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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契约的成立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经济实力在世界经济中所占有的比重和发挥的作用,促使英语成为国际契约的主要语言。  第一节契约的成立  在英国法中,契约成立必要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具有Agreement。合意有千种万别,比如普通朋友之间的约会没有守时,就不可能向法院起诉获得损害赔偿,因为朋友约会的这个约定不是契约。  契约书是记载书写契约的文本资料。  制作契约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事项,防止纷争的发生。
国际契约的成立_国际契约

  虽然世界上存在许多种语言,但是,近年来用英语作成的国际契约越来越多。其最大的理由可以认为是美国存在的因素。美国的经济实力在世界经济中所占有的比重和发挥的作用,促使英语成为国际契约的主要语言。即使母语不为英语的国家的企业之间,现在也常常出现使用英语来制作并签署契约的现象。比如,中国的企业同西班牙的企业缔结产品出口的契约,作为中方的企业来说,当然最希望使用中文来制作书写契约书,同样,我们可以想象西班牙的企业也希望用西班牙语,这样更为方便快捷。形成这种对立局面的时候,最容易想到的是双方都可以接受使用英语这一方式。英语作为国际语言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平的选择。

  但是,使用了英语的国际契约书,原则上其许多法律用语的意义和来源都取自于英美法。这些法律用语的意思与我国以及传统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用语在很多地方有着很大差异和区别。所以,要正确读解国际契约书,应该从英国和美国发展起来的判例法(Common Law)的基础上理解契约的概念和契约用语,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节  契约的成立

  在英国法中,契约(contract)成立必要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i)具有AgreementAgreement是指一方当事人发出一个要约(offer),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acceptance)的约定。(An agreement is made when one party accepts an offer made by the other)。

  (ii)就Agreement具有的法律性关系(legal relations)是当事人意图性做出的。也就是说具有“intention to enter into legal relations”

  (iii)是否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者履行了被称之为deed(捺印证书)的特别形式。

  当然,当事者具有行为能力(capacity to contract)是必须的。

  另外,就动产买卖契约,英国法中作了如下定义:“A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is a contract by which the seller transfers or agrees to transfer property in goods to the buyer for a money considerationcalled the price

  同样,在美国法中,契约(contract)成立的必要要素为:

  (i)存在合意。

  (ii)当事者之间存在设定法律关系的意思。

  (iii)是否缔结捺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除此之外的单纯契约(simple contract)的情形,必须要存在支持合意构成的约因(Consideration)。

  当然,当事者具有契约能力、合意的内容不是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public policy)、当事者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瑕疵的错误(mistake)及不存在欺诈(fraud)等也是其成立所要具备的要素。

  在词典当中与汉语的合同或者契约意思相同的英语单词罗列有“Contract”“Agreement”。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中仅表示单纯的合意(Agreement)与契约(Contract)是不同的概念,有着明确的区别。

  从上面的契约成立要素可以看出,一般的,契约(Contract)是被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合意(agree),而该合意在法律上(通过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enforceable)的。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的规定:契约是当事人之间派生的通过此法以及其他一切应该适用的法规范而被付与的权利义务的总体。§1-20111))也就是说,这与大陆法系中只要是不违反公序良俗、强行法规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作为契约而有效的法律是不同的。在英美法系中认为:仅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没有达至契约这一阶段。

  在英美法下,不给合意加上约因(Consideration)的话,契约不能成立。即针对发出的要约(offer),有了承诺(acceptance)就形成一个合意(Agreement),再加上一个约因后就构成契约。

  所以,无论英美法下的契约还是大陆法下的契约,只要契约成立,都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意。合意有千种万别,比如普通朋友之间的约会没有守时,就不可能向法院起诉获得损害赔偿,因为朋友约会的这个约定不是契约。那么,什么样的合意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呢?现实当中,这就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比如,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常常听到或者看到就某合意是否构成契约而形成的纷争。另外,即使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如果不按其遵守,也会发生纷争。因此,在现实当中,如果就某件事情希望达成某种合意的时候,最好不要抱有这不属于契约,不刻意遵守也没有关系的这种想法。

  契约书是记载书写契约的文本资料。那什么样的文本资料可以作为契约书而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问题。暂且不说从学术上来分析的情形,就实务当中,比较安全的思考方式是:记载了合意事项并且签字署名了的文本就存在作为契约书来处理的可能性。相反地,最好不要认为这不是契约书,遵守与否没有多大关系,也许,通过法院的裁决,得出该文本不是契约书的判定,但是,发生纷争引起法院诉讼裁决,都会给任何一方当事人带来时间、金钱、精力等各种负担,高明的办法是避免这样的事态发生。

  制作契约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事项,防止纷争的发生。口头的约定,常常不会规定得很细致。特别是口头约定容易发生遗忘,使对方以没有做那样的约定为由而正面逃脱,更容易引起纷争。为避免这样的纷争发生,实际当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约定作成契约书的形式(我国称之为合同书)。

  当事人之间发生纷争,引起诉讼的时候,法院是依照契约书来决定诉讼双方的胜负。因此,类似契约书中是那样写的, 而实际上却是不同的这样的辩解,原则上是不被认可的。根据有关英美法的一些参考书,制作契约书在法律上的理由,有这样几个方面,比如,依照“Statute of Frauds(欺诈防止法)一定种类的契约,不作成契约书就没有效力、根据“parol evidence rule(口头证据法则)的原则,契约书中没有记载的合意不认可其法律效力等。

  翻开许多的英美法参考书,都会找到类似“Agreement”仅只是合意、“Contract”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意即契约等这样的解释,而招致很多人造成混乱。因为在许多国际契约中会看到以“Agreement”为题的文本,依照英美法的契约原理,这样的文本是否会不具有法律效力呢?其实, 这是法律上的概念和实务中所使用的语言不尽一致而产生的混乱。在实务当中,即使是以“Agreement”为题目的文本,也是作为契约书而具有效力,属于法律上所讲的“Contract”。它仅仅是一个记述的题目名称而已。除此之外,还有像用“Memorandum”“Letter of Intent”等为题目名称的文本,它们是否属于契约书,要根据其内容来判断,而不是根据题目名称来决定效力的有无。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

  1. 要约(offer

  要约(offer)是指要约人(offeror)对被要约人(offeree)发出的希望缔结契约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此要约出现无条件的承诺(acceptance)之时契约就会成立。这是大多数国家一致的契约理论。也就是说,offer是通过获得acceptance而具有约束力的某合意中变化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合意成立之前某当事人向对方所表示的一切并不能说都可以认为是offer。一方为了引发offer而向另一方所表示的语言、话语等,仅仅是没有意识性拘束的declaration of intent而已。在实际的交易当中,也很少见到没有任何询问、宣传、比较就马上发出一个offer,并且因迅速获得acceptance而达到双方合意的事例。一般情况下,首先做出要约的诱因(an 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行为,或者有发出an invitation to treattreat是进行negotiate的意思)的过程。

  比如说,在英国法中,表示商品价格的牌子(price ticket)陈列悬挂于商店中的行为被视为invitation to treat。因为不是一个offer,即使客人挑选了物品并以该价格想要支付现金(或者其他支付手段),商店也是可以拒绝的。如果陈列被视为offer,那么客人在选择了商品将要支付金额的时刻就形成acceptance,对商店一方来说,在客人选择了商品的时刻起已经受到契约的约束,在不违反契约的前提下就不能拒绝,英国法中不是这样去思维的。商品的陈列被看作要约的诱因的一个理由,称之为“a shop is a place for bargainingnot for compulsory sales”。除此之外的理由还有:若陈列商品的样品视为offer,客人发出了愿意购买的意思表示构成acceptance,那么只要仓库货物已空的下一个(客人问询)开始,卖方就陷入契约不履行的境地。

  广告一般被视为是invitation to treat。同样,股票、债券的发行说明书(prospectus)以及餐厅的菜单等都是如此。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英国法中,也曾经出现过广告被视为offer的案例(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1893]1 Q.B.256)。

  什么是诱因(invitation),什么是要约(offer),对其区别是非常困难的。一般情况下,就某行为类型,只要不被证明有反对意思,原则上根据客观的基准视其为invitation。但是,依据判例也出现过统一规则中没有的事例。比如,铁路旅客运输契约的情形,将时刻表视为invitation的话,那么申请购票为offer,付钱获得车票构成acceptance

  在实际的交易当中还存在被称为引证(enquiry)的阶段。即确认对方的意思、劝诱对方订货等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主要实施劝诱对方提出要约或者希望提出要约方前请求必要的信息。

  要约(offer)分为明示的要约(express offer)和黙示的要约(implied offer)。比如,此种型号的车将30万元出售的发言、在报纸等刊登若找到丢失的提包付给2万元的重金感谢等,都属于express offer。市内公共汽车运行本身就是一个implied offer。要约(offer)必须向被要约人(offeree)传达(communicated)。Offer传达不到的地方,自然也就不会存在acceptance。另外,在要约里不明示期间的要约称为free offer,明示期间的要约称之为firm offer

  要约的失效(lapse of offer)有以下几种情况:1. 承诺之前offeror或者offeree死亡2. 在规定承诺期间没有做出承诺;3. 没有规定承诺期间却经过了合理的期间。

  要约的撤回(revoke, withdraw)要素有:1. accept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revoke2. 撤回要求必须是要约实际到达至对方。

  2.承诺(Acceptance

  承诺是表示对要约的全部条件明确并且确定地接受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指被要约人允诺要约人的内容使契约成立的意思表示。针对一个要约,有了承诺,其意思表示如果一致,契约也就成立。但是,这里的关键是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要绝对一致,即如何认识该要约的意思表示是非常重要的。在有关契约成立的内容一致方面,在英美法中有被称之为镜像原则(mirror image rule)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在要约中陈述的条件与承诺中陈述的条件,要像被镜子映射那样需完全一致。承诺和要约一样,可以用邮寄、电报、电话、传真等通信手段、口头直接传述以及被视为承诺的行为等来实施。

  这一点,在维也纳买卖条约中,也明确规定表示对要约同意的陈述(statement)及其他行为(other conduct)视为承诺(维也纳买卖条约第18条第1款)。一般情况下,接受要约的人,就该要约不发出承诺的情形,没有必要向要约人通知拒绝该要约。但是, 在日本法中,商人从实施继续性(连续性)交易的对方那里获得属于该商业部门分类的要约的时候,不得拖延必须通知,如若怠慢将视为承诺要约(日本商法509条),这是作为负有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况。而维也纳买卖条约中,仅仅是沉默或者不实施任何行为不会构成承诺(维也纳买卖条约第18条第1款)。因此, 在国际契约中一般情况下即使插入将沉默视为承诺的条款,也将是无效的。但是,维也纳买卖条约并不否定即使没有明示的承诺,而使契约成立的惯习以及当事者之间的惯行存在的情形(维也纳买卖条约第9条第1款)。而条约中也没有明确记载对应日本商法509条的原则。所以,为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纷争可能性,许多学者也提出应对此明确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Acceptance有以下的特点:

  首先,Acceptance必须是绝对且无条件(absolute and unqualified)的。Acceptance必须是与offer的完全一致,如果是带有条件,将形成offerrejection。带有条件的承诺(qualified acceptance)如果满足offer条件就形成counter-offer。比如,带有再便宜一点等这样条件的承诺,其自身没有构成offer的确定内容,即使构成rejection但不能成为counter-offer

  其次,需要Acceptance向对方传达。原则上,通过不能明示表达的承诺(unexpressed acceptance)、不能正面出现的同意(unmanifested assent)的合意(agreement)都不能成立。即Acceptance是通过1. 书面(in writing);2. 口头(by words);3. 行为(by conduct)的其中之一向对方传达(communicated)的。原则上,向对方传达的意思表示实际传达于对方的时刻才作为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这一原则,不论offeracceptance还是statement都是相同的。但是,利用邮寄的acceptance的情形除外。意思表示的通知只要到达对方手中,与其是否阅读没有关系。比如书面的通知只要到达对方的居所,即使对方不展开阅读,也满足其通知的要件。

  3.合意(Agreement

  Offeracceptance达成一致合意(agreement)就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者之间形成consensus ad idemconsent on the same[points])。当事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Doctrine of freedom of contract)之下在法律的范围自由决定契约的条件。但是,更多的情况是,虽说是达成了合意(agreement),却不能说马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向使得契约成立。

  (1)模糊的合意(vagueness

  合意的内容过于模糊或者不明确,若不附加或者明确其他条件就不可能决定确定的意思(definite meaning)的情况,法院将不视其为达到可以认可契约成立的合意。比如说,在买卖契约中,仅仅是hire-purchase条件支付的合意,因其仅此过于模糊(vague)而没有明确的意思。或许当事人认为已经达成合意,但实际上不存在任何一种契约为由而视为无效合意(Scammell G.and Nephew, Limited v H.C. and J.G. Ouston [1941]A.C.251.)。同样,“subject to war clause”“subject to strike and lock-out clause”“subject to force majeure conditions”等也被视为too vague

  但是,有些时候,对有些详细部分出现模糊现象,可以看出当事者具有使契约成立的意思的情形,法院也不吝判其合意的成立。比如,在法律性质等细微部分即使看不出明确的意思一致,但契约当事人已经视其为契约而正在履行的情形,法院也会尽可能避免因其某些细微的不确实性而否定该契约。具体的,有以下几种情形:存在商业习惯(custom, trade usage)的情形;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ness);是没有意义的条款(meaningless phrase)等。

  (2)不完全合意(incompleteness

  契约内容没有完全合意的情形,自然Agreement是否存在也就异常关键。主要可以考虑为以下三种情况。只就主要点或者内容合意(agreement in principle only):契约的主要原则大体上通过合意而就一些重要的问题点未合意的情形可能判断为不完全(incomplete)。比如租赁契约中除过何时开始租赁以外其他重要款项都达成合意的事例也曾被视为契约不成立。而在英国动产买卖法中,就价格即使没有合意也承认契约的成立,就reasonable price买主负有支付义务。②Subject to contract:当事人就某一点或者某一问题明显地、意识性地使其为将来合意而不承认合意的成立。比如,不动产买卖中虽达成买卖的合意而就契约的详细内容没有确定,作为“subject to contract”达成合意的情形,就不能视为是该合意时刻当事人之间具有拘束力(binding)的契约。但是,形式性适用这一理论可能产生不希望出现的结果的情形,法院有缓和要件进行考虑(照顾)的倾向。将来的合意(terms left open):长期性买卖契约(长期、反复就个别买卖契约进行基本合意的契约)等没有必要必须从最初条件开始就所有的条件进行合意的情形,或者即使就几个月、几年后的事情希望进行合意也不可能实施的情况中存在pricequantitydelivery date等将来合意(open)的重要条件的(使用类似“Terms to be agree from time to time”的句式)情形,契约是否有效将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并不是按照留下了应该合意的事项就视为该合意是不完全的。当然,在将来合意没有达成之时即使驱使合理性的基准也不能确定条件,以这种状况将不能履行契约(unworkable or void for uncertainty)的话,契约固然不能成立。而决定的方法达成合意也是可以的,决定的方法用price listmarket price等也被视为可行,另外,使用仲裁(arbitration)、第三者的鉴定(third party valuer)等方式也是有效的。

  (3Agreement to agree

  作为一般原则,agreement to agreeagreement to negotiate等,即对合意进行合意这样的合意是无效的。因为这样的合意被认为是不确实的。因此,当事人不负有交涉义务,即使进行了交涉也不负有合意的义务。

  第三节  约因(Consideration

  在英美法中,契约有效成立,至少需要三个构成要素:相互性同意(mutual assent)的存在(要约和承诺);存在约因或者可以替代约因的东西;不存在抗辩事由(defense)。相互性同意要件由客观的基准和条件来决定,这一点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有关合意的问题都大同小异。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契约法上最大的不同点,就是约因(Consideration)。

  无论何种法制度,都不刻意使各种类型的约定或者契约持有约束力。社交性约定(social promise)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比如,在大陆法系的契约法中,属于社交活动的宴会、吃饭、观看歌舞等的招待邀请,通常以不存在使契约成立的意思为由,而不视其为契约法上的要约。也就是说,关键的问题是约定者是否具有法律效果意思。单是从道德上或者社交上的义务使其发生的邀请,不能成为契约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对这一问题,在英国契约法中,比较看好用相关法的效果意思的次元来处理相关法的问题的这种倾向。而美国契约法中,也呈现出单是因其是社交约定而契约不应该成立是没有绝对说服力的疑问。在美国法中,更加传统的手法是用约因的法理,以约因与该约定没有进行交换性的交易为理由,来解决这一问题的。

  在英美法之下,一个约定(promise),只要没有实施deed(盖印证明),如果与约因(Consideration)没有交换,就不具有契约的拘束力(enforceability)。这一理论的基础在于相互性(reciprocity),从法律眼光来看是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如果不被赋予“something of value in the eyes of law”的话,该约定没有保护的价值。

  Consideration(通常以行为act、忍从forbearance、约定promise等形式表现)是指对promisee(被约定方)来说的某种不利(detriment),却对promisor(约定方)是某种利益(benefit)。比如,买卖交易双方合意买方支付货款后交付货物的话,对买方而言先支付货款是不利的,而对卖方而言先收取货款是有利的。从买方的角度来看,针对买方支付货款的约定,卖方提供交货这一consideration。因此,双方的约定是consideration的支撑下具有强行性(enforceability)的约定。另外,consideration是针对于约定而言(支持promise),并非针对契约(contract)而言。

  1.未履行约因(Executory consideration)和既履行约因(Executed consideration

  如果promisor给对方约定的同时,对方提供的consideration也已完了,约因履行已经完结(executed),这种情况下的consideration叫作既履行约因executed consideration。与此相反,约定是promisee将来需要实施的某种约定的情形,consideration是未履行的,即promisee的约因是executory consideration

  以买卖契约为例,卖方将目的物(商品)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这样一个现实而又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形中,双方的约定是在被约定的瞬间即刻履行,那么,相对于对方的约定就形成既履行约因(Executed consideration)。如果卖方是将来时刻交货的约定,而买方针对于卖方也是将来时刻支付货款的约定的情形,相互之间的约定就变成未履行约因(Executory consideration)。在这两个情形之间还存在两种不同情况的组合。无论如何,必须注意的是:虽说是已经履行(executed),但并不意味着是在双方约定时刻之前已经履行的意思。在契约缔结以前就提供consideration的情形中,该consideration被称之为“past” consideration,这是与此根本不同的问题。

  2.约因的适当性(Adequacy

  (i)法院不介入当事者的交易

  除过一些譬如强迫等特殊的原由,法院不去过问约因(consideration)对要约者是否是适当的(adequate to the promise)、是否具有一定的价值。借用判例(Bolton v Madden 1873) 9Q.B.55.)中以下的语言:“the adequacy of the consideration is for the parties to consider at the time of making the agreementnot for the court when it is sought to be enforced”,可以得出是否适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契约缔结时判断即可,而不必在之后由法院的强制阶段中来考虑。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只要consideration是法律上认可的,那就应该由当事者自身进行考虑和决定,法院不会介入。

  (ii)名义性约因(nominal consideration

  在赠与行为里,因是单方面的约定而又不能强制,比如只要promisee(被约定方)支付1美元就可以和有效的约因(consideration)进行交换的情形,实质上这也说明了将约因(consideration)理论进行逆向展开是可能的。但是,和该约定的价值相比,如果约因(consideration)的价值在数字上过于低廉,该契约也有可能被否定。比如1美元和1000美元的差值。

  (iii)某种经济性价值

  英美法要求约因(consideration)要存在某种经济性价值。因此,仅仅诸如爱情等这样只具有感情而不存在经济性价值的情感是不能作为约因(consideration)的。

  3. 过去的约因(Past consideration

  (i)过去被赋予的条件等是不能作为现在约定的约因的。

  约因作为约定的一种对应要求给予其一定的条件。所以在约定的同时关键是是否约定了executory consideration,虽然只要提供executed consideration的话可以是有效的,但是在过去就给与的东西仅仅是做出了某个约定,而不是作为一种交换,就不能成为有效的约因。对已经完成的事情不能提出新的约因,但也不能仅仅靠时间的前后来判断约因的有效性。如果某个约定和约因可以成为一个实质性的交易,在时间上即使是在实施约定之前提出的约因,也可以作为实施约定之后的约因而视为有效。

  (ii)过去的约因(Past consideration)被视为有效的情形。

  如果满足以下的条件,过去的约因(Past consideration)将被视为有效。

  A. Promisor的请求或者要求Promisee实施的行动。

  B. PromisorPromisee双方之间存在承认支付对价这一事实。

  C. 如果事先有Promisee的行动形成有效的约因这一约定。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的话,那么,事后的约定就只剩下确定金额这一项内容了。或者, 对于Promisor获得的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Promisee放弃请求报酬的权利(quantum meruit)的,这样的约因也可以考虑是有效的。与此相关又展开的是所谓对道德义务(moral obligation)的有效性的论述和研究,这里不作赘述。

  4. 约因要求由对方提供

  Consideration must move from the promisee

  5. 约因不要求由约定人提供

  Consideration must move from the promisor

  6. 既存义务的履行

  分为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

  第四节  契约意思(Contractual intention

  在英美法中,如果一个offer和一个acceptance形成一致的结果使agreement成立,而这里即使存在有效的约因(consideration),若当事者之间不存在创造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的意思,也不能说该契约具有拘束力(binding as a contract)。那么,在何种情况下看似契约的合意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1. Mere puffs

  作为契约的诱因而实施的暧昧的(vague)发言或者单纯的意思表明等,即使进行了accept,但是其不具有作为契约的效力。

  2. Honour clauses

  一般情况下,商人之间的契约(commercial contracts)中被推定为当事人之间具有被拘束的意思,因此,原告对该意思的举证不负责任。但是,拘束意思被明确否定的情况却另当别论。比如,利用自己的名誉来进行约定的条款(honour clauses)便是如此。在某个代理契约中有以下这样的条款。

  在这个案件中,英国的包装公司与美国的原告缔结了使其在美国和加拿大拥有总代理权的契约。法院认为,在商业交易中通常认可当事人的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意图,但是,当事人表示了明确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根据该字义来进行解释是不存在任何疑问的(Rose and Frank Company v J.R. Crompton Brothers, Limited[1923] 2 K.B.261.)。

  3. Agreement subject to contract

  在有关土地的契约当中常有个套话“subject to contract”,即正式的契约完成为止不具有拘束力的意思。

  4. Social and domestic arrangements

  比如,让我们一起出去散步等诸如这样的社会生活上(Social and domestic)的发言,显而易见不具有作为契约而持有拘束力的意思。例如:

  法院以不认为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性契约的意图(… those agreements … do not result in contracts … even though there may be … consideration … They are not contracts because the parties did not intend that they should be attended by legal consequences)为理由否定了该契约的成立(其他法院也指出不存在consideration)。另外,法院也出示了在冷酷的裁判中诸如“love and affection”几乎不存在任何意义的判决(Balfour v Balfour [1919]2 K.B.571.)。

  但是,即使是夫妇、父子、母子间的承诺,如果对方对其深信不疑而给自身造成某种不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判断认为该契约意思存在。比如,曾有这样一个例子,AB说只要辞去在国外的工作返回英国进行学习做一名律师的话,同意其居住在家里。最后也承认了这一约定是一个契约。再例如:

  法院认为:这种夫妻之间的承诺,视其实施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意是合理的(Merritt v Merritt [1970] 1 W.L.R. 1211.)。

  5. Letter of intent(预备性合意书)

  (i)预备性合意书(备忘录)的标题示例:

  Letter of intent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

  Memorandum of Agreement

  Heads of Agreement

  Letter of Understanding

  Agreement of Principle

  Memorandum of intent

  Comfort of Letter

  Commitment Letter

  Protocol

  Binder

  Instruction to Proceed

  (ii)预备合意书的目的和机能:

  Comfort Documents(安心)

  Meeting Minutes会议记录

  Prospectus of Business plan(事业计划、策划书)

  Publicity/Announcement(公开、发表)

  Interim Contract(中间性契约)

  Authorization to Proceed(投资的承诺)

  Supplemental Contract(本契约的辅助性契约)

  (iii)外文判例:

  Canada Square Corporation Ltd v. Versafood services Ltd., 1981) 15B.L.R. 89.This is to confirm verbal understanding … regarding the restaurant on the top of the new Transamerica Building … This constitute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our agreement with you.认可其法律拘束力(理由:出租场所是特定的)。

  Texaco, Inc. v. Pennzoil Co., 626 F. Supp. 250S.D.N.Y.1986Agreement in principleIn essence, this agreement is subject to approval of Pennzoil's Board of Directors Meeting, and is Subject to execution of a formal agreement.承认其拘束力(理由:公司之间基本的合意已经成立,董事会的承认只是形式上)。

  (iv)在何种情况下承认其法律拘束力:

  契约的意思(法院尊重该意思表示)因此,具有“not legally binding”的记载被视为否定法律拘束力的表示。

  合意的明确性(必须有具体记载的合意内容)。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的例子

  This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is made as of the 15 day of April,2000 by an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in respect of Buyer's possible acquisition of all the shares and interests in ABC Corporation “ABC”) held by Seller.

  1.  Seller shall sell all the shares and interests in ABC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being satisfied:

  (aBuyer shall complete their legal, business environmental, and accounting due diligence of ABC. Seller shall cooperate hilly with Buyer and their professional advisors in the due diligence process;

  (bBased upon information received to date by Buyer, Buyer presently consider the value of ABC to be US$14.000,000.00 on a consolidated basis. Buyer's offer price for ABC will be based upon this valuation but will further take into account i) any matters considered by Buyer to affect the valuation identified during the ongoing due diligence exercise; ii) tax issue; and iii) the refining company issue; and

  (cThe definite agreement for Buyer's purchase of all the shares of Seller in ABC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atisfactory to both Seller and Buyer.

  2.  The Definite Agreement shall provide that the consideration to be paid by Buyer shall be made i) 70% on the Closing Date and ii) 30% shall be held in an interest bearing account for one year in order to secure any losses and/or damages for Buyer.

  3.  This Memorandum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this Memorandum and shall be valid for the period of three 3) months, provided that the validity of this Memorandum shall be extended if the parties agree in writing.

  4. The Parties agree that any information related to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Memorandum shall be kept strictly confidential and shall not be disclosed to any other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ies except other than the purpose set forth in this MOU. Information do not apply to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1Information already known to the Party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2Information legally obtained by the Party from other third party without any restriction on further disclosure:

  (3Information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by the Party:

  (4Information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under applicable law or by governmental order, decree, regulation or by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stock or securities exchange; or

  (5Information which was in the public domain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or which become pubic domain thereafter without any fault of the Party.

  5.  During the terms of this Memorandum, Seller shall not have any discussions with anyone other than Buyer concerning the sale of any shares of ABC.

  6. Expenses incurred for the due diligence shall be paid by Buyer.

  7. This Memorandum shall be construed and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state of New York.

  8. This Memorandum is not legally binding except the Section 4, 5. 6 and 7.

  IN WITNESS WHEREOF, the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arties have caused this Memorandum to be executed on the date first above written.

  处所:河村寛治他著『国際法務グローバル?スタンダード17ヶ条』(プロスパー企画、1999年)288289页。

  6. Gentlemen’s agreement

  这个句子可以解释为契约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使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即表明契约将是在每个人的名誉条件担保下诚实地履行,即使发生纷争也不将其带至法院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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