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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对付贪官的措施

时间:2022-05-30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朱元璋对付贪官的措施封建官吏是直接代表帝王来统治老百姓的,官吏一贪,百姓必然遭殃,而百姓在无法生存下去时,就必然会起来造反。可以说朱元璋对此是下了决心的。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又制定《责任条例》,规定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所有官府衙门均设文簿,记录当季所办事项,每季度一次送交上级机构查考,形成了一个“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的逐级考察系统。

朱元璋对付贪官的措施

封建官吏是直接代表帝王来统治老百姓的,官吏一贪,百姓必然遭殃,而百姓在无法生存下去时,就必然会起来造反。这是一个社会发展的规律。朱元璋是通过亲自参加农民起义而得天下的,因此他非常了解官逼民反是怎么一回事。

所以,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他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严惩贪官污吏。可以说朱元璋对此是下了决心的。当然,效果也是显著的,他惩贪政策和措施,确实起到了震慑人心的作用。

加强对官吏的考核

任何事业,最怕的就是组织成员丧失积极性、紧迫性,最怕由于制度的若干缺陷,使组织成员出现“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思想。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实际上对政治施加影响的是整个朝廷官员班子,而且这个班子必须时时保持朝气和活力,才能使一个王朝稳步发展。就这个班子本身而论,则应多是有进取心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这其中,考课制度便是为保持官员班子的朝气和活力而创立的一个制度性手段。(www.guayunfan.com)

明朝之初,便是一个有朝气和活力的王朝。而在其内部,朱元璋为了激发统治集团本身的活力,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譬如,他施行对官员的考课制度便是其中之一项。

之所以能够如此,一方面在于他吸取了古代治政思想的精粹,另一方面也来自于他的实际感受。他曾说过:“朕向在民间,常见县官由儒者多迂而废事,由吏者多好而弄法,靡所不至,遂致君德不宣,政事日坏。加以凶荒,弱者不能聊生,强者起而为盗。”因而他认识到,如果没有清明的吏治,干练的官风,社会就难以安定,百孔千疮的战后经济也就无从恢复,自己辛苦赚下的江山,难免又要落入他人之手。

因此,朱元璋亲自制定并颁行了《授职到任须知》,对中高级地方官吏的职责做出详细的规定,把地方的公务分为“把神”、“制书榜文”、“吏典”、“印信衙门”、“狱囚”、“起灭词讼”、“田粮”、“仓库”、“会计粮储”、“各色课程”、“鱼湖”、“金银场”、“窑冶”、“盐场”、“系官房屋”、“书生员数”、“青宿”、“官户”、“境内儒者”、“好闲不务生理”、“犯法民户”等三十一项,逐项开列地方官员应负的责任和所应注意的事情。而在某个应注意事项中,他往往还列出许多具体要求,例如“狱囚”,不但要了解已结案件的多少,在押犯人的数字,还要“知人禁年月久近,事体重疑,何者事证明白,何者取法涉轻。

明白者,即须归结;涉疑者,更直详审,期在事理狱平,不致冤抑。”在“田粮”方面,朱元璋规定到职官员要详细掌握军、民、匠、灶、僧、道、医、儒等户口数字,以及官田、民田数字,民田夏秋两税数字,官田租粮数字,“各分项开报,以备度量支用”。对不遵守《须知》的官吏,坚决惩办。

由于当时违犯《须知》规定,“公事不谋,体统不行,终日所信小人浸润,谋取赃私,酷害下民”而入狱或被杀的官吏非常多。洪武二十三年,朱元璋又制定《责任条例》,规定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所有官府衙门均设文簿,记录当季所办事项,每季度一次送交上级机构查考,形成了一个“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的逐级考察系统。每岁进课时,布政司则负责将记录本司事迹的文簿和各府、州、县的事迹文簿送入京师,由交部通考。这样,对官吏考课的内容和形式便初步得以确定。

对官吏的考课,朱元璋具体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办法。考满是仿照古代所谓“三载考绩、三考黜陟’’之制,规定内外官在九年任职期内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具备其一,即可升转。考核评语有三种,“称职”、“平常”和“不称职”,据以决定升降。一般降职者少,升迁者多。

洪武二十六年,经有司报请,朱元璋做出规定:京官初人仕者,一律试职一年,经考核验证其才堪用后则实授官职,不堪用者,即予降黜。这种类似于现代“试用期’’的制度,不但是考察官吏才能的好办法,也极有力地敦促了官员们工作态度的转变。四品以上的官员和一切近侍官员、监察御史以及太医院、钦无监、王府官,黜陟由皇帝亲自裁夺。六部五品以下官,历任三年,由本部正官写出等级评语,送监察御史考核,再由户部复考。在京军职文官,由监察御史考核。茶马、盐马、盐运、盐课提举司、军职首领官,由布政司考核,送按察司复考。

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大员,三年考满,黜陟由皇帝裁夺。府州县官考满,先呈报吏部,再移付吏部所属文选请吏司作缺诠注,再移付稽选请吏司开黄,仍令给由,其见任官将本官任内事迹加以保勘核实明白,出给纸牌也即当今考核合格证书,撰造事迹功业文册。记功文簿,称臣金名,交付本官。然后将有关档案资料亲送至上级机构,由上级机构当面察其言行、办事勤情,从实考核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以上俱由按察司核考,而后再量新考核复考评语交回吏部。

对府州县官的黜陟,洪武三年明确规定道:“府同知一考无过者,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者,升知州。县丞一考无过者,升知县。”二十六年又规定:府州县官三年考满,“平常、称职者,于对品内别用。不称职,正官、佐贰官黜降,首领官充吏”。考察这些官员的办法是:“通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一般老、病、罢者致仕;不谨、浮躁、不及者降一级调外任。

洪武四年,朱元璋命工部尚书宏仁廉举山东莱州诸郡官吏。洪武六年又令御史台御史及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制度从此逐步确立,后来推向全国。

朱元璋在明初实施的考察分为京察与外察两种。京察即对京官的考核,根据官员具体表现来决定升降。外察是对外官的考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令吏部在殿堂上考核朝觐官的政绩,“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称职者为中,实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不预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后退。”此后便成定制。至洪武十八年,又定为三年一朝觐,具体朝觐办法是:由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府、州。

县及士官衙门的流官等,在朝觐之前按《到任须知》编造文册,然后和原领敕谕、《诸司职掌》的事迹文簿,携至京师奏缴,作为考核依据。朝觐完毕,由吏部会同按察院进行考察,奏请定夺。继续留任者引至御前,伏候领命,刑部及科道官当面弹劾,责以怠职,再由皇帝宣布赦罪还任,并各赐敕书,以申戒饬。廉能卓异或贪酷异常的官员,则另有番族别之典,以示劝惩。在明初,考察的结果一般都是罢黜多而升迁少,正好可以借机换置新员,令能者上,庸者下。

惩治贪官毫不留情

朱元璋自幼生长于民间,对元代官吏对待百姓的贪酷了如指掌,也认识到元末吏治的腐败是农民大起义爆发的原因之一,认识到要保证他所建立起的政权不重蹈元代覆辙,就一定要整肃吏治,杜绝贪污受贿行为。他因此为贪官污吏设立了严法酷刑,而且由于他个性的狠毒,在实际实行过程中,还专门为贪官设立了一些法外非刑,以此来警戒天下官吏奉公守法。

对于官吏的公务性错误,朱元璋一般只是采用罢官、贬官、调职等办法来惩戒,即使处刑,一般也都较轻,很少以杀戮手段来处置。但是对贪赃舞弊行为,他则绝不轻饶。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甚于贪虐,而庸鄙者次之,所以他说:“朕于廉能之官或有罪,常加宥免,若贪虐之徒,虽小罪亦不赦也。”

官吏犯赃的,罪行较轻,朱元璋处以谪戍、屯田、工役之刑,也就是充军发配。如徐州丰县丞姜孔在任时,借口替犯人交纳赃款,挨家挨户敛钞,结果全都塞进了腰包。朱元璋查知此事,将姜孔发配去修城。

洪武九年,“官吏有罪者,答以上悉谪之凤阳,至万数”,其中绝大多数是犯赃官吏。而对罪行严重的,则处以挑筋、挑膝盖、剁指、断手、刖足、刷洗、称杆、抽肠、黥刺、蜚、劓、阉割、锡蛇游、斩趾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条首、凌迟、发配广西拿象、全家抄没发配远方为奴、株连九族等等非刑。户部尚书赵勉夫妻贪污,事发后夫妻二人同时被杀。工部侍郎韩铎上任不到半年,伙同本部官员先后卖放工匠二千五百五十名,得钱一万三千三百五十贯,克扣工匠伙食三千贯,盗卖芦柴二万八千捆,得钱一万四千贯,盗卖木炭八十万斤,私分入己,事发被杀。

同历代封建专制制度的通病一样,明代贪污受贿的官员腐败案并不少见。如:大名府开州通判刘汝霖,追索该州官吏代犯人藏匿的赃款,逼令各乡村百姓代为赔纳,被判枭首;凤阳临淮知县张泰、县丞林渊、主簿陈日新、典史吴学文及河南嵩县知县牛承、县丞母亨、主簿李显名、典史赵容安等收逃兵贿赂,使令他人代充军役,案发后两县官吏尽行典刑;福建东流江口河泊所官陈克素勾结同业户人,侵吞鱼课一万贯,又勾结东流、建德两县官吏王文质等,敛钞数万,被杀身死;进士张子恭、王朴奉命到昆山查勘水灾,接受昆山教谕漆居恭、酋径巡检姚诚宴请,收受缎匹、衣服等物及钞币一千三百贯,将他们的二万二千六百亩已成熟田地谎报为受灾农田,朱元璋查知后,命锦衣卫给他们送去兵刃、绳索,勒令自尽。

当时官贪污到银六十两以上者,均处以枭首示众、剥皮楦草之刑。行刑多在各府州县及卫所衙门左首供祭祀的土地庙举行,因而当时土地庙得名为皮场庙。贪官被押至土地庙,枭首挂在旗杆上示众,再剥下尸身的皮,塞上稻草,做成皮人,摆在公座之右,以警戒后任。

在洪武年间,除了一些小型的惩贪案外,还有几次大规模的对贪官污吏的集中清洗,其中以空印案和郭醒案最为著名,声势也最为浩大,两案连坐被杀人数也最为惊人,累积共达七八万人。

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八年。当时规定各布政司和府、州、县每年都必须派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的收支帐目,县报府,府报布政司,布政司报户部,层层上报,经户部审核,数字与各布政司收支款项总和的数字相符,各布政司数字则需与所辖各府上报数字总和相符,才能结账。有分毫出入,整册驳回,重新填造。布政司和府离京师远的有六七千里,重造表册要加盖原衙门印信,来回跑一趟得花几个月甚至一年时间,就会错过报账日期。为了节省时间,各地计吏都随身带上已加盖官印的空白表册,以备表册被驳回时重新填造。

这种空白表册,盖的是骑缝印,除了供报账之用,并无其他用途,因此谁也不认为这里面会有什么问题。各地计吏年年都这么办,已成惯例。部官也知道这种情形,因而也并不以为意,没有向朱元璋反映这种情况。

到了洪武八年,被朱元璋知悉,他疑心部官与天下布政司勾结,伙同起来骗他,于是大发雷霆,道:“如此作弊瞒我,此盖部官言私,所以布政司敢将空印纸填写,尚书与布政司官尽诛之。”于是发生了一场明代官场的空前灾难,“系郡国守相以下数千百人人狱,刻以死罪”。户部尚书周萧及各地衙门长官全部处死,佐贰官杖一百充军边地。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官吏李或、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通同舞弊、侵盗官粮。朱元璋下令将他们逮捕审讯,牵连到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王德等。于是赵瑁等主犯被判弃市,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被处死,追回赃粮七百万石。

犯人的供词不仅牵连了许多六部高官,而且也牵连到各布政司无数官吏,朱元璋概不轻恕,一日入狱被杀者竟达数万余人。御制《大法》中宣布郭桓等人罪状时说:“其所盗仓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心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

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石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管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算,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石粮。”

此案规模极广,盗粮极多,牵连至巨,一时被杀者数万人,遍及天下各布政司、府州县及中央六部官员,引起明初官场极度恐慌,各地官僚地主为保性命,倒打一耙,纷纷攻击告发审案官员,并怨朝廷,说朝廷用法太严,罪人玉石不分,一时全国哗然。为了防止矛盾扩大,朱元璋一面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罪状,一面将原审法官右审判吴庸等人牵出做了替罪羊,处以破刑,以平众怨。郭桓案至此终于告一段落。朱元璋同时下诏:“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好抚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着。”

明初整肃吏治的斗争前后延续二三十年之久,打击面极广,甚至一些皇亲国戚,若是贪赃枉法,也在劫难逃。为了达成吏治清明的政局,朱元璋六亲不认。开国功臣华云龙、朱亮祖便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死于整肃吏治的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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