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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暗访的法律约束,新闻暗访的价值与性质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记者暗访的法律约束在进行暗访时,记者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四、记者暗访的法律约束

新闻暗访又称隐性采访,是隐瞒记者身份,通过偷拍偷录或默记的方式进行的采访。这种采访方法,实际是一种暗察私访,是掌握真实情况的一种特殊手段。无论记者以怎样的身份接触采访对象、介入新闻事件,都是为了获得真实的新闻素材,暗访是获得犯罪新闻和新闻监督材料的重要途径。

1.新闻暗访的价值与性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社会不公与丑恶,批评性报道的抨击最为有力,有些报道素材只有通过暗访才能得到。如果没有隐性采访,绝大部分明知会被“曝光”的采访对象都不会予以配合,有的甚至设置障碍,布下圈套诱骗记者上当。一些知情人因害怕遭受打击,也不敢向记者反映真实情况。这时,暗访成为新闻报道的必要手段。为确保用事实证明某种丑恶的存在,记者采用暗访手段,有效防止采访对象弄虚作假、伪造事实,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暗访获得的新闻素材,往往具有较强的震撼力,容易触及丑恶的要害之处。即使正面报道,光靠当事人的介绍,难免有片面性,暗访作为采访的补充手段,能获得更全面、更有价值的事实。暗访了解的内幕有时是一般采访得不到的,许多重大而又被掩盖了真相的事件,特别是重大案件,有时通过暗访可能发现重大线索。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但暗访与公开采访一样,应同属记者的合法采访手段,用于获得公开采访无法得到的材料,收到前者不能收到的效果。从道义讲,记者隐瞒身份是一种欺骗行为,但隐瞒身份的不诚实与暗访的正义性相比微不足道。

2.新闻暗访的特点与类型

新闻暗访是记者在采访中碰到不便直接采访的人和事时,不得不采取的迂回方式。运用这种采访方式时,记者必须随机应变,不暴露自己的身份,用隐蔽的办法接触采访对象。涉及有争议的问题,争议双方都不欢迎媒介的介入,在不暴露记者的身份的前提下,特别是在不暴露采访意图的情况下,记者容易了解真实情况。

根据采访的内容、采访的对象不同,新闻暗访有三种类型:一是“微服私访”。不暴露身份,掌握材料之后据实发表在媒体上;二是“明察暗访”。以明察为主,暗访为辅,采访材料要和采访对象见面后再报道;三是时明时暗。不断更换记者,获取全面事实向有关方面介绍采访结果,共同研究如何报道。

3.记者暗访的法律约束

在进行暗访时,记者要受法律的制约,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在新闻暗访中,有的是法律所准许的,有的是禁止的。为防止这种特殊手段被滥用,记者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确保他人的正当权利受到尊重。

第一,新闻暗访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可在采访中侵犯被采访人的人格,甚至引诱他人犯罪或者以身试法。暗访记者一定要有底线意识,揭露犯罪不能“参与”犯罪。有位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从事贩毒勾当,他一不制止,二不报告,突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做一次“体验式采访”。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往返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他事先想好了将毒品送交公安机关,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当他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时,已经无可挽回地触犯了法律。

第二,记者的暗访只是在暗处观察,不允许推动事件的发展,导演他人犯罪。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隐性采访没有做出明确限制,但记者在具体采访过程中必须有所约束。法律之所以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因在于这类案件一旦公开,造成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个人隐私的扩散,传媒的公开披露更应节制。记者享有一定的制度性权利,事关大多数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问题,采取卧底采访应该被允许,但要向上级汇报,涉足犯罪案件要获得警方的授权。

第三,隐性采访的最大特点就是采用隐蔽的手段,有时容易把采访活动与司法侦查活动混为一谈,而采访中滥用司法手段是违法的。诸如勘验、搜查、讯问、拘传、监视居住、扣押书证、物证等,都是法律明文授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其他人无权染指。依据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窃听、窃录他人谈话,提取他人私人档案,调查他人私人生活,甚至监视他人居住,擅自闯入他人家庭,软磨硬泡、强行采访的做法,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不论是我国现行法律还是外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可以以假身份进行采访的权力,不允许记者冒充警方或政府工作人员。谨慎使用隐性采访,既要考虑社会效果和社会的容忍度,也要回避法律禁止的领域。解决这类问题还需要司法机关积极维护记者合法的采访权,坚决制止侵犯记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别是对记者的人身安全给予保护。

【练习与思考】

1.阐述黑体字概念的内涵。

2.记者应有哪些法治意识?

3.论述新闻报道法律禁限的内容。

4.如何采访和报道司法新闻。

5.新闻报道怎样才能防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6.进行隐性采访的要求。

【注释】

[1]郎劲松:《中国新闻政策体系研究》,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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