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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省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安排,现对《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按照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
关于《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_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释义

(省法制办,2014年12月15日)

省政府常务会议

根据会议安排,现对《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这件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后,省法制办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书面征求了各州(市)、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赴昆明市、曲靖市和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部门座谈会、相对人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咨询会,在云南日报全文刊登并上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收和采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草案,报经省政府领导审批同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涉及的主要事项为: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全局。当前,我省正处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政府立法既要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要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制定这件规章草案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草案主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并对授权条款以及部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关系,既要考虑到被征收人的意愿,保护好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城市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三是充分体现征收补偿的程序公开、公众参与和补偿公平的精神,完善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是进一步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责任,强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制度;五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方面已经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一些好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和提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34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监督指导、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公共利益

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共利益的情形,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已经十分清晰地列举了六种情形,地方立法无须再增加和削减,也不宜对此内容自行作出解释。因此,草案对公共利益作出了实施性的规定:一是作了援引性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的六种情形保持一致;二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这一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度较高的建设活动,不仅要求纳入“三规划一计划”,还要求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说明;三是规定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第七条、第十二条)。

(二)关于征收决定及有关程序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障在征收过程中统筹兼顾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草案对上位法的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一是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二是明确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结果,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明确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四是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五是明确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是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暂缓执行(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三)关于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按照公平补偿、信息公开的原则和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的思路,草案一是规定了房屋价值的构成、评估机构选定、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和政府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群的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搬迁过渡期限、过渡安置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等内容;二是重点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等有关授权内容作出了规定(第三章)。

综上所述,这件规章草案现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根据会议审议意见,由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再作进一步修改后,即报请省长签署省政府令予以公布。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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