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1]
一、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同济大学人文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民主化,形成适合我院实际的教授治学机制,特在我院成立教授委员会。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为我院最高决策机构,并代表了按学校规定应设立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机构。
第三条: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也适用于我院各系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二、职权范围
第四条:凡我院涉及学科、学位、职称、人事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均应交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对学院行政(院长及院务委员会)具有协助与监督之双重作用。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对院内以教授委员会名义发布。在合适情况下,对外可以我院名义发布。
三、人员构成
第七条:根据学校通则和惯例,我院教授委员会一般由11人组成(若有需要,可增补为13人),在我院在职教授中产生。我院各系教授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在各系职副教授以上教师中产生。
第八条:凡我院在职教授(或相应的其他职称)均为教授委员会之当然候选人。考虑到国情和校情,我院院长和党委书记(或总支书记)为教授委员会之当然委员;其他9名委员由我院全体教授无候选人投票产生。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为1年,每年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天为教授委员会换届时间。在任期内,如有需要或特殊情况,经院长推荐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名,由教授委员会表决,可替换或增补成员。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和副主任均由教授委员会选举产生。我院院长和院党委书记不能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职务。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
四、规则
第十二条:由院长(院务委员会主任)或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有三位以上(含三位)教授委员会成员提议,可召开教授委员会。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的决定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不记名的投票属无效。如采用其他方式,应由教授委员会主任提议,且与会委员无异议。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对外保密,但教授委员会主任和我院院长有权检查委员会们的记名投票情况。
第十五条: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则本次会议有效。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赞同,则所议决定通过。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教授委员会表决后生效。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可对本章程作完善和补充。
同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委员会
2006年9月5日
【注释】
[1]2006年9月5日制订;2011年12月2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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