说,他们总是无法在这种选拔活动中获得青睐”[13]。扬将这种分配之外的不公平关系称之为“压迫”,它包括剥削、边缘化、无权、文化帝国主义和暴力等五个内容,其中,“前三个更注重从结构和制度的形式上去分析处于劣势的群体是如何被限制物质资源分配,后两个从文化和身体接触上去描述压迫的现象”[14]。她的研究描述了除分配之外的关系领域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现象的表现形式,并把它们用在教育领域中,用来分析在分配公平的基础上,不公平的教育是怎样产生的。

针对此,她还专门就美国“肯定性行动”[15]进行了探讨。她认为,即便是肯定性行动中所提倡的对少数民族和女性等弱势群体的补偿,表面看起来是在对分配领域的正义的一种补充,看起来是属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补偿原则”,但这种行为还仅仅属于“分配正义”。因为不公平现象并不会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而消失,究其原因,则主要是由于社会政策的设计并没有跳出分配正义的领域。也就是说,“只要我们仍然在分配正义的框框里打转,只要我们仍然没有意识到关系领域不公平的存在,没有认识到普遍存在着的压迫并着手进行解决”[16],诸如肯定性行动这类补偿行动其作用就是微乎其微的。

关系公平论在教育领域里,主要关注弱势群体在“压迫”关系下的教育公平问题。比如“剥削”就主要体现在两性之间的不平等,这被视为新形式的剥削,从而就关注到女童就学问题。“边缘化”在美国则主要表现是种族间的教育不平等,富裕的白人家庭利用自己的财产和地位优势排挤黑人群体的孩子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在公立学校的黑人孩子无疑是被排挤和被边缘化的群体。“无权”反映的则是中产阶级家庭和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工阶级家庭中,父母对于孩子教育所能提供的物质和文化资本差异,中产阶级家庭的父母有足够的时间和金钱用于辅导孩子的功课,而劳工家庭在其子女就学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贡献。“文化帝国主义”的不公平表现的是第二代移民(如印度裔、巴基斯坦裔等),在和白人接受了同等教育后,他们的职业成就仍然并不见得好转,他们所获得的职业跟他们的父辈比起来,还是跟白人阶层差很多,这种现象被研究者们称之为“文化上的歧视”或“文化帝国主义”。“暴力”则主要关涉的是不同收入阶层的家庭中,穷人家的孩子在学校经常会遭受到不公平对待,特别是欺凌,而这种暴力现象又经常出现在来自于少数民族的、偏远地区的农村的、穷人家庭的孩子,而以女性居多。

由上可见,“关系公平论”主要是认为,在教育领域,仅仅从分配的视角来看教育公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看到隐藏在分配正义之后的各个阶层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只有意识到关系不公平的严重性,才能最终为教育不公平问题的解决找到出路。而最终的解决办法,是“发展和激发某个人的能力,并让他表达出自己的感受”和“参与决策他自己的行动和行动的条件”。[17]具体来说,要实现教育领域的关系公平,就必须要在学校的政策决策上重视弱势群体的意见,让他们在关乎自己命运的决策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当然,这对于每个要求实现教育公平的社会来说,都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因为它关乎的是现有教育权力结构的转变,以及教育权力背后所体现的社会权力结构的转变。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罗尔斯基于分配的正义,在保障人人平等接受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更强调对于自然禀赋较差者的资源倾斜,属于“结果平等”;诺齐克在批判罗尔斯基础上,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提出了教育不应该是“抹高补低”,而应该根据个人的能力自由选择接受教育的机会,实行学校选择制度和教育市场化,以保障人的教育自由,更多的是一种“程序公正”;德沃金也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出发,同时考虑到个人自然禀赋和社会差异,强调在初始教育阶段,实行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以保障每个成员平等的受教育权,而在其后的教育阶段,则应该按照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实行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式;而扬的关系公平论则另辟蹊径,从教育资源分配的方式方法上转移到对教育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上,认为只有社会权利结构发生转变,每个人的教育权利才能够平等。这几种教育公平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公平进行了探讨,对我国教育公平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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