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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征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可以将德国和法国的法定医疗保险模式进行比较,也可以将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与加拿大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以及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加以比较。(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征德国属于典型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报告2000》中对191个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排名显示,德国在多项医疗保险指标和综合排名上都位居世界前列。
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征_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征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一般特征

从国内外学者对各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研究中可以发现,一个国家医疗保险体系乃至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形成都有其历史根源,并且是在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互作用影响下逐渐形成的。同时,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要发生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本国实际。因此,在介绍德国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之前,有必要将一些典型国家的医疗保险模式特点加以概括和比较:

一是差异性。各国的医疗保险模式都是根据本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因素而建立的,世界上几乎没有两个国家的医疗保险模式是完全相同的,都带有较强的国别特色。

二是复杂性。医疗保险模式涉及面广,对社会影响程度深,并且需要随着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因此,呈现多层次、多结构相结合的复杂模式。

三是相似性。各个国家的医疗保险模式存在差异性,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共性。许多国家虽然医疗保险模式不一致,但总是以某一种或几种制度组合为主体,作为整个医疗保险的基础,再辅以其他制度进行必要的补充。例如,德国将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医疗保险模式中最主要的部分,将私人医疗保险等其他医疗福利计划作为法定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英国的国际卫生服务制度覆盖了本国绝大多数国民,而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险等作为辅助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是可比性。尽管各国的医疗保险体系由于国别差异有所不同,但是医疗保险主体制度之间的共性决定了模式上的可比性。例如,可以将德国和法国的法定医疗保险模式进行比较,也可以将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与加拿大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以及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加以比较。

根据以上四个特点,可以把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分别归入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下,便于比较和研究。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方式,可以将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归纳为四种模式,即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市场医疗保险模式、其他医疗保险模式(见表4.1)。

表4.1 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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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乌日图著《医疗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整理。

(二)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特征

德国属于典型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坚持把“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指导原则,由政府构建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但不介入市场参与经营,只是进行必要的规范、协调和监督,保险机构则在政府主导下进行自我管理与经营,医疗服务提供者接受保险机构的费用支付并向缴费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见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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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

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代表,德国医疗保险有以下主要特点:

1.建立强制性法定医疗保险为主、自愿性私人医疗保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德国将法定医疗保险作为医疗保险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德国绝大部分国民提供全面的、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约88%的人口,在历年的医疗卫生年度总支出中也占有超过60%的比例,可见其在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

私人医疗保险是法定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凡是收入超过法定医疗保险规定上限,或者需要享受法定医疗保险项目以外的其他补充医保服务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以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每年,私人医疗保险为德国约10%的人口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占年度医疗卫生总支出的24.7%,在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有约2%的政府公务员如军人、警察、社会福利人员以及收容所援助人员等,参加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计划,享受特殊项目的医疗保险服务。最终,仅有约0.7%的德国公民没有加入到整个国家的医疗保险体系中来,主要是一些私人创业者以及没能成功申请医疗保险的特殊人员。

2.形成兼顾公平的筹资体系

政府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保费的多少仅由其收入决定,保险机构不得按照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数量、身体状况等因素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参保人享受的医疗服务也不因缴纳保费的多少而有所区别。这样充分体现了不同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性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公平性。

在筹资方式上,德国采取了工资税的形式,强制向雇主和雇员同时征缴。在1949年至2004年间,法定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在雇主和雇员间平均分摊。(1)这样既强调了个人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对等,又兼顾了公平性。

3.强调“自我管理”的保险机构运作和政府监管体系

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在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的基础上,充分参与竞争。它们代表的是参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自发建立并加入一些医疗保险公司协会,听取行业协会的有关政策指导,实现行业自律性和管理自主性。

政府的管理思路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管理重点也放在加强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上。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组织、管理、融资和经营等事务,仅仅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引导和监督职能。

得益于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与德国较高社会经济水平的有机融合,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效果十分显著。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报告2000》中对191个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排名显示,德国在多项医疗保险指标和综合排名上都位居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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