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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新农村建设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还会直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乃至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其开发和利用对农村经济的作用是恒久的。长此以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将受到严重制约。
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新农村建设_生态文明:利用与厚生

师连枝

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不仅能够增加能源供给,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一)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充分利用农村资源,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我国农村有着丰富的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然而长期以来,这些资源未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将上苍赐予我们丰富的自然能源悄无声息、年复一年地流失掉了,大量的农作物秸秆、牲畜粪便、生活垃圾或随意抛洒、堆放,或直接焚烧、填埋,造成了农村资源的严重流失、闲置和浪费。[1]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够充分发掘农村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增进经济效益,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和可持续性。

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还会直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乃至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如以沼气建设为切入点,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北方推广“棚—猪—厕—沼”四位一体模式,南方推广“猪—沼—果”模式,可以此带动种植、养殖业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的良性循环。使用粮食、油料、秸秆等生产酒精、柴油、沼气等,必将大大增加对这些农作物籽实和秸秆的需求量,从而刺激生产,扩大种植比例和规模,由此使种植业内部结构和总体面貌得到改变,使其更具发展弹性,有更强地适应市场要求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对农村能源作物进行深加工或能用转化,可以拉长农业产业链条,拓宽农村生产经营领域,与此相关的农村第二、三产业必然会迅速发展壮大,进而引起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加快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农村可再生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其开发和利用对农村经济的作用是恒久的。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无疑给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一股新的不竭的源流,它有助于实现“生产发展”这个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中心任务。

(二)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能够拓宽农村就业渠道,使农民增收节支,实现生活富裕的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关键点是增加农民收入,而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在这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

首先,在农村生产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能够大大拓展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维护、修理等生产经营范围,拉长农村产业链条,提高农村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从而增加农村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吸纳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由此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直接转移,使农民的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生活富足宽裕。

其次,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还可减少农民的支出。以沼气为例,建一个沼气池一次性投入2000元左右,所使用的原料是农户自有的,两年即可收回投资,使用期通常为20至30年。用沼气做饭、照明比用煤、液化气和电便宜许多,而且,沼渣沼液可以肥田壮树,沼液还可以养猪养鱼,这又能节省不少购买化肥和饲料的费用。此外,农村建沼气池并配套改建畜禽圈舍、厕所、厨房、浴池、排水管道等,使粪便、污水入池发酵,许多由粪便、污水、烟尘等引起和传播的疾病也可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卫生健康状况会大为改善,农民看病就医方面的开支就会减少。所以,利用农村自有资源开发可再生能源,对农民来说,节支效果是相当明显的。而农民用能、购肥、就医开支的减少,一定意义上也就意味着收入的增加,积累能力的扩大,生活富裕程度的提高。

(三)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可以方便和满足农村用能,缓解农村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

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对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长,而在全国能源吃紧的大背景下,国家对农村能源的供给是相当有限的,不可能在短期内增加很多,于是,用电难、买油难、烧火难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长此以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将受到严重制约。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发电,利用人畜粪污制备沼气,利用水能、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能等发电供热,既可就地取材,又能方便使用,更重要的在于可直接地、大量地、稳定地增加农村能源供应,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能源紧缺问题。

(四)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助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现。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一半的河流被污染,有近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合格;空气污染也非常严重,酸雨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3;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土壤涵养与肥力不断下降。[2]特别是在农村,随地丢弃堆放垃圾、直接焚烧秸秆、大量低效使用化肥、任意排放人畜粪污、过量砍伐薪柴等,导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原本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的景致在许多乡村已难得一见,取而代之的是污水横流、臭气熏天、蚊蝇乱飞、烟尘弥漫的景象。水体、土地、空气严重污染,自然灾害频频肆虐,物种急剧减少,农作物减产降质,农村人居环境每况愈下,农民健康状况不断恶化。农村成了脏、乱、差之所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甚至有些地方因污染严重而危及村民的生存。如果大力开发和使用农村可再生能源,通过生物质能转化技术,就可以使秸秆、落叶、垃圾、粪污等变“废”为宝,由此降低污染,洁净环境,保持农村的生态平衡。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费的扩大,还会使化石燃料的消耗相对减少,从而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排放,减轻能源消费给环境造成的污染。不仅如此,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综合开发,还可实现农村资源的循环使用、永续利用以及农村生态的持久平衡,这就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保证。

(五)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能够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是一个系统的联动工程,它要求相应的水、路、管、厕、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与之配套,而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必将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条件的改善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使村庄得以合理规划和布局,村容村貌更为整洁;使农民不再为用油用电、做饭取暖发愁,不再为行路和用水犯难,不再因人畜混居、厨房漆黑、如厕不便而难堪;使农民就此改变“满面尘灰烟火色”“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的面貌;使农民借助四通八达的交通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感知外面的世界,了解和接触现代文明,接受市场经济的洗礼,告别祖祖辈辈“日出而作,日落而归”、自给自足、单调保守的生活方式,开辟自己的天地,活出自己的精彩,实现自己的价值,谋求自己的幸福。所以,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必将促使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转变,使新农村建设呈现新气象,显现新面貌,展现新图景。

(六)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在农村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加快基层民主建设

首先,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这就使农村成为科技研究和创新的一个前沿领域,使农村成为科研人员创业和施展才能的一大平台,农村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未曾如此紧密过,这必然会使农村的科技面貌焕然一新。

其次,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还需要农民的普遍接受、认可和支持,这就需要着力进行相关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指导,使他们了解掌握一些基本知识和应用原理、生产技能、操作规程和方法,激发、引导和培养其学习、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兴趣,如此必将切实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快“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群体的形成和壮大,从而推动农村基础文明程度的提升。

最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与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只要宣传到位措施得力,必定会引起农民的高度关注和广泛参与。广大农民投入资金和劳力,自然希望从中受益。为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益,他们会积极要求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对实施过程进行了解和监督;他们也需要联合起来,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加强自律,增强市场谈判力。这样的民主要求和民主实践,能够大大激发农民的民主热情,强化农民的参与意识,锻炼农民的参与能力,培养农民的民主习惯,切实实现其民主权利。村农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够不断催生和创新民主形式,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民自制机制,这同新农村建设中“管理民主”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二、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建议

(一)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切入点,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

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与新农村建设是完全契合的,因此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其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中,融入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去。这样既能保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能获得更多的政策条件,并快速持久推进;又给新农村建设找到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使其得到有力地推动。鉴此,各地政府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方向和目标,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和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同新农村建设的结合与联动,真正受到重视,并做到方向正确、目标明确、计划科学、措施得力,从而有序、快速、持久地推进。

另外,鉴于我国可再生能源存在的管理多头、开发混乱、竞争无序、技术质量标准不系统等情况,政府还应加强和完善对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管理。理顺农业、水利、电力、林业、贸易、计划等部门各方面的关系,规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办法,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体系,以使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切实有效、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制定并完善有关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保障,对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将会有一个很大的促进。但仅此还远远不够,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还需要《能源法》予以定位和保证,需要制定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销售、使用密切相关的专门性法规。因此,国家应尽快颁布《能源法》,并在已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已出台的相关细则、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完善配套法规,使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政府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刚刚起步,技术水平较低,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低,民间资本并不看好此领域,因此投入很少。加上我国“三农”问题突出,农民和农村基层政府手中的资金普遍紧缺,如果让其在可再生能源开发上投入大量资金,显然是力所不能及的。而且有些项目投资如果规模不够大,也很难产生明显的效益和影响。虽然过去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建设也有一定的规划,但由于没有将可再生能源项目规范地纳入到各级财政预算和政府计划之中,其资金就很难有基本的保障。私人不愿投资,农民无力投资,国家投入有限,资金短缺就严重制约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为此,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政府要扩大直接投资,建设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大型项目,如建立集中使用农村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的热电厂;在条件好的地方建设大型风力发电厂,扩大风电装机容量;建设以粮食、秸秆为原料的大型酒精加工厂,稳妥实现粮库陈粮、农户余粮、农作物秸秆及油料作物向能源的转化。其次,中央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和扩大对农村自主发展小水电、小沼气的企业和农户的直接补贴。再次,政府要通过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采取政府贴息、优惠利率等措施,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信贷支持。最后,政府要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税收政策上的方便和优惠。如对农户自用的能源开发,一律免收税费;对开发或生产农村可再生资源的企业采取减免、部分返还利税的办法,以保证其创业利润,使其技术开发能力和生产能力得以不断扩大。

(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当前,技术水平低和自主创新能力差已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不具备技术创新能力,就不可能拥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前沿技术。具体到农村,一些与可再生能源开发、推广有关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如:沼气发电与气化发电效率较低,二次污染较为严重;秸秆汽化利用中焦油问题给长期应用带来麻烦;厌氧消化产气率低;太阳能发电用电成本太高等等。其中太阳能发电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我国农村的太阳能发电极具潜力,但由于生产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原材料——高纯度多晶硅95%以上需要进口,这就使得太阳能光伏发电成本居高不下。事实上,多晶硅的上游原材料石英砂在我国并不缺乏,不少海外的多晶硅公司都从中国直接采购,但中国对于硅的提纯技术一直没有进展,只能从国外进口多晶硅。[3]没有技术作支撑,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太高,就难以推广、生产和开拓市场,也就没有经济上的可行性。鉴于此,政府应增加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和装备投入,按照我国“十一五”规划中优先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的要求,[4]重点突破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液体燃料生产的关键技术,优先解决大型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的关键设备制造问题,提高可再生能源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工艺水平,从而降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和转化的成本。同时,还要通过扩大试点和示范,在政策的激励下,在生产实践中,不断提高并检验技术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为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大规模推广应用创造条件,使已经成熟或初步成熟的小水电、风电、太阳热能利用、沼气等技术等尽快普及,为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打下基础。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高成本分摊机制,加快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市场化进程

目前,有些可再生能源在生产技术和设备上投入较高,价格要比传统能源贵,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生产这些能源的经济效益不佳。这就影响到对它们的投资开发和销售使用,所以国家应该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扶持,主要是建立可再生能源高成本分摊机制。对于风力发电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优惠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对需要进入石油销售体系的生物质液体燃料(需要接入燃气和热力管网的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要建立规模化与市场化有机结合的发展新模式,坚持以适度规模化建设带动产业化发展,以产业化促进市场化;要按照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引导和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此外,要采取相应的政策,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市场空间。如: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政府在能源集中采购上予以倾斜,在价格相同情况下,应选择可再生能源,以体现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和消费可再生能源的导向。

(六)建立农村能源信息系统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需要大量的准确的信息资料,因此必须建立农村能源信息系统,使其与国家的整个能源信息系统对接,以利于国家、企业决策和居民选择。具体来讲,国家应适时发布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给农村能源开发提供方向性指导;国家要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开发和利用评价工作,并及时将情况公之于众,为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奠定基础;国家通过专门机构和人员,统计和通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情况和动态,介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政策等。

此外,由于在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才刚刚起步,还未受到普遍重视,投资者不关注,农民也不看好,故还需对其进行大力宣传和推介。为此,各级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媒体、会议、文件、图书等的宣传,唤起全社会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关注,把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提高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去认识,使人们充分了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性、普惠性及其广阔的前景。并在农村普及相关知识,进行技能培训,培植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小区等,推广好的方法和经验,以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3期]

【注释】

[1]师连枝:《循环农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5期,第79~81页。

[2]师连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途径和政策选择》,载《许昌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117~121页。

[3]晓武:《可再生能源能否担起能源供应大任》,载《节能与环保》2006年第2期,第11~12期。

[4]“863计划”能源技术领域后续能源技术主体专家组:《中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发展方向》,载《中国科技产业》2006年第2期,第6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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