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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再认识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类文化与自然的关系,是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即自然本身就是作为所谓的文化遗产的外在环境而存在,正是在此之上,人类的社会舞台才有了表演的可能。自然的问题和文化的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具有双重相关的重要性。长期以来,人类与自然之间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因素的驱动下,产生了持续的交互影响,创造出延续性的关联状态。
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再认识_中国“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环境法保护

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类文化与自然的关系,是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及人类文化与自然的关系上,毫无疑问,文化是为反抗自然而被创造出来的。文化和自然有冲突的一面。每一个有机体都不得不反抗其环境,而文化又强化了这种对抗。生活于文化中的人实现了对自然的统治。我们重新改变了地球,使之变成城市。但这个过程包含着某种辩证的真理:正题是自然,反题是文化,合题是生存于自然中的文化;这二者构成了一个家园,一个住所(“生态学”的希腊语词根oikos的含义就是住所)。人应以满意和感激的心情栖息于大自然中。在地球上,人应寻求对其环境的最佳适应。[1]人需要栖身于某个环境中,这既是人的居住地,又是人进行价值创造的基地。没有一个充满资源的世界,没有生态系统,就不可能有人的生命。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看,如果人对事物的评价不能超越他们自身的局限,那么人的生命远远没有达到他能够,也应该达到的境界。人不可能脱离他的环境而自由,而只能在他的环境中获得自由。除非人能时时地遵循大自然,否则将失去大自然的许多精美绝伦的馈赠并受到惩罚。他们将无法知晓自己是谁,身在何方。

正如克罗斯比所强调:“人是在一个罗马天主教徒或资本家或其他什么之前,首先是个生物体。”[2]因此,抛开自然环境而孤立存在的文化遗产不可能作为我们的现在所继承的历史遗产。在现代,对于环境的保护,促使人们采取行动的动机已不再是简单地要对日渐减少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而是对环境要素正在毁灭的担忧日益加深。即自然本身就是作为所谓的文化遗产的外在环境而存在,正是在此之上,人类的社会舞台才有了表演的可能。

自然的问题和文化的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今天地球上保存的文化多样性都源自其文明早期对于特定野生资源的利用和特定自然环境的适应。德国地理学家C.李特尔(C.Ritter)则在近代地理学中,最早阐述了人地关系和地理学的综合性、统一性,并奠定了人文地理学的基础。他主张地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布满人的地表空间,“地球上,人类的每一个物质成就,不论是一间房屋、一个农庄或一个城镇,都代表着自然和人文因素的综合”;在组成地区特征的复合统一体中,自然和人文是不能分开的。[3]

文化和自然并蓄的观念是也中国文明的基本观念。自然美景曾经启迪政教领袖、哲人、诗人、艺术家和社会各界人士。这一点在这些遗产地的文化创造力上是有体现的。中国各族人民所信奉的祖先崇拜和万物有灵信仰,如今仍在贡献其力量,使崇尚自然和文化之风成为中国文明的精髓。泰山与华山就是很好的实例。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具有双重相关的重要性。一方面,保护和恢复多样的生态系统有助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而另一方面,保护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有助于不同族群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降低由于文化冲突所造成的对全球自然资源的破坏性风险。因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从本质上说,遗产在保护着人类,保护遗产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近年的发展趋势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公约》实施近20年后,人们发现名录失衡的程度已经非常严重了:在1992年410个遗产地中,文化遗产就占据了304个,而自然遗产地仅90处,混合遗产地16处,且大部分遗产地集中在欧洲。于是,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启动了一项全球战略以保证世界遗产名录的均衡性、代表性和可信度,使世界遗产名录能真正反映全球具有卓越普世价值的文化和自然多样性。世界遗产委员会希望扩展世界遗产的概念以便更好地全面反映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谱系,为实施1972年《公约》提供一个综合的框架和操作性方法体系。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召集了以“全球战略”为主题研究的专家会议,从此展开了庞大的全球战略,并延续至今。全球战略的效果显著,自启动以来,很多依据仔细研究得到的建议和决策都得以实施,名录失衡的问题正在这些具体的措施中得到修复。一些新的世界遗产类型也得到了推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在要素、类型、空间、时代、性质、形态等各方面发生了的深刻变革。

(1)在遗产要素方面,由注重单一要素遗产向同时注重多要素集成遗产方向发展。这表现为:注重兼具文化和自然双重特征的遗产,即“复合遗产”(mixed heritage);注重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遗产,如“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注重遗产中“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的结合,如自然遗产中的“圣山”(sacred mountain)、“圣湖”(sacred lake)等“圣地”(sacred site)类遗产。

(2)在遗产类型方面,由注重“静态遗产”(static heritage)向同时注重“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方向发展。所谓“静态遗产”是指现已失去原初和历史过程中使用功能的遗产,如古迹、遗址等;所谓“活态遗产”或“动态遗产”是指现在仍保持着原初或历史过程中的使用功能的遗产,如历史城镇、村落等。一些活态遗产在国际遗产界往往又称为“生态博物馆”(ecological museum)。同时,对于静态遗产,由注重古迹、古建向同时注重“与人类有关的所有领域”发展,如欧美国家中反映人类工业革命与现代化进程的厂房、矿山、铁路等遗产。

(3)在遗产的空间尺度方面,由注重遗产单体向同时注重因历史和自然相关性而构成的遗产群体方向发展。这样,遗产的空间尺度由传统的“点”升级为“面”,由传统的“物”(object)升级为“地”(place)。这是“遗产地”(heritage site)概念、“系列遗产”(serial heritage)概念在国际遗产界日益受到重视的原因。并且,遗产的空间尺度还在向跨地区、跨国方向发展。[4]

国际上遗产概念内容的发展,证明文化与自然的界限越来越难以区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被人们重新认识。世界遗产的保护历史也更好地说明了人对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正在不断发展。

长期以来,人类与自然之间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因素的驱动下,产生了持续的交互影响,创造出延续性的关联状态。文化景观即是这一状态的表征与载体不同类型的文化景观,依托所处的自然环境,深刻地反映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进化历程。所以,文化景观概念的出现,更能说明人与自然密不可分的关系及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紧密联系。

文化景观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6世纪欧洲的风景画,至20世纪初期,被德国地理学家施吕特尔(Otto Schluter)作为正式的术语引入学界。而对于这一概念起到最大推动作用的当属索尔(Carl O.Sauer),他定义文化景观为:“由文化群体在自然景观中创建的样式,文化是动因,自然是载体,文化景观是结果”,强调了自然与文化的互动。1962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2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第一次提出了保护景观的目的,指出“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修复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或构成典型自然景观的自然、乡村及城市景观和遗址的任何部分”。[5]

文化景观的概念在学术界被广泛地应用、发展、争论和重新定义,任何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结果都被称为文化景观,亦即所有人迹所至的地方都成为了文化景观,文化景观的概念变得泛化而模糊不清。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最终促使这一概念走进了国际公约。1992年,《世界遗产公约》正式承认并开始保护文化景观。《申报世界遗产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于文化景观遗产的分类与解释也在不断发展,最初,《指南》 中将文化景观分为人类设计和创作的景观(landscape designed and created intentionally by man)和有机进化的景观(organically evolved landscape)2种。其后,又增加了第3种,即关联性文化景观(associative cultural landscape)。以意大利、德国、英国等为代表的欧洲各国,是相应文化景观申报最为积极的力量。在中国风景园林体系中,风景名胜区与古典园林是2种主要的文化景观遗产形式,其中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大多与有机进化的景观和关联性文化景观相关,而古典园林则多与人类设计和创作的景观相关,它们在中国的文化景观中具有代表性。

世界遗产框架下的文化景观有了更为明确的限定条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因此在学界引发了极大的共鸣。广义上的文化景观即“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是“人类与大自然的共同杰作”。它们见证了人类社会和居住地在自然限制或自然环境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进化,它们也见证了外部和内部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力量。选择它们的依据包括它们突出的普遍价值和它们在特定地理文化区域中的代表性,还包括它们体现这些地区一般和特殊文化元素的能力。广义的文化景观一词包含了人类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之间的多种互动表现,通常能够反映持续性使用土地的特殊技术,反映了其所处自然环境的局限性和特点,以及与大自然特定的关系。文化景观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而后者包含但不限于狭义的文化景观。“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6]保护文化景观有利于将可持续性土地使用技术现代化或增加景观的自然价值。持续性的传统土地使用形式的存在,保持了世界大多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因此,对传统文化景观的保护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同样有效。

直到19世纪,美国才逐步认识到荒野是人类社区的组成部分美国联邦政府把一些迷人的自然景观划定为不准人们永久居住的保护区。1872年建立的黄石公园就是其中的首例。这是发展区域文化的一件大事,它第一次公开确认原始荒野是文明生活的摇篮,不能不顾后果地把自然环境仅仅用于经济开发,因为风景也是一种社会文化资源,也是一种生态资源。[7]在城市景观方面,1858年,有美国景观之父之称的奥姆斯特德(F.L.Olmsted)和沃克斯(Calvert V aux)在曼哈顿的核心地区设计了长2英里、宽0.5英里的城市公园,继而在全美掀起了城市公园运动。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一批景观设计师在美国各城市从生态的高度,实施将自然引入城市的设计。其中波士顿公园的系统设计,以河流、泥滩、荒草地所限定的自然空间为依据,在城市滨河地带形成2 000公顷的绿色空间,以线性空间连接城市公园,意在重构城市自然景观系统奥姆斯特德在《公园与城市扩建》一文中提出,城市要有足够的呼吸空间,要不断更新和为全体居民服务,并且归纳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原则,即以城市自然脉络为依托,使城市公园实现有机的联系。[8]

人们逐渐认识到文化景观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一个历史时期,人类都按照其文化标准对自然环境施加影响,并把它们加工成文化景观。特别强调人类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和综合作用,这是景观价值的核心所在。它体现了古人在发展物质生产力的过程中,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包含了古人生存智慧和美等哲学理念,属于我们今天倡导的生态文明理念的范畴。

19世纪上半叶,德国地理学家F.拉采尔(F.Ratzel)最先系统地阐明文化景观的概念,他称之为历史景观。他在《人类地理学》一书中强调了种族、语言和宗教景观的研究以及文化传播的意义,并认为人的活动、发展和抱负受到地理环境的严格限制。F.拉采尔指出历史景观是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景观,它反映出文化体系的特征和一个地区的地理特征。他主张对田地、村落、城镇及道路等进行分类,以便了解其分布、相互联系和历史起源。1885年,J.委墨(J.Wimmer)在其《历史景观学》一书中提议,应把注意力集中于“景观”的全貌,提倡景观内涵的自然与人文意义的兼容并蓄。事实上,“文化景观”主要是指自然风光、田野、建筑、村落、厂矿、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饰等所构成的文化现象的复合体。乔丹(Jordan)指出:“文化景观是文化集团在其居住地域上所创造的人为景观。”H.J.德伯里(H.J.de Blij)则认为:“文化景观包括人类对自然景观所有可辨认的改变,包括地球表面及生物圈的种种改变。”[9]

新的遗产类型的出现和扩大指定理念的推行及跨国遗产的增多还有文化景观概念的提出,更加证明人类逐渐认识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不再纠结于国界和行政区域的划分,而开始尊重历史,尊重自然生态系统,以生态系统的边界为单位申报,对其进行综合的管理。

勒内·马厄在斯德哥尔摩会议开幕式讲话说得最好。他说:在遭受了长期分裂的,甚至是对抗性的研究和行动,自然和文化现在同时受到死亡的威胁,如果继续下去,不仅自然和文化会灭亡,跟它们共存的人类自身也一样,只有把自然和文化整合起来,人类才能生存下去。没有比这更好地表达出人类整合文化和自然两大基础的重要性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迈出了第一步,也许仅仅是象征性的,却是不可争辩地走出了未来的方向。[10]

因此,保护遗产所要求的不只是认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仅仅单纯认识给个人、制度提供舞台的生态系统。我们应认识到,人类本身既是自然的一部分,又以其自我意识、自主行动的主体性而与自然相区别,与其外在自然具有相互关联依存的关系。中国丰富、多样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及其母体悠久博大的中华文化是有独特性的,但目前中国遗产保护界对“保护”概念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威尼斯宪章》框架之下,还缺乏基于中国自身遗产特点和遗产事业使命所需要的保护理念。一般来说,遗产保护中的特色和特点,是每个国家都会遇到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遗产大国,则更是如此。缺乏中国特点和特色的保护,不是真正有效的保护。[11]具有中国特点和特色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国际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贡献。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而要求建立全面的、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更新保护观念,从而以一种扩大的综合生态管理方法实现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及二者交织遗产的全面保护。

中国自古以来的“天人合一”思想,反映了“天 - 地 - 人”共生共存的整体观,乃至现代的生态文明理念所体现出的人与自然和谐,而中国遗产自身的特点——丰富多样,“文化 - 自然”水乳交融密不可分,也需要能体现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生态文明理念的宏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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