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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主义视角中的政策问题建构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社会治理的现实来看,政策问题建构的主客体结构也正在丧失合理性。对于政策问题建构而言,这将是一个泛主体化的过程,即每一个人都会成为政策问题建构的主体。这可以说是基于行动主义的思路而作出的构想。这个时候,社会问题是行动的指向,如果需要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话,也将在合作行动中进行。
行动主义视角中的政策问题建构_政策问题建构权的历史演进

在后现代主义看来,“主体是虚构的;在极端意义上它只是一个建构,‘只是一个面具,一个角色,一个牺牲品,它充其量只是一个意识形态的建构,至多也不过是一个使人怀旧恋昔的肖像’。他们批评主体篡权、认定意义、高高在上和专横暴虐。他们把主体看作是过去的陈迹,现代性的遗老,自由人道主义的杜撰,不可取的主客二分法的始作俑者。”[91]显然,在主客体结构中,客体是由主体设定的,主体甚至可以自由地设定它的客体,并让客体被动地接受主体的建构。在政策问题建构中,主体按照自己的观念去决定哪些问题或什么样的问题可以转化为政策问题。如果说社会治理也是基于主客体结构展开的话,那么,其主体通过政策工具开展的活动无非是对客体的规范。总之,客体被视为消极和被动的存在。

可以认为,只要社会治理及其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存在着主客体结构,就必然会存在着主体对客体的控制与排斥。所以,如果“消除了主体,也就中止了任何关于世界之为主体和客体的划分。它破除了主—客二分法,摧毁了一方胜过另一方的权威地位,中断了同主体范畴相联系的独断权力关系,并由此消除了其隐藏的层系(等级系统)”[92]。就现实而言,在一般的社会治理层面,所存在的是实践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及其结构,而在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则存在着认识意义上的主客体关系及其结构,这是我们仍然置身于其中的现实。可是,后现代主义宣布“主体死了”,以此去看,社会治理精英垄断政策问题建构并凭借政策工具去对作为客体的公众实施控制和支配也就丧失了合理性。这在理论上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因为,主体之死意味着社会治理精英不再是科学的化身,他们垄断政策问题建构的做法也就失去了根据。

就社会治理的现实来看,政策问题建构的主客体结构也正在丧失合理性。面对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即使政策依然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工具,政策问题建构也不可能有着稳定的结构。因而,主客体的区分正在变得越来越困难。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要求每一个人都是行动者,而且是平等的行动者。这样一来,不仅社会治理精英不可能垄断政策问题建构,而且公众也不可能一直处在消极被动的地位上,而是需要共同行动,即平等地参与到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来。对于政策问题建构而言,这将是一个泛主体化的过程,即每一个人都会成为政策问题建构的主体。

如果说每个人都是政策问题建构主体的话,也就没有主客体之分了,也就不再适应于从主客体结构去把握和描述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了。其实,这是主客体都归于行动者的状态,是主客体结构的根本性解构。这样一来,社会治理将不再是使动与应答、主动与被动的控制和支配过程,而是以合作的方式开展共同行动的过程。在这种共同行动中,如果说还存在着技术精英和政治精英的话,那么,技术精英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将从支配和控制的依据转化为服务于共同行动的资源,而政治精英所拥有的权威则会因为主客体结构的解构而被消解。在某种意义上,政治精英将因为融入共同行动之中而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并成为与公众一样的行动者。即便他们还扮演着专业化政治家的角色,所承担的也不是控制和支配公众的职能,而是在共同行动中扮演服务者的角色。

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主客体结构的解构对于社会治理变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显然,社会治理长期以来一直是支配和控制的过程,近代以来,赖以支配和控制的权威又首先体现在和来源于政策问题建构的主客体结构。可以认为,正是因为政策问题建构主体垄断了政策问题建构过程,牢牢地掌握了政策问题建构权,才让社会治理者获得了支配和控制公众的权威,才在人民主权的原则性设定之下不断地强化权力支配和控制,并把公众塑造为消极的客体。不同于主客体之间的支配和控制关系,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共同行动要求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和相互包容的。在社会治理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都将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之中;在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科学知识和政治安排也都从属于政策问题所涉及的每一种社会力量和每一个人,即让每一个受到社会问题影响的人都参与到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中来。这可以说是基于行动主义的思路而作出的构想。

也就是说,当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消失之后,政策问题建构将不再囿于客观或主观的视角,也不会再作出主观与客观的区分,而是包含在解决具体问题的行动之中。无论行动者是以个体还是组织的形式出现,都是处在一个无分主客体的网络关系之中的,而且会通过行动建构起网络关系。这种网络关系在哈蒙那里是被界定为“互依性”的,“由互依性所表达的各种关系,人们以这样的认知来行动,即他们要为其行动负个人的责任——这种认知要先于法律责任的考虑。这并非是一种关于个人情感偏好优先的‘应该’陈述,而是作为主动的与社会存在的地位之人所隐含的认知。再者,互依性隐示了人的行动是因对他人积极关心而被采取的,而每一个人也将受他人的影响。换言之,这种关系是以真诚性来表达的,而非基于预定的角色定义为基础来行动。互依性并不意味,人们必须彼此相似或精打细算的,也不意味着相互之间交往永远出现对问题互相同意的解决办法。”[93]行动者之间的网络关系否定了宏观设计、因果关系以及客观假设等宏大叙事和武断的判断,也终结了任何形式的排斥与歧视,所形塑出来的是一种相互承认和相互包容的合作关系,因而,所开展的共同行动也就是合作行动。这个时候,社会问题是行动的指向,如果需要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话,也将在合作行动中进行。

现象学在批评传统的认识论时指出,主体与客体之间本来就无法完全分开,“知觉不是关于世界的科学,甚至不是一种行为,不是有意识采取的立场,知觉是一切行为得以展开的基础,是行为的前提。世界不是我掌握其构成规律的客体,世界是自然环境,我的一切想象和我的一切鲜明知觉的场。”[94]或者说,客体只不过是由主体所界定的,是在主体对客观存在的界定中而建构出来的,当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被建构为一种思维方式后,特别是在作用于实践的过程中,就会在脱离客观实际的路上越走越远。随着主客体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消失时,也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我们生活在以表演为基础的剧本文化中,表演者或观众之间的界线已变得模糊了。文化本身也成了一种戏剧演出。表演民族志融入了某种性别文化的因素,日常戏剧表演与正式的戏剧、舞蹈、音乐、MTV、录像以及电影之间的界限几乎看不清楚了。但是事态进展远不止界限模糊,表演本身已成为一种现实。”[95]所以,人们是在合作行动中去迎接和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的,从政策问题建构到政策工具的使用,都是在合作行动中进行的。

近代以来的哲学发展首先体现为在认识论的框架中生成了主客体结构,政策问题建构中的主客体分化也是在认识论的逻辑中发生的,然而,“传统的认识论对知识的分析——甚至对整个认知态度包括信仰和知觉的分析——都造成了误解和曲解,因为历来知识论都是以旁观者的或沉思冥想的知识观为主。不论我们如何看待沉思冥想和超然无私的理论取向,这也不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立场。一般人的知识着眼于与世界的互动,而且被他与世界之间的互动方式所制约。”[96]与一般意义上的科学认识有所不同,政策问题建构并不是纯粹的客观探询过程。但是,政策问题建构却复制了一般认识过程的结构,以至于认识论的诸如对认识对象进行主观界定、要求认识结果的合目的性等都在政策问题建构这里得到了放大,使得政策问题经常性地与社会问题相去甚远。在合作行动中,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政策问题建构是在多元行动者的互动中创造出来的,是关于社会问题之真实性的一个或多个建构。

要了解人类行动,要关注行动者的行动究竟“意味着”什么?就需要从行动者自身出发来做出解释。这样,政策问题建构过程也就应该转变为一个解释过程,而不是一个描述真理的过程。解释是从行动参与者而不是行动观察者的视角出发来看待社会问题的,这样一来,政策问题建构无非是相关的行动者自己创造并碰撞出来的观念。“我们根据种种的解释框架,不断地整理、辨别、解释我们生生不息的经验。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些解释架构主要是社会的、主体间的。主体间性是人类主体性的核心。分析行为和行动使我们体认到:我们不断地赋予我们的生活经验以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选择解释架构。但这些倏起倏灭的解释架构本质上并不是私密的,它们主要是社会的或主体间的。”[97]

当然,政策问题建构也有认识诉求,但这种认识诉求所涉及的将是主观价值,是以价值为依据和价值先行的。当政策问题建构突出了人的主观价值时,就会发现,认识论逻辑所许诺的真理不再像过去那样能够得到实现,反而会表现为行动者创造性地发现了社会问题并总能实现正确的政策问题建构的状况。这是因为,“除非我们将一社会事物化约为创造此事物的人类活动,否则不能了解此事物;再者,除非我们理解此活动所根据的动机,否则不能理解此活动。”[98]行动主义视野中的政策问题建构是在人的行动中去发现社会问题的,同时,又是在行动的语境中去进行政策问题建构的,也是在行动中去解决政策问题和收获政策问题建构的成果的。所以,任何一项社会问题甫一出现,就能够在人们的合作行动中得到认识并转化为政策问题。这个时候,主观性与客观性都不再会作为问题而被提出来。

我们知道,“行动”与“行为”是两个关联性很强的概念,人们甚至会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概念。一般说来,行为是与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或者,是个人的单项活动,而行动在个人这里则是由连续的和系统化的行为所构成的。不过,更多的时候,我们使用“行动”一词时,是指以组织的形式所开展的活动。行动主义所谈论的行动有着特定的含义:其一,行动主义的“行动”概念不是行为的总和,反而是行动派生出了行为。在这里,行为只是对行动的具体描述和诠释,因而需要代表着和反映出行动的实质。其二,行动主义的“行动”是建构性的,它不只是主客体结构中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即不只是对客观实际的认识和按照客观规律去改造世界,而是系统化和连续性的创造性建构活动。其三,行动主义的“行动”是一切行动者平等参与的活动,无论是真理的权威还是权力的权威,在行动这里,都被从根本上消解了。其四,行动主义的“行动”消除了科学与生活、工具与目的的分离,行动本身既是科学建构过程也是生活形态。归根结底,行动主义的“行动”就是以合作的形式出现的共同行动。在这里,传统意义上的主客体都消融于行动之中。

一旦明了行动主义的“行动”概念,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建构都无非是精英“行为”的行进和实现过程。虽然技术精英或政治精英也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的,但在逻辑上是可以还原为个体的,所以,他们所开展的政策问题建构乃至整个社会治理活动都是可以归结为个人行为的,或者说,都无非是个人行为的展开。即便存在着对行为的制度整合、权力整合和价格整合等,也没有从根本上将“行为”改造成“行动”。与之不同,在行动主义这里,集体与个体的理解都不再有意义,行动者是以密切互动、相互呼应的网络形式出现的,因而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就每一单个的行动者既是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又反映了整个网络的特性而言,他本身就是整体,具有总体性。所以,行动者的合作行动是从属于解决任何一项社会问题的需要的,而不是相互把他人作为自我利益实现的工具对待。实际上,一旦摆脱了个体或集体的理解模式,也就从根本上告别了工具主义思维。

哈蒙认为:“关于社会实在的理论基础必须去解释互为主体性、社会互动的过程,以及语言,而非视为理所当然。”[99]因此,虽然合作行动告别了认识论逻辑,但在一切基于价值实现的创造性活动中,又都需要充分考虑行动的情景和语境,既在具体的情景和语境中去发现社会问题,也在具体的情景和语境中开展旨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问题建构。可以认为,行动主义的“此一观念注意到人的意向与主观意义”[100]。正因为如此,行动主义的行动不再是工具理性的,行动者也不再是被动的个体,而是处在行动者网络中的具有自主性的、富有责任心的行动者。更为重要的是,每一单个的行动者都是有道德的人,任何一个缺乏道德责任心的人都无法置身于行动者网络之中,也不可能成为行动者。

哈蒙说:“个人责任意谓行动者具有行动的道德承担之当事人,而非把罪责或责任推给他人或外在的‘正确性’标准。”[101]不仅如此,行动主义的行动强调行动者的反思。在行动主义看来,正是通过反思,行动者才得以获得自主性,才能够在具体的情景和语境中去发现或诠释自己以及对方的角色。为了强调反思对于行动者的意义,全钟燮接受了“新马克思主义”以及20世纪后期诸多思想流派的意见,在某种意义上,复述了“实践派”的一些基本主张,即在“praxis”与“practice”之间作出区分,认为“praxis”一词更能表达出行动的含义,而“practice”只意味着重复进行的习惯性的行为。全钟燮认为,“praxis”“在个体不适用任何类型的批判意识的情况下也能发生。‘praxis’总是由个体发展的活动,并且导向一个通过这种活动被转换了的对象。因此,‘p raxis’被界定为‘个体在其中使用反思意识的人类活动’。当个体参与到和他人的沟通活动中并逐渐转换着他或她所赖以存在的世界时,在这个意义上,个体行动就变成了社会实践(praxis)。”[102]

在近代以来的个体主义语境中,认识论的叙事原则是要求首先关注个体的,但是,随着praxis一词的引入,理论叙事开始转向了对个体发展的关注,从而让人们注意到个体“赖以存在的世界”和与“他人的沟通活动”,并在此过程中突出了个体的批判和反思。因为,praxis要求个体以批判和反思的方式与其他行动者合作,这是嵌入在行动者与他人之间关系中的话语形式。无反思的行动者将一切都视为主体的收益,而自我反思则号召挑战这些想当然的实践,并思考在政策问题建构中负有道德责任的问题。在这一实践观中,只有通过反思才能产生有道德的个体。也就是说,道德不是通过伦理规范获得的,而是在个体的反思中实现的。反思赋予个体以道德,而道德则使得个体获得行动的自主性。

当然,我们需要看到,从praxis引申而来这种观点与行动主义的“行动”观是有着很大距离的,但就行动者需要在反思中去审视行动中的价值以及发现自己的责任来看,却是行动主义的一项基本内容。总之,在行动主义的视野中,行动本身就是合作的。当政策问题建构是由行动者作出时,政策问题建构过程将是向多方开放的一个阐释过程。“我们无法在混乱的环境下理解现实,也不能独立重建组织秩序,我们需要在介入与他人交往的活动时,找到处理无序和紧张局面的方法。通过与他人发生联系,对他人做出回应,我们就能发现新的道路,创造新的可能性和新的办法,以此处理世界的无序和差异。作为人,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通过我们的思想和知识,通过我们与他人的互动,我们创造着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并在此休养生息。”[103]社会互动创建了行动者网络,而行动者在社会网络中又实现了意义的分享,任何一项社会问题都能够及时地反映到网络之中,在意义的分享中引发行动者的关注,并在合作行动中使社会问题实现向政策问题的转化。这就是一幅政策问题合作建构的图景。

【注释】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4页。

[2][英]齐格蒙·鲍曼:《寻找政治》,洪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3][德]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4][英]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马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8页。

[5][英]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马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8页。

[6][英]齐格蒙·鲍曼:《寻找政治》,洪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7]同上书,第78页。

[8][英]马丁·阿尔布劳:《全球时代:超越现代性之外的国家和社会》,高湘泽、冯玲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9页。

[9][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10]Claus Offe,Modernity and the State,The MIT Press,1996,p.14.

[11][德]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6页。

[12][德]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页。

[13][英]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14][英]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15][德]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页。

[16][德]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页。

[17][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时代——生活于充满不确定性的年代》,谷蕾、武媛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

[18][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9][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0][英]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21]同上书,第160页。

[22][德]克劳斯·奥菲:《福利国家的矛盾》,郭忠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

[23]同上书,第37页。

[24][英]齐格蒙·鲍曼:《寻找政治》,洪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25][英]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引言第23页。

[26][英]齐格蒙·鲍曼:《寻找政治》,洪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27][英]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引言第23页。

[28]见[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29][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

[30][英]齐格蒙·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郁建兴等译,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31][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楚艳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32]转引自J.Leiper Freeman,The Political Process,New York:Random House,1965,p.6。

[33]Ernest S.Griffith,The Imp asse of Democracy,New York:Har rison-Hilton,1939,p.183.

[34]Ibid.,p.184.

[35]J.Leiper Freeman,The Political Process,New York:Random House,1965,p.11.

[36][美]戴维·杜鲁门:《政治过程——政治利益与公共舆论》,陈尧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4页。

[37]同上书,第495页。

[38]Doug las Cater,Power in Washing ton,New York:Random House,1964,p.17.

[39]Randall Ripley and Grace Franklin,Cong ress,The Bureaucracy and Public Policy,Dorsey Press,1984,p.10.

[40]Randall Ripley and Grace Franklin,Cong ress,the Bureaucracy and Public Policy,Dorsey Press,1984,p.10.

[41]转引自Grant Jordan,Sub-Government,Policy Communities and Networks:Refilling the Old Bottle?,Journal o f Theoretical Politics,No.2,1990。

[42][美]盖依·彼得斯:《美国的公共政策——承诺与执行(第六版)》,顾丽梅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43]Lars Carlssou,Policy Networks as Collective Action,Policy Studies Journal,2000,28 (3):502-520.

[44]Daniel McCool,Subgovernments and the Impact of Policy Fragmentation and Accommodation,Policy Studies Review,Vol.8,No.4,1989.

[45]转引自Grant Jordan,Sub-Government,Policy Communities and Networks:Refilling the Old Bottle?,Journal o f Theoretical Politics,No.2,1990。

[46]J.Leiper Freeman and Judith Parris Stevens,A Theoretical and Concep tual Re-Examination of Subsystem Politics,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2(1),1987.

[47]J.Leiper Freeman and Judith Parris Stevens,A Theoretical and Concep tual Re-Examination of Subsystem Politics,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2(1),1987.

[48]Hugh Heclo,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in A.King(ed.),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Washing ton,DC:AEI.1978,p.88.

[49]Ibid.,p.102.

[50]Hugh Heclo,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in A.King(ed.),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Washington,DC:AEI.1978,p.104.

[51]Hugh Heclo,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in A.King(ed.),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Washington,DC:AEI.1978,p.104.

[52]Hugh Heclo,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in A.King(ed.),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Washington,DC:AEI.1978,p.104.

[53]Ibid.,p.121.

[54][美]保罗·A.萨巴蒂尔、汉克·C.詹金斯—史密斯:《政策变迁与学习:一种倡议联盟途径》,邓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

[55]同上书,第24页。

[56]转引自[美]杰弗里·贝瑞、克莱德·威尔科克斯:《利益集团社会(第5版)》,王明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5页。

[57]同上书,第247页。

[58]Hugh Heclo,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in A.King(ed.),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Washing ton,DC:AEI.1978,p.104.

[59]Thomas L.Gais,Mark A.Peterson and Jack Walker,Interest Groups,Iron Triangles,and Rep resentative Institutions in American National Government,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4(2),1984,pp.161-186.

[60][美]杰伊·沙夫里茨等:《公共政策经典》,彭云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61]Grant Jordan,Sub-Government,Policy Communities and Networks:Refilling the Old Bottle?,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No.2,1990.

[62][ 美]弗兰克·鲍姆加特纳、布赖恩·琼斯:《美国政治中的议程与不稳定性》,曹堂哲、文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8页。

[63]转引自[美]杰弗里·贝瑞、克莱德·威尔科克斯:《利益集团社会(第5版)》,王明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9页。

[64]Hugh Heclo,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in A.King(ed.),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Washing ton,DC:AEI.1978,p.105.

[65]Grant Jordan,Sub-Government,Policy Communities and Networks:Refilling the Old Bottle?,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No.2,1990.

[66]转引自[美]盖依·彼得斯:《美国的公共政策——承诺与执行(第六版)》,顾丽梅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67]Grant Jordan,Sub-Government,Policy Communities and Networks:Refilling the Old Bottle?,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No.2,1990.

[68]Jack Walker,The Origins and Maintenance of Interest Groups in America,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7,No.2,1983.

[69]Jack Walker,The Origins and Maintenance of Interest Groups in America,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7,No.2,1983.

[70][美]弗兰克·鲍姆加特纳、布赖恩·琼斯:《美国政治中的议程与不稳定性》,曹堂哲、文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页。

[71]J.Leiper Freeman and Judith Par ris Stevens,A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Re-Examination of Subsystem Politics,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2(1),1987.

[72]Hugh Heclo,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in A.King(ed.),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Washing ton,DC:AEI.1978,p.102.

[73][美]弗莱德·R.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万俊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74][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陆兴华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75][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76]同上书,第38页。

[77][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78][美]卡尔·博格斯:《知识分子与现代性的危机》,李俊、蔡海榕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79][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三联书店出版2001年版,第122页。

[80][英]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81][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82][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黄承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2页。

[83][美]海伦·英格兰姆、斯蒂文·R.史密斯编著:《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钟振明、朱涛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84][英]弗兰克·富里迪:《恐惧的政治》,方军、吕静莲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85]同上书,第111页。

[86][英]弗兰克·富里迪:《恐惧的政治》,方军、吕静莲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87][英]弗兰克·富里迪:《恐惧的政治》,方军、吕静莲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页。

[88]同上书,第128页。

[89][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90]同上书,第5页。

[91][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张国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

[92]同上书,第71页。

[93][美]迈克·哈蒙:《公共行政的行动理论》,吴琼恩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19页。

[94][法]莫里斯·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姜志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前言第5页。

[95][美]诺曼·K.邓金:《解释性交往行动主义:个人经历的叙事、倾听与理解》,周勇译,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96][美]理查德·J.伯恩斯特:《社会政治理论的重构》,黄瑞祺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

[97][美]理查德·J.伯恩斯特:《社会政治理论的重构》,黄瑞祺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92页。

[98]同上书,第202页。

[99][美]迈克·哈蒙:《公共行政的行动理论》,吴琼恩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83页。

[100]同上书,第10页。

[101]同上书,第7页。

[102][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孙柏英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103][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孙柏英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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