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净资本是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
-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
-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
-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二)净资本指标
1.净资本额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净资本指标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4.融资融券业务净资本指标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融资业务规模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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